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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法院公開審理宣判案件 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 一被執行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2018-04-27 17:02

4月27日上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 被告人胡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為人擔保, 卻不履行擔保義務

2013年, 兩家企業為經營需要, 以聯保方式向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貸款300萬元。 胡某自願成為了上述貸款的擔保人。 事後, 兩家企業沒能按照合同約定歸還全部本金和利息, 胡某也沒有履行擔保義務。

2015年, 小額貸款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院經過審理, 判決兩家企業限期歸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共計293萬元, 胡某作為擔保人, 對該筆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生效之後, 兩企業及胡某仍未按照法院判決要求償還債務, 於是小額貸款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因幾個被執行人名下均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案件一時陷入難以執行的境地。

得巨額拆遷款,

卻不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

2016年10月, 案件出現了轉機。 當時胡某因居住的村社區因區塊綜合改造拆遷, 領取到了一筆374余萬元的拆遷補償款。 得知這一情況後, 執行法官聯繫了胡某及其家人, 要求他們儘早履行法院判決。 但他卻對此置若罔聞, 並且將領取的拆遷款用於歸還了其他債務, 致使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利益無法得到保障。 由於胡某領取拆遷補償款後, 有能力履行法院判決、裁定而拒不履行, 他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罪。 2017年1月, 慈溪法院將該案件移送公安立案偵查。 案發後, 胡某家屬向小額貸款公司償還了88萬元, 並取得了對方的諒解。

慈溪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胡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鑒於被告人胡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並履行部分還款義務, 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 遂作出上述判決, 判處胡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近年來, 為有效保障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 維護司法權威, 慈溪法院不斷加大對拒執行為的打擊力度。 僅去年以來, 已經對418名拒不執行、拒不申報財產但尚不構成犯罪的被執行人處以司法拘留, 對2273名拒不申報或申報不實的被執行人處以罰款, 尤其依法打擊拒執行犯罪, 震懾“老賴”逃避抗拒執行的囂張氣焰, 該院共將8名涉嫌拒執犯罪的被執行人移送公安立案偵查, 其中5人已被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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