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報記者崔國萁4月25日紐約報導】有一名華裔婦女日前去學跳舞, 誰知在跳的過程不幸滑倒, 導致手骨折。 她欲提告索賠。 但法律人士表示, 該華婦跳舞跌倒責任自擔, 就如同體育比賽一樣, 適用於風險自擔原則。
40多歲的華婦張太太(化名)平時喜歡跳舞, 一來健身能保持體型, 二來也享有跳舞的愉悅。 為此她在紐約華社報了一個專業舞蹈班而去學習。
不久前她在上舞蹈課依照老師所教作旋轉時, 因地滑令她身體失去了平衡而跌倒, 在倒下時她用手撐地, 結果導致手骨折。 為此她接受了手術, 並因此令工作和生活均受影響。
對此, 她想向舞蹈班提告, 認為舞蹈班對她的受傷應承擔責任。 但接受諮詢的利普捷律師樓案件經理馮緣表示, 張太太跳舞受傷的責任由自己承擔, 舞蹈班無責。 因為張太太上跳舞課, 就如同參加體育運動一樣, 適用於風險自擔原則(Assumption of the risk)。
馮先生表示, 所謂風險自擔是指行為人已經知道有風險而自己自願去冒風險, 那麼當風險出現的時候, 就應當自己來承擔責任, 承擔損害的後果。 就如同在體育比賽過程中, 如隊員被對方不慎撞傷, 球場上的觀眾被飛出的球擊傷等, 只要不是侵權人故意為之都不需要負責任。
他也指出, 風險自擔原則有如下幾個構成條件, 一是活動帶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準可以預見的危險性,
聽到這些, 張太太只能自歎倒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