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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附條件不起訴—親人被司法機關帶走,咋辦!(第二十七講)

在筆者代理的幾起案件中, 未成年人都是以附條件不起訴形式結案的, 那麼什麼是附條件不起訴, 如何辦理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對於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侵犯財產罪和侵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規定的犯罪, 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 符合起訴條件, 但有悔罪表現的, 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 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 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 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加強管教, 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 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 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四)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人民檢察院可以會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的有關人員, 定期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考察、教育, 實施跟蹤幫教。

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後, 應當製作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

並在三日以內送達公安機關、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當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佈附條件不起訴決定, 告知考驗期限、在考驗期內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負的法律責任, 並製作筆錄附卷。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提起公訴:

(一)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 情節嚴重的。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在考驗期限內沒有上述情形, 考驗期滿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考驗期限屆滿, 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應當製作附條件不起訴的考察意見書, 提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意見, 經部門負責人審核, 報請檢察長決定。

文丨方其先律師 刑事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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