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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了我的劇本卻拿它拍視頻

專題

廣州日報訊 多次提供劇本並數次修改,報價後, 仍被對方以“領導不滿意”為由拒絕並單方終止合同。 誰知, 一個月後, 與這個劇本內容基本相同的宣傳視頻卻在對方官網播放。 廣州摩爾智造傳媒有限公司(簡稱“摩爾傳媒”)因此將廣州中科新知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中科新知”)訴上法庭。

南沙區法院審理認定, 涉案視頻是依據被告據以拍攝涉案視頻的劇本攝製而成, 二者在內容上基本一致, 被告未經許可攝製涉案視頻亦同時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攝製權。 一審判決中科新知立即停止侵犯摩爾傳媒“心曉微電影劇本”(第二、三稿)著作權的行為,

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2萬元。 該案二審維持原判。

2015年9月7日, 摩爾傳媒通過QQ線上傳送的方式向被告發送《心曉微電影劇本第二稿》和修改版。 9月9日, 發送了終稿《心曉微電影劇本第三稿》及《心曉報價單》。

之後, 中科新知以“領導不滿意, 主要是劇本, 傾向於另一家”為由終止合作。 一個月後, 摩爾傳媒發現中科新知官方微信、官方網站播放的眾籌產品“心曉”的宣傳視頻與原告劇本基本相同。

摩爾傳媒認為, 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完成創作後即享有劇本的著作權, 被告剽竊原告《心曉微電影劇本第二稿》《心曉微電影劇本第三稿》作品內容用於其公司產品宣傳, 該行為已嚴重侵犯原告著作權,

故訴請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法院:

作品高度相似 被告無法證實另有創作來源

南沙法院審理認為, 由於雙方當事人對被告接觸涉案劇本並無爭議, 本案的核心問題在於涉案劇本與視頻是否構成實質相似。

經庭審比對, 被告作品在人物關係、場景設置、情節推演等方面與原告作品高度相似, 並結合具體情節的相似性選擇與設置, 構成了兩者作品整體外觀上的相似性, 可能導致相關公眾產生相似的欣賞、情感感知與體驗, 且被告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作品創作另有其他來源。

本案中, 涉案視頻是依據被告據以拍攝涉案視頻的劇本攝製而成, 二者在內容上基本一致, 故該攝製行為屬於原告享有的攝製權的控制範圍內,

被告未經許可攝製涉案視頻亦同時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攝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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