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政文〔2018〕110 號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福州市2018年度第二批次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的請示》(榕政綜〔2018〕65號)收悉。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福州市和廈門市2013年度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的批復》(國土資函〔2013〕621號), 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將福州市馬尾區境內農用地9.217公頃(其中耕地2.6515公頃)、未利用地2.0975公頃轉為建設用地。 徵收馬尾區馬尾鎮朏頭村水澆地0.8175公頃、旱地0.5648公頃、園地0.6378公頃、林地1.0277公頃、其他農用地0.6907公頃、城鎮村及工礦用地9.5478公頃、未利用土地0.2433公頃, 馬尾鎮水澆地0.0623公頃、旱地0.0062公頃、林地0.0003公頃、其他農用地0.6546公頃、城鎮村及工礦用地1.1481公頃、其他土地0.0295公頃,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須按法定程式和要求組織實施征地, 切實做好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按規定繳納。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要嚴格按土地供應政策和用地定額指標等有關規定向具體建設專案提供用地,
四、福州市人民政府要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有關要求, 涉及各類保護區的用地, 應嚴格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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