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兒子放學回家路過陸某家時, 被陸某放養的狗咬傷大腿, 住院治療花去3000元。 事後我找到陸某要求其賠償損失, 但陸某認為我兒子有其它條道路不走非要走他家這條才導致被咬, 不關他的事, 故拒絕賠償。 請問, 陸某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 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 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 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