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5日開始審議人民陪審員法草案二審稿, 社會影響重大的死刑案件有望納入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範圍。
據介紹, 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和學者建議進一步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範圍, 增加死刑案件和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為此, 草案二審稿規定, 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一審, 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 同時, 草案二審稿還在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中增加了“案情複雜, 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
在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工作方面, 草案二審稿規定將選任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機關牽頭負責。 同時, 草案二審稿對不能、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範圍和情形作了進一步明確, 增加規定公證員、仲裁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並將“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有嚴重違法行為, 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等加入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情形。
草案二審稿同時規定, 人民陪審員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打擊報復。 對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的, 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