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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立市屬國有企業專職外部董事隊伍

成都全搜索新聞網4月26日訊成都近日出臺《關於建立市屬國有企業專職外部董事隊伍的實施意見》, 提出從國家有關專業部門和行業領軍企業、社會專業人才以及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和機關事業單位領導幹部中, 遴選一批聘為市屬國有企業專職外部董事, 建立一支政治素質高、專業能力強、實踐經驗豐富、符合企業需要的專職外部董事隊伍。

原文如下: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市屬國有企業專職外部董事隊伍的實施意見

成都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管委會, 各區(市)縣政府, 市級有關部門,

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市屬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 加快建立一支優秀的專職外部董事隊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36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省屬國有企業董事會改革建立專職外部董事隊伍的意見》(川辦發〔2016〕19號)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發展相關要求, 結合我市實際, 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及全國、全省國有企業党的建設工作會議和全市國有企業党的建設暨國資國企改革發展工作會議精神, 緊緊圍繞規範企業董事會建設和運行、提升董事會決策效能相關要求,

按照“出資人和企業認可、責權利相統一、專業專長優先、激勵與約束並重、依法履職和統一外派管理”的原則, 推行競爭類企業外大於內、其他企業逐步提高外部董事比例的董事會結構, 健全現代企業制度, 完善市屬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有效提升企業董事會科學決策水準, 努力促進市屬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

二、基本原則

建立市屬國有企業專職外部董事隊伍要按照堅持深化改革、兼顧積極穩妥的要求, 在市屬國有企業全面推開。

(一)身份“專職”。 每名專職外部董事服務2-3戶企業, 不得在履職企業以外的企業或單位任職。

(二)能力“專業”。 專職外部董事應在法律、財務、金融、生產、經營、戰略管理等方面具有較高的專業水準和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對崗位職能職責認識深刻, 對現代企業經營管理把握準確。

(三)履職“專管”。 專職外部董事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選派、聘任、發放薪酬並由專門機構進行管理, 與履職企業無聘用關係, 不在履職企業領取任何薪酬。

(四)職責“專用”。 專職外部董事主要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發揮在企業董事會中優化決策和監督制衡的作用, 不得在履職企業承擔除董事及董事會內職務以外的其他崗位職責。

三、任職條件

專職外部董事的具體任職條件, 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商企業董事會後, 根據企業發展戰略、主營業務和經營規模, 按具體崗位履職要求設置。 擔任專職外部董事,

應具備以下基本任職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品質和較強的國有產權代表意識, 堅持原則, 公道正派, 遵紀守法, 誠信勤勉, 能夠忠實地維護出資人和履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 熟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有關法律法規、市屬國有企業的監管規定以及市場和相關行業情況。

(三)具有較強的決策判斷能力、風險防範能力、識人用人能力和開拓創新能力, 能夠獨立、慎重、負責地履行職責。

(四)具有10年以上企業經營管理或相關經濟工作經驗, 有法律、財務、金融、生產經營、戰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專長, 並取得良好的工作業績。

(五)初次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54周歲, 其中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轉崗為專職外部董事的,

初次任職年齡不超過58周歲, 且具有良好心理素質、身體健康。

(六)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相關專業高級以上職稱。

(七)《公司法》和有關行業監管機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八)擔任專職外部董事, 不得有《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檔規定的限制性情形。

(九)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市級機關和事業單位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任專職外部董事。

1.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及以下等次的。

2.在擔任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期間, 對所在企業經營不善負有主要責任的。

3.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4.其他不宜擔任專職外部董事的情形。

四、職責、權利和義務

專職外部董事要按照出資人要求認真履職,正確行權,勤勉敬業,依法忠實維護出資人權益。

(一)專職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職責

1.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關於企業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決議以及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相關規定、措施和要求。

2.依法參加企業董事會會議和董事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會議,列席企業其他有關決策會議和專題會議,就會議討論決定事項獨立發表意見,並承擔相關受託責任,對參與的決策決議承擔終身追責。

3.督促和支持經理層執行落實董事會決策。

4.充分發揮自身專業知識、經驗優勢等方面特長,關注履職企業長期發展目標與核心競爭力培育,主動研究和推動企業改革發展重大事項。

5.向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如實報告履職情況和履職企業有關國有資本投資、運營與管理等重大事項。

6.《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章程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履職企業要為專職外部董事履職提供必要條件,有效保障專職外部董事的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等重要職權。

(二)專職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在董事會會議上發表意見;認為董事會待議議題未經必備程式、會議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提出緩開董事會會議或緩議董事會會議議題的建議。

2.根據履行職責需要,有權瞭解和掌握企業的各項業務情況,企業應當及時向專職外部董事報送履職所需的企業檔、資料和財務資訊,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完整、準確。

3.有權就可能損害出資人或履職企業合法權益的情況,直接向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報告。

