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下午,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人民陪審員法》, 2004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同時廢止。
《人民陪審員法》首次提出七人合議庭制度。 不同於之前的三人合議庭, 由兩名陪審員加一名審判員組成, 七人合議庭由法官三人與人民陪審員四人組成。 光看這個人數, 就知道不是審一般案件會用上的, 肯定得是“重大”案件。
應當組成七人合議庭的案件的首要前提條件就是社會影響重大, 包括但不限於可能判處十年以上的刑事訴訟、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環保、征地、食品藥品安全案件。 並且, 在七人合議庭中取消了人民陪審員對法律適用的表決權。
此外, 對於陪審員的選拔方法也發生了很大變動。 明確規定隨機抽選加資格審查為選拔陪審員的主要方式,
《人民陪審員法》首次提出人民陪審員的名額數不得低於本院法官數的三倍, 並且增加了人民陪審員的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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