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 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對王尚友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作出判決, 判處王尚友有期徒刑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王尚友, 男, 1959年3月出生於貴州省清鎮市衛城鎮, 漢族, 高中文化, 農民。 2015年12月29日因從事邪教活動擾亂社會秩序被清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2017年8月9日下午18時許, 清鎮市工作人員在走訪時, 發現“法輪功”邪教人員王尚友家中有大量“法輪功”邪教物品, 隨即向清鎮市公安局報案, 接到報案後值班民警立即趕赴現場, 在王尚友家中查獲法功書籍60本、刊物201冊、播放機2台、電腦一台、收音機一台、手機2台、印有法輪功宣傳標語一元人民幣68張、TF儲存卡2張、反宣傳卡片42張、反宣傳光碟31張、反宣磁帶3盤、誣告濫訴材料58張、反宣日曆3份。
2017年8月10日, 王尚友被清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7年8月22日經清鎮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2017年11月23日,清鎮市人民檢察院向清鎮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清鎮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依法開庭審理, 2017年12月28日依法宣判。
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尚友曾宣傳邪教組織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 二年內又為傳播而非法持有邪教物品, 且邪教書籍、書刊等數量已超過250冊以上, 其行為已構成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依法應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
2017年2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 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一)......(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 又從事邪教活動的......(十一)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
《解釋》第五條明確規定:為了傳播而持有、攜帶, 或者傳播過程中被當場查獲, 邪教宣傳品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的有關標準的, 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邪教宣傳品是行為人製作的, 以犯罪既遂處理;(二)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製作, 尚未傳播的, 以犯罪預備處理;(三)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製作, 傳播過程中被查獲的, 以犯罪未遂處理;(四)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製作, 部分已經傳播出去的, 以犯罪既遂處理, 對於沒有傳播的部分, 可以在量刑時酌情考慮。
《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