4.企業應當提前通知專職外部董事出席企業董事會會議和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會議,列席企業其他有關決策會議和專題會議,並將會議材料提前送達專職外部董事。

5.《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專職外部董事履行以下義務

1.誠信守法,遵守公司章程,履行保守商業秘密和商業禁止義務;勤勉工作,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作息要求,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積極參加董事任職培訓,不斷提高履行職責所需的能力和知識水準。

2.及時瞭解和掌握企業經營情況,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礎上,獨立、慎重地表決;自覺接受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監督,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3.遵守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有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接受報酬、津貼、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收入。

4.《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遴選方式

圍繞企業改革發展和董事會優化結構的需要,嚴格按照任職資格條件,採取現職轉崗、公開招聘、交流任職等方式,拓寬專職外部董事選聘範圍,面向全國遴選,重點從國家有關專業部門和行業領軍企業、社會專業人才以及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和機關事業單位領導幹部中,遴選一批具有專業素養和從業經驗的優秀人才聘為市屬國有企業專職外部董事,著力建立一支政治素質高、專業能力強、實踐經驗豐富、符合企業需要的專職外部董事隊伍。

社會專業人才進入專職外部董事隊伍,按照“公開、競爭、擇優”原則,採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或委託仲介機構尋聘等多種方式進行。從現職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和機關事業單位領導幹部中選聘專職外部董事,要嚴格標準條件,不得作為變相解決職務職級待遇的方式,選聘的專職外部董事要具有相關專業特長,熟悉相關政策法規和經濟工作,符合企業董事會知識結構需要,並須按有關規定程式報批。

六、管理方式

(一)專職外部董事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負責選聘、管理、考評和獎懲,受其委派到市屬國有企業履行職責。

(二)專職外部董事為企業身份人員,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統一外派和管理,其人事檔案、黨組織關係和工資管理等工作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指定1戶市屬國有企業成立專門機構負責。專職外部董事實行駐企辦公,由履職企業提供必要辦公場地。

(三)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庫並實行動態管理,由企業家和專家組成的外部董事資格評審委員會對外部董事人才庫人選進行獨立評審,擇優入庫。按照市委要求,人選由市委國資國企工委討論決定後,報市委組織部備案。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根據企業董事會結構要求,有針對性地從外部董事人才庫中選派專職外部董事。

(四)專職外部董事每屆任期3年,在同一企業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五)專職外部董事每半年向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報告一次工作,重大事項及時報告,並完善履職記錄。

(六)對專職外部董事的教育培訓納入企業領導人員年度培訓計畫,著重增強決策判斷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識人用人能力和開拓創新能力。

(七)專職外部董事考核評價堅持年度考核評價與任期考核評價相結合,主要考核職業操守、履職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實績、廉潔從業等方面,具體操作辦法按相關檔執行。

(八)暢通專職外部董事職業發展通道,對符合企業領導人員任職條件的專職外部董事,可按有關規定和程式轉任企業其他領導職務,也可推薦給企業董事會,由企業通過市場化選聘為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九)免職(解聘)和辭職。對達到任職年齡界限、履職情況較差或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專職外部董事的,要及時予以免職(解聘)。外部董事符合延遲退休條件的,按規定程式批准後,可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1屆,任職最高年齡男性(含原市管女幹部)不超過61周歲、女性不超過56周歲。專職外部董事提出辭職的,按程式批准後辦理辭職手續。未批准前,應當繼續履行職責。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十)離職或者退休後3年內,不得在與原履職企業有業務關係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仲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不得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履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七、薪酬待遇

(一)專職外部董事的薪酬包括基本薪酬、年度評價薪酬和任期評價薪酬三部分,總體水準原則上參照組織任命的市屬一級國有企業副職負責人薪酬平均水準,比照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綜合考核辦法,根據專職外部董事履職企業戶數、履職考核評價情況和履職企業考核評價結果等因素綜合確定,從嚴控制標準。

(二)專職外部董事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基數和比例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三)專職外部董事的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標準參照市屬一級國有企業副職負責人標準執行。

(四)專職外部董事的薪酬、福利待遇、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以及其他管理經費由市財政統籌列支,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統一管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4月18日

四、職責、權利和義務

專職外部董事要按照出資人要求認真履職,正確行權,勤勉敬業,依法忠實維護出資人權益。

(一)專職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職責

1.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關於企業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決議以及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相關規定、措施和要求。

2.依法參加企業董事會會議和董事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會議,列席企業其他有關決策會議和專題會議,就會議討論決定事項獨立發表意見,並承擔相關受託責任,對參與的決策決議承擔終身追責。

3.督促和支持經理層執行落實董事會決策。

4.充分發揮自身專業知識、經驗優勢等方面特長,關注履職企業長期發展目標與核心競爭力培育,主動研究和推動企業改革發展重大事項。

5.向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如實報告履職情況和履職企業有關國有資本投資、運營與管理等重大事項。

