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時政>正文

分享|人社部答覆:養老保險追訴期和自主選擇參保地的意見

今天為51醬為大家分享人社部對於養老保險的追訴期和自主選擇參保地的意見, 相信大家對於這兩部分都比較含糊, 快跟51醬來看看官方的回復:

圖源:人社部官網

您提出的關於養老保險追訴期和自主選擇參保地的建議收悉, 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追繳時限問題: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為勞動保障行政執法時效規定, 系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制定。

同時, 該條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分為兩款, 在執法實踐中不能僅依照第一款的兩年時效規定, 還需綜合第二款規定, 即“前款規定的期限, 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判斷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連續或者繼續狀態以確定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時效。

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6號)均未對清繳企業欠費問題設置追訴期。 因此, 地方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實踐中, 對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 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 一般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追繳和處罰, 而地方經辦機構追繳歷史欠費並未限定追訴期。

我們認為, 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侵害參保人員權益, 直接削弱基金支撐能力, 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 影響社會穩定。 為此, 我們高度重視欠繳清理工作, 採取多種措施指導地方做好相關工作, 促進基金應收盡收。 為維護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 強化征繳清欠工作, 經辦機構接到超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第一款2年的追訴期投訴後,

一般也按程式進行受理。 對能夠提供佐證材料的, 儘量滿足參保者訴求, 予以解決, 以減少企業職工臨近退休時要求企業足額補繳欠費的問題發生。

二、關於自主選擇參保地和參保類型的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並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費,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這樣的規定, 既體現了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原則, 同時符合社會保險的“大數法則”, 有利於分散全社會成員的風險, 從而構建起一張“社會安全網”,

也符合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 用人單位和個人只有按照規定履行參保繳費義務, 才享有享受養老保險的權利。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 為解決跨地區流動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問題, 200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 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關係轉移接續辦法進行了明確,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後的基本養老權益是可以得到保證的。

下一步, 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 專題研究解決歷史欠費特別是社會保險法實施前的企業欠費問題, 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 規範行政管理和經辦管理, 完善執法程式。 同時, 不斷完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和參保繳費政策,

更好地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7年7月27日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