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梅米
據伊犁新聞網消息, 近日, 新疆伊犁州公安局破獲了一起醫療設備串通投標案, 抓獲犯罪嫌疑人2名。
經查, 犯罪嫌疑人潘某與其妻子黃某于2012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間,
目前, 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夫妻2人在長達5年多的時間裡靠串通投標中標38次, 涉案金額高達6750萬元, 這可能是近年來查獲的能排得上號的醫療設備串通投標案了, 相關人員也或將要坐牢!
串通投標情節嚴重, 會被判刑
醫療設備串通投標, 行業自來有之, 也從未杜絕過。 不過, 歷來是被查出來後予以行政處罰的多, 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少。
情節嚴重的串通投標行為才構成犯罪, 尚不構成犯罪的, 《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等有規定, 要給予投標人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限期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等的行政處罰。
現行《刑法》中有“串通投標罪”。
《刑法》規定:串通投標罪, 是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 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 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 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 情節嚴重的行為。 對犯串通投標罪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何為情節嚴重?
相關規定更進一步規明確, 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安機關應予立案追訴:
(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中標專案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四)採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 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 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 又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去年8月,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就曾宣判一起醫療設備串通投標案件。
福建省內的一家醫療器械銷售公司及其實際擁有人為了自家代理產品能夠賣進福清市兩家醫院, 在7年時間裡, 多次與人串通投標, 中標了共計1286萬元的招標專案。
對該公司及其實際擁有人所犯串通投標罪, 法院一審判決, 公司判處罰金20萬元, 實際擁有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