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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明初三大害,朱元璋採用極端方式處理後,用法律形式鞏固成果

有些人可能覺得“懼民如虎”是個非常不好的詞兒, 其實是非常好的詞兒。

“水可載舟亦可覆舟”是李世民從貴族子弟角度總結出來的“皇與民關係觀”。 在這種觀點裡, 老百姓的憤怒的可怕如果你的“聯想能力”不強, 也很難展現出來。 再者“覆舟”的情況有很多。

“懼民如虎”則不同, 百姓憤怒的危害人人可“聯想”出來。 即使你沒見過老虎, 也能知道老虎的可怕, 以及“報復地殘忍”。

(1)朱元璋善於用“法律”治理官與民, 為什麼要親自寫“大誥四篇”

朱元璋的統治有一點非常重要, 即特別專注以法律管理官民、行政與社會。 自吳元年(1367年)十二月制定《大明令》後, 還多次修訂《大明律》(1367-1387年), 又於洪武十八年(1385年)頒行《大誥》三篇、洪武二十年頒行《大誥武臣》, 這兩部是由朱元璋親自編寫的。

在這些法律中, 《大誥》的特點最為明顯, 它是根據“案例法”的形式, 以簡明扼要地方告訴官民應該怎樣遵守法律。

《大誥》頒佈之後, 朱元璋、朱棣父子, 對其進行了大範圍地講讀、推廣。 然而, 最終, 這種講讀、推廣什麼樣呢?消失於漫長的時間、廣闊的空間當中。

然而, 因為朱元璋的開創者地位, 《大誥》三篇在明朝仍然被列入科舉考試的必考文章, 然而, 當這些文章作為儒家知識份子做官工具的時候, 又有多少人真正地理解並執行它呢?

後來, 朱元璋又將各種法律選入《大明律誥》當中。

(2)功臣土地兼併、貪腐、豪強地主擾民是朱元璋時期最威脅統治的三件大事, 因此, 朱元璋採取屠戮功臣、扒皮填草、嚴刑峻法三種應對

《大誥》是皇帝親自寫的又在全國範圍內宣講的重要法規, 必然受到國人重視, 從中我們會發現, 規範物件包括了所有階層, 當然, 除了皇權外。

例如以“民拿害民該吏”為例, 就充分說明:朱元璋採取的是一種非常理想的想法, 他過高地估計了自己的權力影響, 認為在皇帝面前沒有官員敢於反抗。 但是, 他忽略了“反抗”並不僅僅有公開的、有武力的、有大張旗鼓的, 還有隱蔽的、悄無聲息的溫柔對抗。

在一個人與整個階層對抗前提下, 他永遠是弱小的。 他是一個人, 他必須要依靠其他人才能完成工作;因為, 他是一個人他的智力、思考面必然會有缺陷之地。 前者會造成他的親信也會成為他的敵人;後者就會造成他的工作失誤, 從而把許多他的親信推向他的敵人。

為此, 朱元璋利用對軍隊的“無限控制”, 利用“天”賦予的權力, 開始了極為“強悍”地做法——屠戮功臣、大殺文武、強制遷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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