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今天上午,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刑事訴訟法擬作三大修改, 共涉及刑訴法如何與監察法銜接、刑事缺席審判制度與速裁程式入法等三方面內容。
本次修法是刑訴法實施38年來的第三次修改, 現行刑事訴訟法制定於1979年, 其後分別於1996年、2012年作了兩次較大修改。
調整“律師會見”條款
今年3月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 表決通過了監察法, 此後監察法如何與刑訴法銜接, 一直是各界關注的焦點。
“完善與監察法的銜接機制, 調整人民檢察院偵查職權”, 今天上午,
也就是說, 檢察院的偵查權, “一留一刪”。 “刪”的是檢察院對貪污賄賂案件的偵查權;“留”的是司法工作人員如果利用職權, 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為, 那麼檢察院仍有偵查權。
此外, 刑訴法擬調整有關律師會見的條款。 沈春耀表示, “相應修改有關程式規定, 在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經許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中,
外逃貪官可被“缺席審判”
現行刑訴法規定了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式, 可以通過這一程式追繳外逃官員的贓款贓物, 可是, 缺席審判制度一直是空白點。
“黨中央高度重視反腐敗和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及相關法律制度建設, 黨的十八大以來, 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取得重大進展, 得到人民群眾的廣泛擁護”, 沈春耀說, 擬在刑訴法第五編特別程式中增設缺席審判程式一章, 明確規定:對於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 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證據確實、充分, 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他表示, 缺席審判程式專章還擬明確缺席審判的具體程式:明確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必要時仍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定管轄);規定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協助方式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規定被告人未按要求歸案的,
此外, 缺席審判程式專章也對如何保證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作出了若干規定: 賦予被告人的近親屬上訴權, 對委託辯護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規定等。
“速裁程式”擬上升為法律
此前,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兩個與刑訴有關的決定:2014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式試點工作的決定;2016年9月,
上述兩個決定, 擬上升為法律, 寫入到刑訴法中。
依據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其中的“速裁程式”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被告人認罪認罰, 民事賠償問題已經解決的案件, 速裁程式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 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 但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應當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