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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還是受賄?

活中, 親朋好友之間借錢是常有的事, 但有人卻打著借錢的幌子大肆受賄, 最終難逃法律制裁。 日前, 濟南鐵路運輸檢察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式, 成功抗訴一起以借錢為名的受賄案。

2016年7月1日, 濟南鐵路運輸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侯某立案偵查。 2017年6月16日, 侯某因犯受賄罪被濟南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緩刑二年, 並處罰金10萬元。 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侯某受賄的其他9萬元犯罪事實予以確認, 但對借包工頭的10萬元, 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未予採納。

一審判決後, 濟南鐵路運輸檢察院以事實錯誤、量刑畸輕為由向濟南鐵路中級法院提起抗訴。

檢察機關認為:侯某在該工程項目中既是監理公司的行政領導, 又行使了現場總監的職權, 其實際履行了監理職務行為。 包工頭也正是懾於其監理的身份和職權, 在侯某提出借款買房時, 為了搞好關係, 不敢不借。 因此, 包工頭的借款行為與侯某的職務之間存在著法律意義上的關聯性。 在收到錢款後, 侯某非但不主動出具借條, 在長達近六年的時間裡不與包工頭聯繫還款事宜, 足以說明其主觀上沒有歸還借款的意願, 客觀上也沒有歸還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 以借為名非法收取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應當認定為受賄。 侯某的行為, 構成受賄罪。

濟南鐵路運輸檢察院的抗訴得到了上級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濟南鐵路運輸分院的支持。 二審中, 出庭檢察員向法庭出示了扎實證據, 並指出, 雖然案發前侯某將受賄贓款還給了對方, 但是為了掩飾犯罪企圖, 逃脫法律制裁。 最終, 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量刑失當, 依法判處侯某犯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緩刑三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濟南鐵路運輸檢察院的成功抗訴, 履行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責。 “君子愛財, 取之有道”, 這個“道”就是國法和道德。 侯某利用對方有求于自己的心理, 以借為由, 收受賄賂, 為國法所不容。

(作者單位:濟南鐵路運輸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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