6.《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章程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履職企業要為專職外部董事履職提供必要條件,有效保障專職外部董事的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等重要職權。

(二)專職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在董事會會議上發表意見;認為董事會待議議題未經必備程式、會議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提出緩開董事會會議或緩議董事會會議議題的建議。

2.根據履行職責需要,有權瞭解和掌握企業的各項業務情況,企業應當及時向專職外部董事報送履職所需的企業檔、資料和財務資訊,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完整、準確。

3.有權就可能損害出資人或履職企業合法權益的情況,直接向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報告。

4.企業應當提前通知專職外部董事出席企業董事會會議和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會議,列席企業其他有關決策會議和專題會議,並將會議材料提前送達專職外部董事。

5.《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專職外部董事履行以下義務

1.誠信守法,遵守公司章程,履行保守商業秘密和商業禁止義務;勤勉工作,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作息要求,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積極參加董事任職培訓,不斷提高履行職責所需的能力和知識水準。

2.及時瞭解和掌握企業經營情況,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礎上,獨立、慎重地表決;自覺接受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監督,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3.遵守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有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接受報酬、津貼、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收入。

4.《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遴選方式

圍繞企業改革發展和董事會優化結構的需要,嚴格按照任職資格條件,採取現職轉崗、公開招聘、交流任職等方式,拓寬專職外部董事選聘範圍,面向全國遴選,重點從國家有關專業部門和行業領軍企業、社會專業人才以及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和機關事業單位領導幹部中,遴選一批具有專業素養和從業經驗的優秀人才聘為市屬國有企業專職外部董事,著力建立一支政治素質高、專業能力強、實踐經驗豐富、符合企業需要的專職外部董事隊伍。

社會專業人才進入專職外部董事隊伍,按照“公開、競爭、擇優”原則,採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或委託仲介機構尋聘等多種方式進行。從現職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和機關事業單位領導幹部中選聘專職外部董事,要嚴格標準條件,不得作為變相解決職務職級待遇的方式,選聘的專職外部董事要具有相關專業特長,熟悉相關政策法規和經濟工作,符合企業董事會知識結構需要,並須按有關規定程式報批。

六、管理方式

(一)專職外部董事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負責選聘、管理、考評和獎懲,受其委派到市屬國有企業履行職責。

(二)專職外部董事為企業身份人員,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統一外派和管理,其人事檔案、黨組織關係和工資管理等工作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指定1戶市屬國有企業成立專門機構負責。專職外部董事實行駐企辦公,由履職企業提供必要辦公場地。

(三)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庫並實行動態管理,由企業家和專家組成的外部董事資格評審委員會對外部董事人才庫人選進行獨立評審,擇優入庫。按照市委要求,人選由市委國資國企工委討論決定後,報市委組織部備案。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根據企業董事會結構要求,有針對性地從外部董事人才庫中選派專職外部董事。

(四)專職外部董事每屆任期3年,在同一企業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五)專職外部董事每半年向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報告一次工作,重大事項及時報告,並完善履職記錄。

(六)對專職外部董事的教育培訓納入企業領導人員年度培訓計畫,著重增強決策判斷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識人用人能力和開拓創新能力。

(七)專職外部董事考核評價堅持年度考核評價與任期考核評價相結合,主要考核職業操守、履職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實績、廉潔從業等方面,具體操作辦法按相關檔執行。

(八)暢通專職外部董事職業發展通道,對符合企業領導人員任職條件的專職外部董事,可按有關規定和程式轉任企業其他領導職務,也可推薦給企業董事會,由企業通過市場化選聘為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九)免職(解聘)和辭職。對達到任職年齡界限、履職情況較差或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專職外部董事的,要及時予以免職(解聘)。外部董事符合延遲退休條件的,按規定程式批准後,可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1屆,任職最高年齡男性(含原市管女幹部)不超過61周歲、女性不超過56周歲。專職外部董事提出辭職的,按程式批准後辦理辭職手續。未批准前,應當繼續履行職責。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十)離職或者退休後3年內,不得在與原履職企業有業務關係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仲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不得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履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七、薪酬待遇

(一)專職外部董事的薪酬包括基本薪酬、年度評價薪酬和任期評價薪酬三部分,總體水準原則上參照組織任命的市屬一級國有企業副職負責人薪酬平均水準,比照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綜合考核辦法,根據專職外部董事履職企業戶數、履職考核評價情況和履職企業考核評價結果等因素綜合確定,從嚴控制標準。

(二)專職外部董事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基數和比例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三)專職外部董事的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標準參照市屬一級國有企業副職負責人標準執行。

(四)專職外部董事的薪酬、福利待遇、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以及其他管理經費由市財政統籌列支,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統一管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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