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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概述

一、出土經過

五一廣場所在, 自古以來就是長沙城的中心區域。 春秋戰國時期, 楚國在南方崛起, 以今五一廣場為中心建造城邑, 並初具規模。 秦初, 在此設長沙郡, 為全國三十六郡之一。 西元前二〇二年, 漢高祖徙封吳芮為長沙王, 建立吳姓長沙國。 吳芮在今五一廣場區域築造擴建長沙城。 西元前一五七年, 吳姓長沙王五傳至靖王吳著去世, 無後而廢。 西元前一五六年, 漢景帝複置長沙國, 並立其子劉發為長沙王, 劉姓長沙王傳七世。 西元九年王莽廢長沙(王)國。 《漢書·地理志》載, 長沙國轄臨湘、羅、連道、益陽、下雋、攸、酃、承陽、湘南、昭陵、茶陵、容陵、安成十三縣,

戶四萬三千四百七十, 口二十三萬五千八百二十五。 臨湘為國都所在, 宮署位置仍在五一廣場區域。 西元二十五年, 東漢光武帝置長沙郡, 臨湘為郡治所在。 東漢初期, 長沙郡轄臨湘、攸、茶陵、安成、酃、湘南(侯國)、連道、昭陵、益陽、下雋、羅、容陵、醴陵。 東漢末年封建割據。 二〇九年, 劉備領有長沙郡, 二一四年, 孫權取長沙等三郡, 次年, 孫、劉協議以湘江為界, 東屬孫權, 西屬劉備。 自晉至元朝期間, 長沙郡或名湘州、或名潭州, 但郡治、州治仍在臨湘縣(或名長沙縣)。 明清時期設長沙府, 治所亦未變遷。 綜上所述, 長沙建城二千餘年, 城市位置未發生遷移, 歷代王府及郡治、州治、府治所在地也代代沿襲,
宮署位置從未改變, 即在今五一廣場區域。

西漢長沙國

東漢長沙郡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 長沙市文物考古工作者多次在五一廣場區域發現簡牘。 一九九六年, 在五一廣場南側的平和堂大廈建設工地上發現近十萬枚簡牘, 因臨近東側的走馬樓巷, 遂命名為走馬樓三國吳簡;一九九八年, 在五一廣場西北側的科文大廈建設工地上, 發現兩百余枚東漢中期簡牘;二〇〇二年, 在五一廣場東南側的湖南供銷大廈建設工地上, 發現二千一百余枚西漢簡牘;二〇〇四年, 在五一廣場南側的湘浙匯大廈建設工地上,

發現四百二十余枚簡牘, 因南側臨近東牌樓街, 命名為東牌樓東漢晚期簡牘。 這幾批簡牘均出土于井窖中, 出土位置都集中在五一廣場區域, 簡牘內容多為官府文書檔案。

五一廣場區域簡牘發現地點位置示意圖

①一九九六年走馬樓三國吳簡出土點 ②二〇〇二年西漢簡牘出土點

③一九九八年東漢簡牘出土點 ④二〇〇四年東漢晚期簡牘出土點

⑤二〇一〇年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出土點

本次發現的簡牘位於五一廣場東側稍偏南位置, 距五一廣場中心約一百二十米;南距二〇〇二年西漢簡牘出土點約二十米, 西南距走馬樓三國吳簡出土點約八十米。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淩晨四點許, 在長沙地鐵二號線五一廣場站東南側距地表六米深的地下隧道工程中, 施工人員于紅色生土層中作業時遇到一處灰黑色堆積, 並有數十枚竹木片散落。 經清洗後, 發現竹木片上有文字, 隨即施工人員停止作業, 並將這一情況報告了相關部門。 淩晨五點多鐘, 長沙市文物局和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的領導和專業人員相繼趕到現場, 經勘察確認,灰黑色堆積面積不大,堆積中除竹、木簡牘外,還夾雜有漢代的建築瓦當、陶片等,應屬一口古代井窖內堆積剛露出的一角,該井窖中可能藏有大量簡牘。

上午八點三十分,考古專業人員在隧道中完成了拍照、攝像。文物保護科專業人員對現場進行了文物保護的技術處理,並將暴露的井窖堆積覆蓋封存,同時將施工中散落的五十四枚簡牘收集至實驗室保護。施工隧道也在建設方的配合下全部進行了封閉。簡牘發現點處於湖南供銷大廈北面的五一大道南側第四車道(公交專用道)與人行道之間的路面之下,深藏於地下五至六米處。五一大道是長沙城最重要、最繁華的東西向主幹道。該處地表上車水馬龍、人流如織。如何將簡牘完整地從地下發掘出來,是擺在考古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難題。當天,市文物局、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和市軌道交通集團公司(建設方)緊急磋商,研究考古發掘工作方案,並確定了加強現場保護的措施。

