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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還是公了,區別原來在這!

交通事故不是你說私了就私了, 也不是你說公了就可以公了, 到底兩者有什麼不同呢?是私了好還是公了好, 下面跟著小編去瞭解實情吧!

一、“私了”交通事故與“公了”的不同之處

1、對現場的處理不同

“私了”事故時, 當事人之間對事故事實或對責任確定看法不一致, 可保留現場“招”員警介入。 “公了”事故時, 只要員警認為事故事實清楚並已確定了責任, 就必須撤除現場, 即使當事人不同意撤除, 員警也可以強制撤除。

2、對賠償的處理不同

“私了”事故時, 當事人之間可以就賠償問題“討價還價”。 “公了”事故時, 員警只按照責任的劃分及法律規定作出原則性的結論,

而不參與當事人之間具體的“討價還價”和轉交現金。

3、是否處罰違法行為不同

“私了”事故, 不存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問題。 “公了”事故時, 員警必須履行職責, 對證據確鑿的當事人違法行為必須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私了”交通事故後出現爭議的處理

如果當事人“私了”事故自行撤離現場後, 對事故事實或賠償問題又產生了爭議, 可以要求交通隊繼續處理, 但是, 當事人必須提供有各方當事人簽名的事故文字記錄材料, 由交通隊辦案人員確定當事人責任並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如果當事人提供不出事故證據或者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 交通隊辦案人員只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 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發生交通事故後是“私了”好?還是“公了”好?

老百姓指的“公了”是發生交通事故後報警, 讓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劃分的責任來確定肇事各方承擔的損失數額。

這種情況的利處是:

交警會以國家部門的身份固定交通事故發生的證據, 並且以專家的身份對肇事各方對交通事故發生承擔的責任提出專家意見。

這種情況下, 很有利於雙方向保險公司審理理賠, 也很有利於將來在雙方無法協商的情況下起訴到人民法院, 法官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決。

此種解決方式的弊端是:

交警出警後需要長時間扣押車輛, 並且收取拖車費、停車費, 交通事故認定書出具的時間也比較長, 不利於肇事各方以較低的成本快速處理交通事故, 對損害後果較小的交通事故來說處理成本過高。

如果是損害後果較小的交通事故, 肇事方可以首先對交通事故的現場及車輛進行拍照, 並且撥打保險公司的報案電話, 讓保險公司進行劃分責任、確定損失賠償數額, 在肇事各方之間及肇事各方與保險公司達成協議後, 肇事各方就可以修車, 等待保險公司理賠了, 保險公司無法理賠的部分, 肇事各方按照達成的協議處理。

這種方式處理交通事故, 處理時間比公了要快, 並且處理效果也非常好。 但是, 這種處理方式, 首先需要跟投保的保險公司達成一致意見, 沒有交警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也可以進行保險理賠。

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在外地, 需要首先向投保的保險公司諮詢一下, 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影響保險理賠, 在外地發生交通事故要注意, 進行現場勘查的保險公司不是投保的保險公司, 他們的任務只是進行現場勘查, 不是負責具體的理賠事宜, 具體的理賠事宜需要到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辦理, 防止發生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只能去法院起訴的情況出現, 這樣又增加了肇事各方處理交通事故的成本。

即便是報警,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肇事各方也可以協商解決交通事故,也就是所說的“私了”,交警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影響肇事各方協商解決交通事故。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不影響保險理賠,不影響準確確定肇事各方責任的情況下,雙方協商解決交通事故是比較好的交通事故解決方式,如果雙方協商解決交通事故對保險理賠或者肇事各方責任的確定有影響,應當報警,讓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這樣雖然費事,但是是解決交通事故必須經過的一個階段。

即便是報警,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肇事各方也可以協商解決交通事故,也就是所說的“私了”,交警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影響肇事各方協商解決交通事故。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不影響保險理賠,不影響準確確定肇事各方責任的情況下,雙方協商解決交通事故是比較好的交通事故解決方式,如果雙方協商解決交通事故對保險理賠或者肇事各方責任的確定有影響,應當報警,讓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這樣雖然費事,但是是解決交通事故必須經過的一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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