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報新湖南用戶端4月26日訊今天是第18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 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昨天召開新聞發佈會, 通報智慧財產權檢察工作情況, 並發佈了涉智慧財產權的典型案例。
2017年3月30日, 長沙市檢察院在全國省會城市率先創建智慧財產權檢察局。 一年以來, 該局依法辦理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208件392人, 其中審查逮捕案件138件266人, 審查起訴案件33件89人, 對37件民事案件支持起訴、提請或提出抗訴。
典型案例1
偽造“長康”“老乾媽”商標標識
男子被判刑並處罰金3萬元
2004年, 彭某某成立東方紅彩印包裝廠。 從2014年開始, 彭某某在未取得湖南長康實業和“老乾媽”公司委託許可的情況下, 擅自接受李某(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獲刑)的委託, 偽造“長康”和“陶華碧老乾媽”注冊商標標識, 從中牟利。 2015年7月, 東方紅彩印廠被寧鄉公安部門查處。 至案發時, 彭某某共計偽造1.6萬餘件“長康”和“陶華碧老乾媽”注冊商標標識。
市檢察院智慧財產權檢察局承辦人在審查起訴期間, 全面細緻審查、覆核關鍵證據, 主動依職權補充新證據, 完善證據體系, 達到起訴標準。 2017年7月27日, 彭某某因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被岳麓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緩刑兩年, 並處罰金3萬元。
檢察官點評:該案系市檢察院智慧財產權檢察局成立以來的第一起智慧財產權公訴案件。 市檢察院充分聽取商標權利人的合法合理訴求, 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糾正偵查違法行為, 切實維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為非公經濟的發展保駕護航, 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典型案例2
名酒酒瓶灌入低檔白酒
冒充高檔白酒銷售牟利
2016年, 龔某平從長沙市內各酒店購進大量茅臺、劍南春、五糧液、水井坊、酒鬼酒等名酒的空酒瓶, 再從一溫州籍男子處購進上述名酒的假冒注冊商標、標識、包裝等, 然後在高橋大市場等地購進低檔白酒, 在其租住的村民房內組織其家人製作假冒高檔白酒。
市檢察院審查後, 依法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龔某平、章某提起公訴。 2018年4月17日, 長沙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龔某平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並處罰金40萬元;判處章某有期徒刑兩年, 緩刑兩年, 並處罰金40萬元。
檢察官點評:貴州茅臺、五糧液、劍南春等系白酒類商品中的馳名商標, 具有很高的品牌附加價值。 酒類產品系中國老百姓聚會、就餐中常用的助興食品, 事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該案的辦理, 對於保衛食品安全有重大意義。
典型案例3
以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
生產與三一雷同產品銷售
彭某某等3人以非法手段獲取三一重工商業秘密, 並成立公司生產與三一重工產品高度雷同的產品進行銷售, 銷售金額2000余萬元。 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嚴把案件事實證據關, 依法對3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2018年4月20日, 長沙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5萬元;判處蔣某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5萬元。
檢察官點評:該案系市檢察院智慧財產權檢察局成立以來辦理的第一起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案件。鑒於該案技術專業性強、侵權手段隱蔽、侵權損失難認定等特點,市檢察院智慧財產權檢察局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即指派檢察官儘早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審核、把關全面證據,明確證據標準,使該案順利移送審查批捕和起訴,切實維護了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非公經濟的發展保駕護航。
長沙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5萬元;判處蔣某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5萬元。檢察官點評:該案系市檢察院智慧財產權檢察局成立以來辦理的第一起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案件。鑒於該案技術專業性強、侵權手段隱蔽、侵權損失難認定等特點,市檢察院智慧財產權檢察局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即指派檢察官儘早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審核、把關全面證據,明確證據標準,使該案順利移送審查批捕和起訴,切實維護了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非公經濟的發展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