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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皇帝的“罪己詔”,讀著感覺在表揚

中國歷史自秦漢大一統以後, 皇朝統治者發明了一個“罪己詔”以下泄民怨。 末代皇朝清末最著名的是三次:甲午戰敗後;八國聯軍入侵、慈禧挾光緒帝西逃之時;武昌起義之後(二十年不到就出現三次, 頻率不謂不高)。

武昌起義以後, 由於組閣才五個月的執政“皇族內閣”的無能, 清廷“監國攝政王”載灃被迫宣佈將其解散(召袁世凱組閣), 並下“罪己詔”。 就解除黨禁一事, “罪己詔”這麼說:

“黨禁之禍, 自古垂為炯戒, 不特戕賊人心, 抑且消沮士氣, 況時事變遷, 政治隨之遞嬗, 往往所持政見, 在昔日為罪, 而在今則為讜(釋:正直的)論者。 雖或逋亡海外, 放言肆論, 不無微疵, 究因熱心政治, 以致逾越範圍, 其情不無可原。 ……”

當皇權強盛之時, 歷史皇朝中國歷來遵循“黨禁”原則, 即“君子不党”, 煌煌大言:此乃中國傳統(現代哲學辯證法說明, “君子不党”表達的另一層意思是“帝王一黨”);當皇權衰微行將滅亡之際,

卻說成了“黨禁之禍”, 真的只是看問題的視角而導致的“理由”的不倫了。 清皇朝半個多世紀一貫的“強硬”對外, 導致一次又一次劇烈的外來打擊而最終成為“洋奴政府”, 其實質何不是它對國內民眾態度的同一個翻版呢?只有一句話可以描寫清政府的態度轉變:不見棺材不落淚。

“罪己詔“接著說:“嗣後大清帝國臣民, 苟不越法律範圍, 均享國家保護之權利, 非據法律, 不得擅以嫌疑逮捕。 ”

“嗣後”說明了“以前”的無“法”性質;同時, 末代皇朝“大清帝國”第一次在字面真正意義上把“國家”和“臣民”連在了一起, 而非“國家”即政府即皇權即“朕”這一小撮;第一次出現了“國家”政府保護“臣民”而非“臣民”(視為家奴)眾星拱月“保護”皇權否則被視為“奸民”的立論。 這是否可以被看作一種進步呢?由於這種“立論”只在被迫之下, 而“被迫”只被皇權歷來看作“要盟不信”的(咸豐皇帝對中國歷朝戰亂史的總結語, 以對付“外夷”入侵), 因而這種“立論”的誠信度只能打上大大的問號。

文字上的立論, 按皇朝的歷史慣性, 只一如既往地顯得那麼軟弱無力。 清末中國的歷史, 只按照其慣性的權勢發展, 在北洋軍閥的歷任首腦中嬗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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