六月二十四日上午,湖南省文物局組織召開工作會議,研究考古發掘及相關工作,並確定人員及分工。會議形成了《五一廣場古井(窖)考古發掘工作會議紀要》。下午,長沙市副市長何寄華到現場視察,部署考古發掘工作。

古井(窖)內簡牘堆積照片

六月二十五日上午,省文物局組織專家召開了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考古發掘工作方案論證會。專家們否定了建設方提出的從隧道中直接清理簡牘的想法,通過了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制定的考古發掘方案,決定從地表開挖一處大於井窖範圍的方坑,自上而下依次發掘,以厘清文化堆積的層位關係,完整地清理井窖和簡牘。

簡牘發現點對應的地表位置因處於五一大道上,封鎖該區域對交通和市民出行將產生巨大影響,同時該處地表下,有著長沙城最密集的網線和管道設施。因而從五一大道上破土下挖,需要交警、城管、市政等多個部門的支持。為配合好此次考古工作,長沙市交警支隊、芙蓉區交警大隊多次派人赴現場,論證和落實了交通疏導方案,並將發掘區域附近的五一廣場公車站東移四十七米,同時正式下達在五一大道上進行封閉及圍擋作業的批文;市軌道交通集團公司與市財政、審計部門落實了工作經費;市政工程公司現場實測了地表下管道和網線位置,並制定了遷移改道的方案;長沙市規劃設計院制定和設計了與考古工作配套的工程方案和圖紙;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採購了一批考古發掘和簡牘保護的專業器材和設備。在各部門的通力合作下,考古發掘前期工作準備就緒。

七月九日,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和市政工程公司在五一大道南側車道上開始布點圍擋。圍擋範圍為東西長36m,南北寬16m,高2.2m。從北面開始,依次架設鋁合金擋板,底部用鉚釘固定於路面地表。七月十日晚完成圍擋後,市政部門在圍擋區的東北部測出簡牘發現點對應的地表位置,並以此為中心,確定破路開挖的範圍為5.6×8.5m(後因護壁需要,實際開挖範圍為6.8×9.6m)。計畫開挖後,按探方(編號2010CWWT1)發掘的要求自上而下依次對方坑內填土堆積層進行發掘清理,發掘出來的填土堆積轉運至圍擋區內西部場地按序擺放,再次逐一篩洗。

簡牘篩洗工作場景

七月十一日早上,挖掘機械進場,開始按劃定的方坑範圍破除五一大道上的路面結構層。結構層為瀝青、砂石、混凝土合成,質地緊密。結構層下,管線逐條露出,有自來水管、煤氣管道、光纜線等。七月十二日至十七日,市政工程公司陸續對地下管線進行遷移改道;中鐵十二局工程隊(地鐵施工方)則清理方坑內開挖的路面結構層堆積並在方坑開口周圍砌擋水磚牆,接著對開挖的方坑內四周進行護壁,護壁採用鋼筋架構、混凝土澆注,厚0.6m。同時,市軌道交通集團公司負責在方坑之上架設鋼構井架,搭建頂棚,並在井架的橫樑上安裝電動提升架,便於以後的考古發掘出土轉運。

七月十八日,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專業隊伍正式進場,按照《田野考古工作規程》,以發掘探方的形式對方坑內的堆積逐層清理,並採取標本和土樣。發掘出來的填土通過提升架轉運出去。考古發掘過程中依次清理了清代、明代、宋代、隋唐及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文化堆積層,先後發掘了十五層文化堆積,並發掘出土了一批各時期的文物。八月五日,方坑內發掘至地表下3.81m時,井窖口露出,我們將該井窖編號為一號窖。

八月六日,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開始對一號窖進行考古發掘。一號窖開口處海拔高度為41.3m,疊壓在第十五層之下,平面略呈不規則圓形,直徑3.6m。參加發掘的考古專業和文物保護專業人員十二人。發掘步驟按照考古遺跡清理方法,先清理一號窖內東部堆積,再清理其西部堆積。考慮到更科學有效地保護文物,發掘過程中採取了分塊整體提取的方法。出土的簡牘先後封裝於六十六個大盆和一百四十四個小盆中。同時在清理時,為防止損壞簡牘,還採取了懸浮式作業,即在一號窖上架設鋼管、木板、繩索,清理人員懸吊起來,避免雙腳直接踩在窖內堆積上。為確保無殘片文物和歷史資訊遺漏,對發掘後的填土,進行了反復篩洗。發掘期間,施工方根據方坑發掘深度,先後進行了三次護壁業。八月二十六日,考古發掘工作結束。

