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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空置地塊糾紛官司:省高院撤銷判決發回重審

廣州日報2017年5月9日報導的惠州一塊商住地塊因三方糾紛空置24年一事, 現在有了最新進展:廣東省高院判決撤銷惠州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13民初258號民事判決, 發回惠州中院重審。

緊挨惠州大道的江北三號商住地塊, 占地29177平方米, 規劃總建築面積11.5萬平方米。 距離行政中心直線距離不到一公里, 對面更是未來的市民樂園和中軸線綠地, 位置好得不能再好了。 但奇怪的是, 這塊地周邊早已高樓林立了, 只有它一直幾乎空置了24年, 只建了簡易房, 租給傢俱店使用。 3個公司由當年的合作開發方變成了如今的對立方。 2009年, 與該地塊有關的三個公司開始打官司, 兩個案件、三份判決書, 判決結果卻有所不同。

這塊地所涉官司的三方分別是:惠州燃料工業總公司, 原來是惠州國資委旗下全民所有制企業, 後改制成民企;惠州萬國企業總公司, 是一家掛靠全民所有制的民企;惠州總利房產公司,

原來是解放軍後勤部深圳結算中心旗下企業, 後改制成民企。

第一個官司是總利房產告燃料工業, 要求確認萬國企業與燃料工業簽訂的合作開發合同及補充協定有效, 以及要求將燃料工業的房產開發部登記為法人,

作為這塊地開發建設的主體, 並在土地解封後過戶到這個房產開發部名下。 惠州中院一審判決確認合作開發合同有效, 並繼續履行。

燃料工業不服, 2010年上訴到省高院。 高院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燃料工業沒有申訴, 但三方仍未就地塊的合作開發取得一致意見, 這塊地還被多個法院查封, 無法開發。 在這期間, 燃料工業由國企改制成了私企, 控股方變成了一位香港人。

2016年, 燃料工業告萬國企業, 請求解除與萬國企業的合作開發合同及補充協定, 要求判令萬國企業賠償因長期違約給原告造成的直接損失等共1億元並支付違約金50萬元。 2017年4月6日, 惠州中院判決支持燃料工業總公司的請求, 判決解除涉案合作開發合同。

同時, 燃料工業總公司在2016年這次一審訴訟前, 在短短幾個月內籌集了資金, 通過代償債務在法院辦理執行和解, 解決了5年來都無法解決的土地查封問題。

萬國企業認為, 惠州中院判決實際上推翻廣東高院的生效判決, 屬於違反常識的裁判行為, 上訴到省高院。

總利公司和燃料工業總公司各執一份對自己有利的判決, 兩個判決暫時都沒有執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年4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書(2017)粵民終1688號認為, 本案系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首先, 燃料公司在本案中起訴解除《合作開發江北三號社區合同》《合作開發江北三號社區合同補充協定》, 是否構成重複起訴, 應由原審法院進一步查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 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 發生新的事實, 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 人民法院才應當受理。 由於已生效的(2010)惠中法民一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2012)粵高法民一終字第80號民事判決已明確確認燃料公司、萬國公司簽訂的《合作開發江北三號社區合同》《合作開發江北三號社區合同補充協定》有效並繼續履行, 故在上述判決生效後,就合同解除是否存在新發生的事實,屬於本案應查明的基本事實。

其次,燃料公司在本案中以萬國公司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法律規定為由主張解除合同,但原審法院僅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判決解除合同,對燃料公司主張的事實並未查明,亦未明確判決解除合同的具體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由於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一、撤銷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13民初258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回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上訴人萬國公司預交的一審案件受理費919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文、圖:廣州參考·廣州日報記者 秦仲陽廣州參考·廣州日報編輯 董業衡

故在上述判決生效後,就合同解除是否存在新發生的事實,屬於本案應查明的基本事實。

其次,燃料公司在本案中以萬國公司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法律規定為由主張解除合同,但原審法院僅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判決解除合同,對燃料公司主張的事實並未查明,亦未明確判決解除合同的具體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由於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一、撤銷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13民初258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回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上訴人萬國公司預交的一審案件受理費919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文、圖:廣州參考·廣州日報記者 秦仲陽廣州參考·廣州日報編輯 董業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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