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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

出嫁女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 法院應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梁伯珍、梁伯超訴梁甘海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

出嫁女結婚後在夫家均沒有分得責任田和山地, 應屬於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 對於土地流轉的收益, 享有權利。 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梁伯珍、梁伯超訴梁甘海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

字型大小: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容縣人民法院(2013)容民初字第1501號民事判決書。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關於"農村土地承包, 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 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之規定,

原告應該對本案的田地享有承包經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關於"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 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第三十六條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 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關於"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糾紛;(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五)承包經營權繼續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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