一號窖深1.5m,窖壁規整,底部平整。窖內堆積共分三層。

古井(窖)內層次堆積照片

第①層:灰黑色土層,厚0.22—0.32m。土質疏鬆,夾雜較多灰燼及紅燒土顆粒,出土大量陶瓦片以及少量木構件及簡牘等,該層出土簡牘以木簡為主。

第②層:灰黃色土層,厚0.23—0.38m。土質較黏、緊密,包含物較少,出土青磚碎塊、陶瓦片以及銅錢等,該層簡牘除木簡外,另有少量竹簡出土。

第③層:灰黑色土層,厚0.8—0.95m。土質疏鬆,夾雜大量灰燼,出土筒瓦、青磚以及竹木殘片等,該層堆積中出土簡牘較多,有木質簡牘和竹簡。

一號窖內出土文物有陶質建築構件、木器以及簡牘三大類。

陶質建築構件均為泥質灰陶,燒制溫度較高,紋飾以繩紋為主,另有布紋、菱形紋等。器形有筒瓦、瓦當及青磚三類。

木器大多為殘木條、木板等,可辨器形有木構件、木俑、鏟狀器及杖形器等。

簡牘在一號窖內①至③層均有出土,分佈不均,僅少量區域堆積較為集中,如第①層西側臨坑壁處,為數十枚較集中的木牘,其餘大多堆積散亂無序。該批簡牘由於埋藏時間久遠,大多出土時呈棕黑色,部分簡牘出土時墨蹟文字依然清晰。目前均用塑膠盒、盆封裝,浸泡於蒸餾水中。

一號窖形制大致規整,接近圓井狀,但底部平整,且底部堆積未見古水井中常見的淤泥層,出土器物中不見汲水器等遺物,而且一號窖的深度未穿透滲水的沙卵石層,因而一號窖的性質不同于古代取水的生活用井。

一號窖上部堆積中即發現有散亂的簡牘分佈,從窖內三層堆積的疊壓狀況分析,每層堆積均不呈水準分佈,而且各層填土雜亂,出土物為大量木屑、木條殘片以及磚、瓦等建築構件殘片,簡牘散亂分佈於每層堆積中,未發現成捆成冊分佈現象。因此推測一號窖最初的用途可能為當時官府建築內的儲物窖,廢棄後變成了堆積生活垃圾雜物的灰坑。

二、簡牘介紹

由於出土前長期埋藏於地下,受微生物、細菌及酸堿水分的侵蝕,簡牘均有不同程度的病害,主要為滿布泥土、飽水、硬結物、變形、糟朽、殘缺、壓痕、斷裂、裂隙、變色等。因發掘時採用了整塊或局部整體提取的方法,目前尚未完成清洗揭剝工作,總數難於準確統計。推測簡牘數量在七千至一萬枚之間。根據清洗整理的部分簡牘分析,其材質可分為木質簡及竹質簡兩大類;形制可分為木牘、兩行簡、小木簡、封檢、封泥匣、簽牌(木楬)、竹簡、竹牘、削衣杮、異型簡等十大類。其中竹簡從第①層至第③層數量逐步增多。木質簡大多為單面書寫,少量為雙面書寫,而竹質簡均為單面書寫。現將各類形制的簡牘簡要介紹如下。

第一類:木牘。寬度在3.5cm以上或長度在25cm以上。根據形制不同可分為三型。

A型,長木牘。長條形,形體較大,長度在25c m以上。

B型,普通木牘。長條形,寬度在3.5c m以上、長度在25cm以內。

C型,縱截面呈『┗』型。一端厚,一端薄,文字書寫于薄端內側,形制大小不一。此類簡一般為封檢文書或書信,上面使用封檢壓蓋。

第二類:兩行簡。一般書寫兩行字,長22—23.5、2.5—3.5、厚0.3—0.6c m。此次發現此類簡部分上下各有一道編痕。

第三類:小木簡。數量較少,形制與竹簡相同,少量完整,一般上書一行字。長23—23.5、寬1.2—1.6、厚0.2—0.4cm。

第四類:封檢。根據封泥槽的位置、數量以及截面不同可分三型。

A型,兩端設封泥槽。為一塊整板,兩端形制相同,均橫向設三道槽。中部為方形封泥槽,文字書寫於中部區域。其具體形制又有封泥槽兩端為直面、封泥槽兩端為斜面、封泥槽背面一面為凹槽等三種情況。

