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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運工工地作業受傷 施工方未盡責被判賠

近日, 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健康權糾紛案, 判決承建公司、出借企業資質的勞務公司與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蔣某經濟損失90000餘元。

2016年5月30日, 王某雇請蔣某等四人前往永川區神女湖附近某建築工地為其裝運廢舊木材。 蔣某負責在貨車車廂中將塔吊吊運的木材卸下並碼放。 期間, 因塔吊吊臂移動過快木材晃動幅度過大而將蔣某掛倒, 從3米高的車廂頂部墜落地面受傷, 致蔣某雙側跟骨粉碎性骨折、雙足跟部軟組織損傷, 經住院治療21天后出院。 經重慶市永川司法鑒定所鑒定, 蔣某雙下肢各喪失功能10%以上, 傷殘評定為兩個Ⅹ級。 經庭審核實, 蔣某因此次受傷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51458.21元。 涉案建築工程由重慶某建設公司承建, 該公司將部分勞務發包給曾某, 曾某借用永川某勞務公司的資質(掛靠)與重慶某建設公司簽訂了《建築工程勞務分包合同》。

該院審理認為, 重慶某建設公司作為總承包方, 應對事發工地安全負責, 其公司明知永川某勞務公司出借承包建築勞務的資質給曾某, 仍將勞務發包給不具備承包建築勞務資質以及安全生產條件的曾某, 與勞務公司一道存在過錯, 應與曾某承擔連帶責任, 故判決由重慶某建設公司、永川某勞務公司與曾某承擔60%的連帶責任。

一審宣判後, 重慶某建築公司、曾某不服, 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二審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中國法院網 夏建飛 姜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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