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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違法成本,以“懲罰性賠償”保護原創

■ 社論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4日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2017年我國智慧財產權發展狀況,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局長申長雨表示, 2017年, 我國智慧財產權創造量質齊升, 智慧財產權保護更加嚴格。 下一步, 要以重新組建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法》修改為契機, 加快建立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所謂懲罰性賠償, 又稱示範性賠償或報復性賠償, 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的損害數額的賠償。 懲罰性賠償制度, 對於許多中國民眾而言, 其實也不算太陌生。 在我國法律規定中, 懲罰性賠償制度, 最早出現在1993年頒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此後, 2009年頒佈(2015年修訂)的《食品安全法》, 更是將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提高到了十倍。 2009年頒佈的《侵權責任法》, 也在相關法條中明確使用了“懲罰性賠償”一詞, 規定被侵權人對於產品品質引起的損害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

在智慧財產權立法中, 則是《商標法》率先規定了懲罰性賠償。 而《商標法》是我國智慧財產權領域的第一部立法, 距今已經有三十六個年頭。 或許, 稍顯遺憾的是, 相對於上述法規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在智慧財產權領域中另外兩部重要法規, 也就是《專利法》和《著作權法》中, 懲罰性賠償制度卻一直付之闕如。 這直接導致, 在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 許多智慧財產權權利人雖然被嚴重侵權,

卻也常常只能歎息而無可奈何。 而違法成本過低, 侵權判賠額度太少, 也會讓違法者肆無忌憚, 更會嚴重損害創新動力。

因為判賠額度太低, 導致侵權者即使被告上法庭也不以為意的案例, 在現實中並不少見。 比如, 一些作家通過抄襲別人的作品, 成了名人, 獲得了巨額的回報。 但在侵權官司中, 其付給原作者的賠償數額卻低得可憐。 這不僅嚴重損害原創者的權益, 顯得頗為不公平, 更是讓違法者蔑視法規, 無懼當被告, 從而一而再再而三通過抄襲而得利。 久而久之, 抄襲甚至被許多人“降格”為道德問題, 而無關法律。 在技術創新領域, 更是出現一些大公司肆無忌憚抄襲初創企業創意, 而令小創業者血本無歸的現象。

這些亂象對於公眾而言, 也會造成“法治無力”的觀感, 助長“成功可不擇手段”的歪風。

所以, 近年來, 無論是學術界, 抑或是法律實務界, 一直在呼籲建立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今年兩會上, 李克強總理也在政府工作報告強調, 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 實行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實際上,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 不少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 很早就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 一旦誰被認定為抄襲而不當得利, 往往會付出高昂的代價, 甚至身敗名裂。

市場經濟越是發達, 對於知識產品保護的需求就會越發強烈, 懲罰性賠償也會越來越顯出其重要性。 據統計, 我國2017年發明專利申請量達到138.2萬件, 同比增長14.2%, 連續7年居世界首位;PCT國際專利申請受理量5.1萬件,

同比增長12.5%, 排名躍居全球第二;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達到9.8件。 如此龐大的市場, 保護也得儘快跟上。

應當說, 這些年來, 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越來越嚴格了, 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與舉報投訴網路, 也已經覆蓋全國大部分地區。 不過考慮到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國內國際大勢, 市場經濟發展對於法治進步的強烈依賴, 以及對外經貿合作與科技交流的客觀需要, 進一步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 建立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應該說已是刻不容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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