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消除機動車安全風險隱患,
加快道路交通違法處理進度,
嚴厲打擊買分賣分違法違規行為,
有效淨化道路交通環境。
自治區公安廳決定,
在全區範圍內開展機動車安全風險隱患“清零”行動。
“清零”行動時間: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8月31日。
“清零”行動條件: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須在公安交管部門完成面簽。
“清零”行動範圍:對2018年5月8日前,全區所有機動車在全國範圍內的以及外省、區(市)機動車在我區發生的非現場交通違法記錄。
“清零”行動管道: 對個人名下非營運小型汽車記1分、2分、3分的區內非現場交通違法,
機動車所有人持有效駕駛證的須通過互聯網服務平臺或12123手機APP處理;對個人名下非營運小型汽車在區外非現場交通違法、單位名下機動車和個人名下營運機動車記1分、2分、3分的非現場交通違法,
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或管理人須到交通違法處理視窗處理;對存在記6分、12分的非現場交通違法,
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或管理人須到交通違法處理視窗處理。
“清零”行動原則:記1分、2分、3分的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實行免記分處理;記6分、12分的,
懸掛黃色號牌的機動車累積記滿12分後其他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實行免記分處理,
懸掛藍色號牌的機動車累積記滿24分後其他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實施免記分處理。
能夠確認駕駛人的,
駕駛人須一次性將該機動車所有非現場交通違法處理完畢;不能確認駕駛人的,
由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一次性將該機動車所有非現場交通違法處理完畢;在“清零”行動期間,
駕駛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只允許一次性處理1輛單位名下的機動車非現場交通違法;不接受任何委託、代替、代辦處理。
對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裁定或者仲裁機構裁定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
憑相關法律文書可進行免記分處理。
“清零”行動要求:對累積記分超過24分的機動車全部導入緝查布控系統,
全區公安交管部門將通過加大路面緝查力度,
督促駕駛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儘快處理交通違法。
在執勤執法、事故處理、車駕管業務中發現機動車有多次交通違法未處理的,
駕駛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要儘快接受處理。
對依法採取扣留機動車、證件強制措施且存在交通違法未處理的,
在依法扣留機動車、證件期間,
駕駛人、所有人必須處理完該機動車交通違法,
方可依法返還機動車、證件。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要切實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要求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及時處理交通違法,
切實消除機動車安全風險隱患。
同時,
對涉嫌買分賣分的異常可疑人員公安機關將進行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