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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婦學跳舞導致手骨折 欲向舞蹈班索賠

【僑報記者崔國萁4月25日紐約報導】有一名華裔婦女日前去學跳舞, 誰知在跳的過程不幸滑倒, 導致手骨折。 她欲提告索賠。 但法律人士表示, 該華婦跳舞跌倒責任自擔, 就如同體育比賽一樣, 適用於風險自擔原則。

40多歲的華婦張太太(化名)平時喜歡跳舞, 一來健身能保持體型, 二來也享有跳舞的愉悅。 為此她在紐約華社報了一個專業舞蹈班而去學習。

不久前她在上舞蹈課依照老師所教作旋轉時, 因地滑令她身體失去了平衡而跌倒, 在倒下時她用手撐地, 結果導致手骨折。 為此她接受了手術, 並因此令工作和生活均受影響。

對此, 她想向舞蹈班提告, 認為舞蹈班對她的受傷應承擔責任。 但接受諮詢的利普捷律師樓案件經理馮緣表示, 張太太跳舞受傷的責任由自己承擔, 舞蹈班無責。 因為張太太上跳舞課, 就如同參加體育運動一樣, 適用於風險自擔原則(Assumption of the risk)。

馮先生表示, 所謂風險自擔是指行為人已經知道有風險而自己自願去冒風險, 那麼當風險出現的時候, 就應當自己來承擔責任, 承擔損害的後果。 就如同在體育比賽過程中, 如隊員被對方不慎撞傷, 球場上的觀眾被飛出的球擊傷等, 只要不是侵權人故意為之都不需要負責任。

他也指出, 風險自擔原則有如下幾個構成條件, 一是活動帶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準可以預見的危險性,

比如踢足球、打籃球、登山、攀岩等體育運動;二是行為人是為了獲得某種利益而面臨危險, 比如為了榮譽、快樂感、身體健康等從事危險活動;第三則是損害必須是本可以避免的, 比如說不參加足球比賽就不會受到傷害, 而自己在明知的前提下還要參加。

聽到這些, 張太太只能自歎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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