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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行”首先是一個法律問題 合法麼?

限制是一種公權暴力, 是公權對私權的侵犯, 是違反物權法的行為。 如果公權對私權的侵犯總是如入無人之境, 它就會漸成習慣, 就會肆無忌憚。 長此以往, 依法行政就只能是漸行漸遠。

近日, 北京市負責人表示:“社會建議單雙號要成為常態, 包括星期六、日, 我們將聽取和論證這個意見。 ”不少人驚問, “社會”是哪位高人?

輿論也為此熱議:

限行是不是真能治霾?如果不起作用咋辦?政府為公眾出行的補償機制和替代方案是否到位?

包括上述意見在內的各種聲音, 都理所當然地應該成為北京市“聽取和論證”的一部分。 但是, 剛結束不久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了一項重要內容: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 不得提交討論。

問題來了:限行真的合法嗎?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該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物權法》, “合法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物權法的出臺, 被認為是在公民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障方面, 邁出了重要一步, 是限制公權、保護私權的重要舉措。

限行, 不管單雙號限行還是五日輪換, 都是對公民合法權益的部分限制。 且不論這種限制是否提供了相應補償, 單就這種限制本身而言, 就是一種公權暴力, 是公權對私權的侵犯, 是違反物權法的行為。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說, 限行與限購是有本質不同的。

後者只是限制你擁有, 你無可奈何但至少沒有財產損失, 但限行則是讓你擁有卻不讓你用, 你無可奈何的同時, 你的資產則在白白地承受折舊損失。

“單雙號限行政策”目前在北京有過兩次嘗試, 一次是2008年的奧運會, 一次是今年的北京APEC會議。 這種特殊情境下採取的短期權利徵用, 因為其重大意義, 獲得了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車主們自覺讓渡了部分權利。

但是, 如果將這種權利剝奪常態化, 讓所有車主被迫在一定的時間停駛自己的車, 那就顯然與物權法相違背, 剝奪了財產所有人的自主權和選擇權, 這顯然不是法治社會應該有的行為, 更與建設法治政府背道而馳。

有人會說, 車主有車主的權利, 沒車一族也有享受便捷交通和清新空氣的權利。

其實, 不管有車沒車, 都有享受便捷交通和清新空氣的意願和權利。

正是這樣的原因, 讓限行政策似乎有了一個可以拿上檯面的理由, 也似乎站上了道義的高度。 這很容易讓關於權利的討論陷入模糊境地。

事實上, 限行政策, 是用一個看上去很美的理由, 作為剝奪權利的藉口。 如果公權對私權的侵犯總是如入無人之境, 它就會漸成習慣, 就會肆無忌憚。 長此以往, 依法行政就只能是漸行漸遠。

所以, 在限行問題上, 有車與沒車群體之間的爭執, 不是問題的實質和主流。 公權與私權的博弈, 合法權利的剛性維護, 才應該成為討論的重點。

當人們還在爭論限行是否能夠達到預期效果的時候,

其實我們更應該討論這項政策本身是否具備法治起點和程式正義。

如果這兩點都不具備, 那麼, 不論結果如何都有違法治精神。 它也許能夠一定程度上緩解霧霾, 同時也會在法治空間播撒新的霧霾。 所以, 限行, 請深思, 當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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