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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開22項商品服務價格 具體定價事項減少40%

南方日報訊 4月28日, 省政府網站發佈關於印發《廣東省定價目錄只減不增原則, 對具備競爭條件的價格全部放開, 部分具備競爭條件的價格部分放開, 不適應市場形勢變化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價格事項取消。 同時, 對涉及群眾生活的商品和服務, 合理區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 基本需求部分主要由政府監管價格, 保障基本需要;非基本需求部分更多利用市場機制調節, 促進公平競爭。 ”該負責人表示。

為此, 新版定價目錄保留原有12大類框架體例不變, 結合實際, 放開了具備市場競爭條件的商品和服務價格22項,

具體定價事項較2015年版定價目錄減少40%。 今後, 政府列管定價項目僅有12類39項, 政府定價範圍將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三大領域。

為確保重要價格改革措施順利出臺和平穩過渡、防止有的地方和部門擅自設置定價權, 新版定價目錄進一步明確, 只有列入中央和省定價目錄的定價事項, 政府才可以實行價格管制;凡沒有列入目錄的, 政府不能進行不當干預, 切實做到清單之外無定價權。

“放開價格並不意味政府放任不管, 而是要轉變管理方式,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切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該負責人表示, 他們將加強監測預警, 對涉及面廣、影響重大的商品和服務,

在放開價格的同時, 制定配套的具體監管辦法, 加強市場監督檢查, 切實維護良好的市場價格秩序。

12類39項政府列管定價專案

第一類:電力。 即“省級以下電網調度的發電企業上網電價以及省級以下電網輸配電價、銷售電價”1項;

第二類:燃氣。 包括“轄區內跨市管網銷售的管道燃氣”“管道燃氣配氣價格及銷售價格”2項;

第三類:供排水。 包括“水利工程供水”“自來水”“汙水處理”3個方面共7項;

第四類:重要交通運輸服務。 包括道路、鐵路運輸, 車輛通行, 城市交通, 港口服務, 管道運輸5個方面共10項;

第五類:環境保護。 包括“排汙權有償使用初始價格”“生活垃圾處理費(含清潔衛生費)標準”“危險廢物處置價格”3項;

第六類:教育。 包括“公辦學歷教育收費標準”“公辦幼稚園收費標準”等4項;

第七類:基本醫療服務。 即“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價格”1項;

第八類:養老服務。 即“省內各級政府部門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收費標準”1項;

第九類:殯葬服務。 即“殯葬基本服務收費標準;殯葬服務機構提供的租用花圈價格, 公墓價格”1項;

第十類:文化旅遊。 包括有線電視、景區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3個方面共3項;

第十一類:保障性住房及物業服務。 包括“經濟使用住房、限價房等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銷售價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金標準”“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3項;

第十二類:重要專業服務。 包括“司法服務”“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生豬等牲畜定點屠宰加工服務收費標準”3項。

(注:上述政府列管的39項價格中, 大部分是帶有壟斷性質或未能形成有效市場競爭, 不具備放開價格的條件。 其中, 授權地方政府管理的26項。 個別價格由於需要與相關體制機制改革配套推進或涉及法律法規的修改, 將視改革進程情況或修改法律法規後適時放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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