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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誰開的房

辦案檢察官在討論案情

2018年4月3日,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准許上訴人陶某撤回上訴, 維持一審判決。 陶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獲刑一年。

容留他人吸毒被抓

在陶某接受治安處罰期間, 公安機關發現陶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於2017年3月22日對其立案偵查, 並採取強制措施。 因陶某在被羈押期間吞食異物, 綜合考慮, 公安機關決定對其進行監視居住。

然而, 讓人沒想到的是, 被監視居住期間, 陶某違反規定, 竟然跑到武漢吸毒, 被武漢警方抓獲, 被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強制隔離戒毒二年。 後武漢警方瞭解情況後, 將陶某移送至合肥警方。 警方偵查終結後, 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證據有疑點

卷宗材料所示, 案情比較簡單, 按照工作經驗和辦案程式, 應該很快就能起訴, 但承辦檢察官憑著職業敏感性, 仔細審查全案證據發現, 陶某在公安機關所作的供述不夠穩定,

歸案後承認了犯罪事實, 但後期翻供。

檢察官提審時, 陶某仍然辯稱:賓館的房間系其老闆汝某為他和張某、孫某三個人共同開的, 主要用於三人在合肥市為公司跑業務時居住。 案發當天, 張某、孫某、彭某等在房間吸毒時, 他本人並不在場。

“客房究竟是誰開的?”這讓辦案檢察官產生疑問, “提供場所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必要構成條件, 若真如陶某所說, 則有可能不構成犯罪, 僅僅是一般的治安案件”。

辦案檢察官對全案證據再次核查。 證人證言中, 孫某、彭某等人的證言比較穩定, 均證實房間是陶某開的, 吸毒時他也在場。 而張某的證言卻有反復, 一會兒說房間是陶某自己開的, 一會兒又說是陶某的老闆汝某給開的。

同時, 案卷中的酒店入住資訊顯示, 酒店房間確系用汝某的身份證登記。

自行補充偵查還原真相

為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 檢察機關啟動自行補充偵查程式。 辦案檢察官決定到酒店進一步核實入住資訊, 並搞清楚張某證言發生變化的原因。 按照預想, 如果能調取到入住當天酒店的監控錄影, 就能很快搞清到底是誰開的房間。 遺憾的是, 因為時間比較久, 當時的監控錄影資料已被覆蓋, 無法還原。

眼見“捷徑”走不通, 辦案檢察官決定改變調查方向, 對開房當天的酒店前臺主管和服務員進行詢問。

“這個人我認識。 ”讓辦案檢察官驚喜的是, 剛拿出陶某的照片交予兩人辨認, 她們就異口同聲地說。 原來, 陶某身高1米9左右,

人也長得很壯實, 皮膚有點黑, 形體特徵非常明顯, 加之其入住酒店時間很長, 給賓館工作人員留下了較為深刻的印象。

接受詢問的兩人還證實:房間確實是陶某用汝某的身份證開的。 一開始, 她們以為陶某就是汝某, 後來時間長了, 知道其叫陶某。 房費一直由陶某自己支付。

此時, 辦案檢察官心裡的問號基本上被拉直。 但是, 為了不留任何瑕疵, 檢察官決定引導辦案員警補證, 再次對證言有反復的張某進行詢問。

“你和陶某是否幫汝某做事(考察市場)?你是怎麼知道房間是汝某開的?房間你是否居住過……”經過一連串有針對性的提問, 事實很快搞清。 原來, 張某壓根兒不認識汝某, 更別提為汝某在合肥考察市場。

至於其後期證言中所說的“房間是陶某的老闆汝某開的”, 其實也是聽陶某說的。

被告人辯解無力

至此, 案件全部疑團都被解開, 承辦檢察官認為本案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被告人陶某的辯解不能成立, 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加之, 陶某曾於2016年3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且其在監視居住期間違反規定, 跑到外地繼續吸食毒品並被處以行政處罰, 應予逮捕。 2017年11月28日, 經廬陽區檢察院決定, 公安機關對陶某執行逮捕。

2017年12月26日, 廬陽區檢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犯罪嫌疑人陶某提起公訴, 該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陶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並處罰金5000元。

“罪與非罪, 事關重大。 哪怕是案件中存在著一個芝麻大的疑點,也必須要查個水落石出,絕不能讓案件帶‘病’進入下一個訴訟程式。”承辦檢察官說。

哪怕是案件中存在著一個芝麻大的疑點,也必須要查個水落石出,絕不能讓案件帶‘病’進入下一個訴訟程式。”承辦檢察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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