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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核准深圳“鸚鵡案”

南方日報訊 記者從廣東高院獲悉, 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鵬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三千元的刑事判決。 該判決日前送達後正式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 被告人王鵬承認知道涉案鸚鵡為法律禁止買賣的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但仍非法收購、出售, 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王鵬為了牟利而非法收購、出售47只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的鸚鵡, 情節特別嚴重, 應依法懲處。 綜合考量王鵬能自願認罪,

出售的是自己馴養繁殖而非野外捕捉的鸚鵡, 對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且有45只鸚鵡尚未售出等情節, 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一、二審認定的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審判程式合法;第二審定罪準確, 量刑適當。 因此,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對王鵬作出的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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