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永華
近日, 四川成都正在進行一場“收編”街頭藝人的探索。 從4月16日起, 成都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公開招募符合條件的街頭藝人, 經過審核和複試後, 可獲得相應的演出許可, 將於月底上崗的“持證藝人”, 可在成都市區30個指定區域表演, 將不會受到城市管理部門驅趕。 (4月25日《新京報》)
街頭藝人, 說白了就是憑藉自身的一技之長, 在街頭人流密集處“賣藝謀生”, 通過自己的表演來求得路人“施捨”, 用現代網路語言表述就是“打賞”。 但說到底, 街頭藝人實質上就是固定的“賣藝乞討”, 他是社會弱勢群體依靠自身技藝求得生存的一種最原始文明方式,
應當說, 街頭藝人在人流密集處占道表演、擾民、甚至出現表演內容粗俗不堪等, 確實需要對他們進行“規範管理”, 但規範管理並不意味著就一定讓他們接受培訓、辦證甚至擁有資質, 尤其是強調擁有本地戶籍才能符合申辦證前提, 更讓覺得荒唐和不可思議, 名曰街頭藝人, 實際上就是“流浪藝人”, 四海為家流動性強是街頭藝人的最突出特徵, 也是民間藝術獲得廣泛傳播的最原始途徑,
為街頭藝人“撂地”設置各種條條框框甚至門檻, 表面上看是為了城市管理, 甚至要讓街頭藝人成為城市“一道風景線”, 但實際上這既不符合實際, 更有悖國務院多次號召“簡政放權”和對一些不必要流程或者核定一類的資質證件, 能刪則刪, 能減則減的指示精神。
同時, 在對街頭藝人推出的這種所謂規範管理規定中, 更帶有一種“無利不起早”的逐利思維, 政府“音產辦”不僅要求街頭藝人要參加由他們主辦的培訓,
街頭藝人本身幾乎沒有任何職業體面可言, 甚至根本不能算是一種長期職業。 同時, 他們的技藝也無法用一個準確的尺規來衡量, 讓這些擁有五花八門技藝的街頭藝人通過“考試”獲得“資質”, 既缺少政策法規依據, 更不具有任何實質意義, 市民是否願意欣賞他們的技藝是否樂意“打賞”, 完全在於市民群眾的喜好程度甚至是“同情心理”。
出於規範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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