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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開共用汽車上路 一男子被行拘15天

租用共用汽車, 必須要有與准駕車型相符的駕照才能駕駛。 4月24日, 司機周某無證駕駛共用電動汽車在道路上逆行時被南昌東湖交警大隊民警查獲。 25日, 江南都市報全媒體記者瞭解到, 周某因此受到罰款1000元、行政拘留15天的重罰。 這也是南昌交警查獲的首例無證駕駛共用電動汽車違法行為。

男子無駕照開共用汽車被查

24日上午11時15分許, 一輛車牌號為“贛AD02318”的“Gofun首汽”共用電動四輪汽車因為在單行道豫章路上由北向南逆行, 被東湖交警大隊七中隊民警攔下。

“司機稱不知道豫章路是單行道, 希望交警口頭教育就好了。

”七中隊民警介紹說, 一般司機對南昌主要的幾條單行道都很清楚。 因此, 民警當即要求這名駕駛共用電動汽車的男司機立即靠邊停車, 接受檢查。 結果一檢查發現, 司機周某竟然是無證駕駛。

“周某說, 以為像這種共用式的電動汽車不需要機動車駕駛證就能開。 ”經過詢問, 周某確實未取得駕駛資格、沒有機動車駕駛證。 民警當即決定扣留車輛, 並對周某涉嫌無證駕駛嚴重違法行為作進一步調查取證。

將進一步調查車輛被租賃原委

東湖交警通過查詢該輛電動汽車車牌發現, 這是一輛分時租賃的共用新能源車。 即租用人在租用共用汽車時, 必須要上傳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 並繳納押金, 審核完成後才可以將車開走。

那麼, 並沒有取得駕駛資格的周某, 為何能成功駕駛這輛共用汽車呢?

“我們已經要求‘Gofun首汽’平臺方介入調查, 說明周某當時租賃車輛經過。 ”東湖交警大隊相關負責人介紹說, 無證駕車的司機周某對自己當時租車經過語焉不詳, 只是交代說當時他是請“有駕駛證的朋友”幫忙解鎖車輛的。 對於這種情況, 交警部門只能要求共用汽車平臺方通過調閱贛AD02318車輛資訊, 才能弄清周某租車成功原委。 截至25日19時, “Gofun首汽”尚未派人前往交警部門辦理取車手續, 未向交警說明周某取、駕車情況。

25日, 江南都市報全媒體記者從東湖交警大隊獲悉, 該隊已對司機周某作出罰款1000元, 並處行拘15天的處罰。 周某也因此成為南昌第一例無證駕駛共用汽車的違法人員。

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將對周某無證駕駛共用電動汽車一案作進一步調查, 以防止此類妨礙交通安全行為再度發生。

文/圖江南都市報全媒體記者李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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