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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不利後果”倒逼“告官見官”“出庭吭聲”

28日, 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發佈了2017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 報告顯示, 全年共受理行政案件3373件, 較2016年增加1280件, 同比上升61.16%。 而在此類案件持續大幅上升的背景下,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卻僅占結案總數的5.34%, “告官不見官”現象仍然大量存在, 即使有官員來了也普遍“不吭聲”。 (4月29日《華商報》)

已經施行3年的新《行政訴訟法》, 其最大“看點”之一, 便是特別強調“老百姓告官要見官”。 即使不能出庭, 也要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也即, 在此後的行政訴訟中不得出現只有代理律師的情況。 同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明確了不出庭應訴的“不利後果”。 即, 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均不出庭, 僅委託律師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的, 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和在裁判文書中載明, 並可以建議有關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這就將被告行政機關責任人一下子從後臺推到了前臺, 有利於助推動糾紛和問題解決, 這是司法實踐的一大進步。 也正因如此, 在各地的行政訴訟案件中,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 得到了大幅提升。 以上海為例, 去年6月, 有統計資料顯示, 新《行政訴訟法》施行兩年中, 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13548件,

共有2223起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同比上升123%。

但是, 從對新《行政訴訟法》的執行來看, 各地之間的差異較大。 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17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顯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這麼低, 難言正常。 出現這種地區性差別, 因素可能是多方面的, 有的地方延伸性規定不夠完善, 執行不到位等, 或許是其中的一個主要因素。 近95%的行政案件“告官不見官”, 公眾難免要問:那些該出庭而沒有出庭的“官”, 是因為什麼沒有出庭, 其中有多少依法依規受到了相關責任追究?而“出庭不吭聲”的行政負責人, 出庭也沒有收到負責人出庭應有的效果又該如何處理?

對此, 新聞並沒有給出更多的資訊。 低應訴率,

如果對應到因此而產生的“不利後果”, 那就不該出現這種現象。 而如果在今後的司法實踐中, 仍不能讓那些缺席法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感到不應訴的“不利後果”, 恐怕仍難走出應訴率的困境。

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 “民”與“官”對簿公堂, 不僅是對“民不與官鬥”傳統思維的挑戰, 更是民眾對國家法律的尊崇與信任。 而民眾“告官不見官”、官員“出庭不出聲”、“不出效”, 勢必影響公平正義的實現。 我認為, 落實好《行政訴訟法》, 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應訴率, 地方通過制度創新, 特別是進一步細化和明確責任追究措施, 尤顯重要, 也大有可為。

比如, 對於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也不委託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行為的,

廣東的做法是, 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官員行事“後果”, 才會有壓力。 有了具體而可操性強的延伸性規定並嚴格加以執行, “告官不見官”的“不利後果”, 就看得見、摸得著, 形成了威懾力。 這種威懾力, 就能倒逼“告官見官”“出庭吭聲”、“出庭出效”。 (印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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