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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吳為海

本院受理原告馮玉珍與被告吳為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因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向你公告送達(2018)閩0581民初2117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 原告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吳為海立即支付原告馮玉珍借款本金人民幣70000元及自2010年9月2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的利息(截至起訴之日利息暫計95550元);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元及自2017年12月3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截至起訴之日暫計8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自公告之日起, 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 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30日內, 期限內不提交證據, 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本院定於2018年8月1日9時00分在本院湖濱人民法庭開庭審理。 屆時如不到庭, 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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