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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發放到單位,單位要求上滿半年班才能發放,是否合理?

首先這種情況是違法行為。

目前來看, 我們大多數地方都是要求將生育保險津貼直接發放給個人的。 一般通過銀行代扣代發的形式, 發放到個人的帳戶中。

尤其是實行了新的醫保卡後, 直接會發放到醫保卡綁定的銀行金融帳戶中。

這樣就避免了單位克扣, 給職工造成不便的情況。

單位扣押女職工的生育保險津貼, 女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 進行投訴或者舉報, 這相當於拖欠工資的一種方式。

女職工在孕期及哺乳期期間, 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這是為了保證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依據是我們的女職工特殊保護規定。

生育產假期間, 如果單位通過社保系統給女職工中斷了社保, 女職工的社保待遇也會被停止發放, 這時候女職工也要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要求單位恢復社保繳費。

而且這個特別保護規定裡還說了, 用人單位要保障, 女職工的孕期和哺乳期, 期間待遇不降低。 如果發的生育津貼高於女職工的工人工資, 單位不可追索。 如果低於女職工的工資, 那麼單位要補齊差額。

女職工的生育津貼, 一般是根據用人單位的平均繳費基數確定的。 多數情況下, 女職工領取生育津貼還是佔便宜的。

所以, 遇到這種情況, 第一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不僅要索要生育津貼, 如果用人單位發放的工資變低了,

或者沒有補齊生育津貼和工資的差額, 他們也是違法的, 可以申請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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