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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董正萬

本院受理原告吳清溝與被告董正萬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因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向你公告送達(2018)閩0581民初1589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應訴要素表、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民事答辯狀(空白)、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廉政監督卡、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 原告吳清溝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償還借款64000元, 並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自公告之日起, 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和30日內, 期限內不提交證據, 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本院定於2018年7月30日8時30分在本院第四審判法庭開庭審理。 屆時如不到庭, 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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