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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車變打人?疑似滴滴投資人被快車司機打了,與滴滴何關?

文/李俊慧 校對/陳莉

“連滴滴投資人都敢打, 那普通乘客該怎麼辦?“

日前, 據媒體報導, 自稱滴滴投資人的張桓在2018年4月28日夜間通過滴滴叫車時,

與接單的快車司機, 因投訴問題發生肢體衝突, 進而被打受傷。

一時間, 圍繞滴滴快車司機毆打乘客的問題, 引發各方廣泛關注和討論。 那麼, 在這個偶發的意外事件中, 乘客、司機和平臺到底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事發原因:快車司機因接錯人, 乘客辱駡性投訴, 進而引發肢體衝突受傷

根據乘客張桓和滴滴平臺提供的資訊顯示, 2018年4月28日晚21:50:23, 張桓通過滴滴提交叫車訂單, 後接單司機在約定地點接錯人, 導致張桓的訂單行程進入開始狀態, 無法重新下單。

期間, 在 21:53 到22:01 , 張桓和接單司機有過5次通話記錄, 協商訂單解除事宜, 其中, 張桓在溝通中存在使用“侮辱性詞彙”的行為。 此外, 張桓為了解除或變更訂單, 還通過投訴機制向滴滴平臺發起了多次投訴。

最後, 快車司機因被投訴且遭受張桓侮辱性詞彙傷害, 折返後與張桓發生肢體衝突, 並將張桓打傷。

可以說, 整個事情的經過就是“乘客通過滴滴叫車-司機接單-接錯人開始行程-乘客希望另外叫車但無法重新下單-投訴司機-司機毆打乘客”。

作為乘客, 如果說張桓一點過錯都沒有, 似乎不太客觀, 但是, 如果僅僅因為張桓在與司機協商訂單解除或變更時使用了侮辱性詞彙並發起投訴, 司機就折返並毆打乘客, 過錯更加明顯。

因此, 在整個毆打事件程序中, 司機是主要過錯方是沒有疑問的。

對此, 滴滴在向媒體提供的聲明中顯示, 工作人員已第一時間跟進處置, 調查核實衝突詳情, 聯繫乘客代表公司致歉。 同時, 滴滴將墊付全部醫療費用, 全力配合警方調查處理。

按照滴滴的聲明, 對於乘客張桓因被滴滴快車司機毆打致傷的損失, 滴滴承諾以先行墊付的方式承擔補償責任。

那麼, 作為平臺的滴滴, 又該對司機和乘客張桓承擔哪些責任呢?

平臺何責:滴滴應對司機、車輛的資格准入和乘客安全承擔管理和保障責任

按照交通運輸部等多部委制定的聯合規章《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 應當保證運營安全, 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因此, 乘客或用戶通過滴滴“叫車”或“打車”, 不論是所謂“專車”, 還是“快車”, 實際上是與滴滴達成的客運服務協定, 具體滴滴是安排那個司機或車輛履行客運服務, 由滴滴決定, 司機與滴滴之間的關係, 根據協定不同, 可能是勞動合同關係, 也可能是勞務合同關係。

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由用人單位或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以乘客張桓的經歷為例, 張桓與滴滴達成客運服務協定後, 由於司機一方的過錯, 致使接錯人, 使得張桓的出行時間被迫延遲, 滴滴應向張桓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由於張桓與滴滴派單的快車司機在協商變更訂單時發生肢體衝突,進而受傷,作為承運人的滴滴,應對其遭遇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按照《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提供網約車服務的車輛和人員必須取得《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和《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

因此,滴滴應對其平臺從事客運接單服務的司機和車輛的合規性承擔管理責任,並應對其平臺上的司機組織培訓、教育等以保障服務品質。

簡單說,與張桓發生肢體衝突的司機及車輛,如果尚未取得相應許可的話,那麼, 其實際從事的是非法營運服務。相應的是,滴滴在該客運服務合同中,可能因安排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和司機履行客運服務,進而也涉嫌從事非法營運服務。

按照《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該司機和平臺都應被予以行政處罰。

因此,張桓除去可以報警之外,也可以向事發地的網約車行政管理部門就可能存在的非法營運問題進行舉報。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長期關注、及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郵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號:lijunhui0602,微信公號:lijunhui0507)

此外,由於張桓與滴滴派單的快車司機在協商變更訂單時發生肢體衝突,進而受傷,作為承運人的滴滴,應對其遭遇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按照《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提供網約車服務的車輛和人員必須取得《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和《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

因此,滴滴應對其平臺從事客運接單服務的司機和車輛的合規性承擔管理責任,並應對其平臺上的司機組織培訓、教育等以保障服務品質。

簡單說,與張桓發生肢體衝突的司機及車輛,如果尚未取得相應許可的話,那麼, 其實際從事的是非法營運服務。相應的是,滴滴在該客運服務合同中,可能因安排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和司機履行客運服務,進而也涉嫌從事非法營運服務。

按照《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該司機和平臺都應被予以行政處罰。

因此,張桓除去可以報警之外,也可以向事發地的網約車行政管理部門就可能存在的非法營運問題進行舉報。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長期關注、及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郵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號:lijunhui0602,微信公號: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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