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貪吃野味捕山蛙 非法狩獵被拘役

因想吃“野味”, 三男子鋌而走險, 相邀進山捕獵山蛙。 近日, 湖南省江永縣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獵罪, 分別判處首某軍拘役三個月;判處首某華、楊某平各拘役三個月,

緩刑三個月。

2017年11月7日下午, 首某軍、首某華、楊某平等人在小賣部打牌時聽人談論, “現在山螞拐(山蛙)蠻多又好抓, 這個時候最好吃”。 三人心血來潮, 便商議進瑤山裡去捕獵山蛙。 第二天傍晚7時左右, 被告人首某軍夥同被告人首某華、楊某平帶上打魚機、頭燈等捕獵工具, 駕駛一輛小車前往江永縣千家峒瑤族鄉都龐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山場內, 在沒有辦理狩獵證的情況下, 用打魚機電捕山蛙的方法獵捕山蛙兩袋, 於11月9日淩晨5時許被森林公安民警當場查獲。 經鑒定,非法狩獵的蛙類中文名稱為棘胸蛙, 湖南省範圍內俗稱“山蛙”, 屬兩栖綱無尾目蛙科, 數量共122只, 重10.5公斤, 屬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法官說法】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首某軍、首某華、楊某平違反狩獵法規, 在禁止狩獵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捕捉山蛙, 破壞野生動物資源, 情節嚴重, 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狩獵罪。 案發後, 三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庭審中自願認罪,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社會調查評估意見, 江永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溫馨提示】

法律明確規定,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應當依法取得狩獵證, 並按照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進行獵捕。 違反狩獵法規, 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非法狩獵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二十只以上, 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構成非法狩獵罪, 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希望廣大群眾提高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意識, 切勿因非法捕獵而觸犯法律。 (中國法院網 陳祁陵)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