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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婚姻法:房屋只登記一方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前幾天, 王小姐找到了律律, 訴說了她的苦衷: 我和我老公鬧離婚, 房子是婚後買的, 當時因為我身份證丟了, 不能簽字, 房產證沒有登記我的名字, 我現在要求離婚, 房子有我的份嗎?

律師說:房產證上雖然沒有登記王小姐的名字, 但是該房屋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王小姐是有財產利益的;在離婚分割房屋時, 王小姐可以主張房屋所有權, 支付對方房屋折價款;當然也可以主張房屋折價款, 具體分割方式需要根據王小姐的情況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 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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