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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隨遷子女異地中考辦法發佈!你關心的都在這!

近日, 《東莞市教育局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參加升學考試辦法》正式發佈, 各位東莞隨遷子女家長關心的異地中考相關事宜都在這, 請仔細閱讀。

第一條為積極穩妥地逐步推進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我市參加高中階段升學考試工作, 促使人口合理有序流動, 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和諧穩定,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137號)要求, 結合隨遷子女升學的需求和我市城市資源特別是教育資源承載能力的實際, 堅持量力而為、報考從寬、逐年安排、考錄分開、擇優錄取的原則,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市初中應屆畢業且要求在我市參加初中學業水準考試並在我市升讀高中階段學校的隨遷子女。

第三條 本辦法的隨遷子女指因其父母在我市異地務工而在我市初中階段學校就讀的非東莞市戶籍人員。 臺灣及外籍人員不適用於本辦法。

第四條在我市初中應屆畢業的隨遷子女, 均可在我市報名參加初中學業水準考試(即中考), 報名辦法與東莞戶籍考生相同。 在填報志願時, 均可報考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 如果還希望報考我市普通高中的, 於每年4月向就讀學校提交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 經過有關部門審核後才具有報考普通高中資格。 符合報考普通高中資格的隨遷子女還可以報考有隨遷子女招生計畫的公辦普通高中和所有民辦普通高中。

在我市就讀的香港、澳門戶籍初中應屆畢業生,

可直接報考我市所有民辦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 如還需報考我市有隨遷子女招生計畫的公辦普通高中的, 須按隨遷子女同等要求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經有關部門審核通過。

在我市就讀的非東莞戶籍初中應屆畢業生, 若其父母一方為東莞戶籍的, 可直接報考我市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 如還需報考我市有隨遷子女招生計畫的公辦普通高中和民辦普通高中的, 須於每年4月向就讀學校提交申請, 並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經有關部門審核通過。

第五條隨遷子女報考我市普通高中需同時具備以下資格:截至隨遷子女參加中考當年的8月31日, 隨遷子女具有我市初中階段三年完整學籍,

其父親或母親持有在我市辦理的有效《廣東省居住證》累計滿三年及以上、按國家規定在我省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三年及以上或在我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及以上(不含一次性繳費年限)。 具體認定細則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六條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可以填報相應的志願。 公辦普通高中錄取時, 根據隨遷子女的學業考試成績和志願, 與東莞戶籍考生分別劃線錄取。 民辦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錄取時, 根據隨遷子女的學業考試成績和志願, 與東莞戶籍考生同等條件錄取。 未被我市高中階段學校錄取的隨遷子女, 可憑市中招辦開具的《初中學業水準考試成績證明》,

回戶籍所在地招生部門申請升學。

第七條市教育局根據我市教育資源承載能力特別是當年高中階段學位情況確定招收隨遷子女的招生名額, 於每年4月底前向社會統一公佈。

第八條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必須真實有效, 被發現提供虛假材料的, 取消其申請資格及當年參加初中學業水準考試的資格。 入學後被發現提供虛假材料的, 立即取消其學籍。

第九條因父母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需隨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我市就讀的隨遷子女, 其他法定監護人須出具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監護證明或法院指定監護權的裁判文書, 並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條各鎮街和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明確責任分工,完善保障措施,密切協作配合,抓好工作落實,確保隨遷子女參加升學考試工作平穩實施;要積極創造有利條件,健全經費保障,加大建設投入,切實提高學校辦學水準,充分挖掘辦學潛力,提高教育資源承載能力;要建立健全隨遷子女參加升學考試管理和服務制度,加強管理和服務工作;要根據異地務工人員變動和隨遷子女就學等實際情況,深入細緻做好服務保障工作。

第十一條市教育部門要合理調配資源,做好招生計畫編制、考生報名組織、考試實施以及招生錄取等工作,並負責隨遷子女在我市連續就讀年限的審核工作及確認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中資格。

市公安局負責異地務工人員持有在我市辦理的《廣東省居住證》時限的審核工作。

市社會保障局負責異地務工人員在我省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時限的審核工作。

第十二條各鎮(街、園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對隨遷子女在我市參加升學考試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及時處理工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明確責任分工,完善保障措施,密切協作配合,抓好工作落實,確保隨遷子女參加升學考試工作平穩實施;要積極創造有利條件,健全經費保障,加大建設投入,切實提高學校辦學水準,充分挖掘辦學潛力,提高教育資源承載能力;要建立健全隨遷子女參加升學考試管理和服務制度,加強管理和服務工作;要根據異地務工人員變動和隨遷子女就學等實際情況,深入細緻做好服務保障工作。

第十一條市教育部門要合理調配資源,做好招生計畫編制、考生報名組織、考試實施以及招生錄取等工作,並負責隨遷子女在我市連續就讀年限的審核工作及確認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中資格。

市公安局負責異地務工人員持有在我市辦理的《廣東省居住證》時限的審核工作。

市社會保障局負責異地務工人員在我省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時限的審核工作。

第十二條各鎮(街、園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對隨遷子女在我市參加升學考試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及時處理工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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