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檢察官在討論案情
2018年4月3日,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准許上訴人陶某撤回上訴, 維持一審判決。 陶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獲刑一年。
容留他人吸毒被抓
在陶某接受治安處罰期間, 公安機關發現陶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於2017年3月22日對其立案偵查, 並採取強制措施。 因陶某在被羈押期間吞食異物, 綜合考慮, 公安機關決定對其進行監視居住。
然而, 讓人沒想到的是, 被監視居住期間, 陶某違反規定, 竟然跑到武漢吸毒, 被武漢警方抓獲, 被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強制隔離戒毒二年。 後武漢警方瞭解情況後, 將陶某移送至合肥警方。 警方偵查終結後, 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證據有疑點
卷宗材料所示, 案情比較簡單, 按照工作經驗和辦案程式, 應該很快就能起訴, 但承辦檢察官憑著職業敏感性, 仔細審查全案證據發現, 陶某在公安機關所作的供述不夠穩定,
檢察官提審時, 陶某仍然辯稱:賓館的房間系其老闆汝某為他和張某、孫某三個人共同開的, 主要用於三人在合肥市為公司跑業務時居住。 案發當天, 張某、孫某、彭某等在房間吸毒時, 他本人並不在場。
“客房究竟是誰開的?”這讓辦案檢察官產生疑問, “提供場所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必要構成條件, 若真如陶某所說, 則有可能不構成犯罪, 僅僅是一般的治安案件”。
辦案檢察官對全案證據再次核查。 證人證言中, 孫某、彭某等人的證言比較穩定, 均證實房間是陶某開的, 吸毒時他也在場。 而張某的證言卻有反復, 一會兒說房間是陶某自己開的, 一會兒又說是陶某的老闆汝某給開的。
自行補充偵查還原真相
為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 檢察機關啟動自行補充偵查程式。 辦案檢察官決定到酒店進一步核實入住資訊, 並搞清楚張某證言發生變化的原因。 按照預想, 如果能調取到入住當天酒店的監控錄影, 就能很快搞清到底是誰開的房間。 遺憾的是, 因為時間比較久, 當時的監控錄影資料已被覆蓋, 無法還原。
眼見“捷徑”走不通, 辦案檢察官決定改變調查方向, 對開房當天的酒店前臺主管和服務員進行詢問。
“這個人我認識。 ”讓辦案檢察官驚喜的是, 剛拿出陶某的照片交予兩人辨認, 她們就異口同聲地說。 原來, 陶某身高1米9左右,
接受詢問的兩人還證實:房間確實是陶某用汝某的身份證開的。 一開始, 她們以為陶某就是汝某, 後來時間長了, 知道其叫陶某。 房費一直由陶某自己支付。
此時, 辦案檢察官心裡的問號基本上被拉直。 但是, 為了不留任何瑕疵, 檢察官決定引導辦案員警補證, 再次對證言有反復的張某進行詢問。
“你和陶某是否幫汝某做事(考察市場)?你是怎麼知道房間是汝某開的?房間你是否居住過……”經過一連串有針對性的提問, 事實很快搞清。 原來, 張某壓根兒不認識汝某, 更別提為汝某在合肥考察市場。
被告人辯解無力
至此, 案件全部疑團都被解開, 承辦檢察官認為本案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被告人陶某的辯解不能成立, 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加之, 陶某曾於2016年3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且其在監視居住期間違反規定, 跑到外地繼續吸食毒品並被處以行政處罰, 應予逮捕。 2017年11月28日, 經廬陽區檢察院決定, 公安機關對陶某執行逮捕。
2017年12月26日, 廬陽區檢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犯罪嫌疑人陶某提起公訴, 該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陶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並處罰金5000元。
“罪與非罪, 事關重大。 哪怕是案件中存在著一個芝麻大的疑點,也必須要查個水落石出,絕不能讓案件帶‘病’進入下一個訴訟程式。”承辦檢察官說。
哪怕是案件中存在著一個芝麻大的疑點,也必須要查個水落石出,絕不能讓案件帶‘病’進入下一個訴訟程式。”承辦檢察官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