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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媽出錢買的房,離婚後房子要分給前妻嗎?

日前, 海澱法院審結了此案, 法院判決該房屋歸王先生所有, 由王先生給付劉女士房屋折價款185萬元。

審理過程

原告劉女士訴稱,

該房屋登記在其與王先生名下, 且房屋貸款一直由兩人共同償還, 王先生父母出資應視為對雙方的贈與, 故要求依法分割該房屋。

故法院對王先生主張該首付款為其父母贈與其個人之主張不予採信, 該房屋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最後, 法院判決該房屋歸王先生所有, 由王先生給付劉女士房屋折價款185萬元。

法官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 當事人結婚後, 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 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根據該條法律規定可知, 條文中的“應當認定”是在父母實際出資時, 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況下, 從社會常理出發, 推定為贈與。 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係的, 則不能適用該條規定, 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借款, 將按照夫妻共同債務或個人債務處理。 當然, 該證據應當是在當事人離婚訴訟前形成的。

離婚訴訟中, 出資方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 故實踐中, 如沒有相反證據的, 出資方父母的出資一般應認定為贈與。

關於父母出資是贈與一方還是雙方,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相關法條的立法精神可推知, 一方父母在婚後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出資的, 一般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給一方。 特別是當出現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這一事即時, 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該出資僅為父母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否則依據產權登記這一事實, 一方父母出資的真實意思表示更合理的解釋為一方父母對雙方子女的贈與而不是父母贈與給一方子女。

這裡父母的意思表示應以贈與發生的時間為准。 此時, 主張父母贈與的一方應承擔舉證證明的責任, 如果舉證不能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本案中, 王先生提交的其父母與其簽署的贈與協議書, 內容雖寫明系其父母的出資, 且贈與王先生一人, 但該協定內容未經劉女士確認並同意, 且雙方爭議之房屋登記在王先生和劉女士名下, 故本案綜合上述事實認定王先生與其父母單方簽署的贈與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劉女士, 不能視為“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情形, 故王先生父母出資的部分, 應認定為王先生和劉女士夫妻共同所有。

(文中圖片來自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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