B型,中間設封泥槽。截面呈『┻』型,中間為封泥槽,橫向設兩道槽,中部為方形封泥槽,兩邊書寫文字。

C型,一端設封泥槽。截面呈『F』型,厚端為封泥槽,均橫向設三道槽,中部為方形封泥槽,薄端書寫文字。形體大小不一,個別厚端一側為斜邊。

第五類:封泥匣。頂部設三道槽,中部為方形封泥槽。

第六類:簽牌(木楬)。數量較少,根據上部形制不同可分四型。

A型,上部為『凸』字形。

B型,上部為不規則半圓形,並有小穿孔,形制大小不一。

C型,頂端為三角形,並有小穿孔。

D型,上部兩側有三角刻槽,頂部為三角形或平齊,無穿孔,部分上端呈三角狀。

第七類:竹簡。質地較軟,保存狀況較差,均為單面書寫文字,長22—23.5、寬0.5—1.6、厚0.05—0.12cm。

第八類:竹牘。形制與木牘相同,寬窄不一,一般寬2.4—2.5、厚0.25—0.38cm。

第九類:削衣(杮)。從舊簡刮起的刨花或木片,即為重複利用簡牘而將舊簡書寫文字表皮削撥的碎片。

第十類:異形簡。數量較少。有的上部兩端各有一道橫向凹槽,文字書寫於兩凹槽之間。有的兩端上下各有一個邊搭榫,一面書寫文字。

此次出土的簡牘,形制多樣,最具特色的即為大木簡、兩行簡以及各類封檢。大木簡尺寸較長,接近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中的大木簡尺寸。兩行簡是每簡書寫兩行字的寬簡,寬度介於書寫單行字的窄簡與書寫多行字的木牘之間,頗具特色,有編痕,原為多簡編冊,今已散亂,這類簡屢見於居延漢簡及敦煌漢簡。封檢早在二〇〇四年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中就發現多種形制,但此次發現的A型及B型封檢,在長沙地區卻是首次發現,其中B型封檢類似中部呈圓錐火山型佉盧文木簡,這對於封檢形制的研究,增添了新的材料。

延平元年一月牘

這批簡牘中有一定數量的木牘及木簡,大多保存較好,且不少簡牘上均有紀年,從初步清洗的部分簡牘釋文可知,該批簡牘形成于東漢中期偏早,其中紀年簡上有『章和』『永元』『永興』『延平』『永初』等年號。其中最早者為漢章帝章和四年(實際是漢和帝永元二年,屬年號延後現象),時當西元九〇年;最晚者為漢安帝永初五年,時當一一二年。紀年中凡見月朔干支者多與陳垣《二十史朔閏表》相符。涉及追述的簡文,則相關年號有提前或延後的現象。根據目前已整理紀年簡文分析,初步斷定該批簡牘的時代主要為東漢早中期和帝至安帝時期。

根據目前初步清理的簡牘分析,簡牘絕大多數為官文書,主要是下行文及上行文,亦見少量平行文及用於封緘文書的封檢及函封、標識文書內容的楬(簽牌)等。也有部分名籍及私人信函。簡牘內容相當豐富,涉及當時的政治、經濟、法律、軍事諸多領域,其中大量的是當時使用的公文,有實效性。就行文關係而言,它主要是長沙郡及門下諸曹、臨湘縣及門下諸曹的下行文書,臨湘縣、臨湘縣下屬諸鄉、亭的上行文書,亦有與外郡縣的往來文書。公文涉及之地域廣泛,從中可瞭解當時的行政區劃及管理體系。所見郡名有長沙郡、南陽郡、武陵郡。縣名有臨湘、酃、連道、南昌、臨沅、安陸、攸、邔等。鄉名見都鄉、桑鄉、長賴鄉、南鄉、南山鄉、漻陽鄉、中鄉、小武陵鄉等,這些鄉大多當屬臨湘縣管轄。亭見(都鄉)三門亭部、(桑鄉)廣亭部、(南鄉)逢門亭部、(縣)都亭部、磨亭部、郭亭部、靡亭部、杆亭、東門亭、倫亭部、湘中亭、小武陵亭部、沱亭部、雍亭部、長賴亭、東門亭、湘中亭、枸陵亭等。裡名見(都鄉)利裡,(南鄉)匠裡、逢門裡、東門裡,(中鄉)泉陽裡,竹遂裡;丘名見(逢門亭)李丘、柤唐丘、丘,(廣亭)董上丘、橋丘,(長賴亭)廬蒲丘,上解丘,(倫亭)萍丘、上辱丘,良人丘,(沱亭)薌渚丘,(雍亭)帛租丘;又見津渡如下津、西津。從簡文中各級行政劃分敘述中可探索各區劃間的統屬關係,說明當時不僅有鄉轄裡的居地劃分,同時也有鄉統亭、亭轄丘的區域劃分,兩個體系共存,許多鄉、裡、丘的名稱也見於走馬樓三國吳簡,說明某些體制一直沿用至三國時期。

文書的責任人或撰寫者多為各級官吏,所以簡文所見職官名目繁多,是研究東漢官僚體系的第一手資料。常見機構與官吏有大守府,見長沙大守府、長沙府。太守副手為丞,見長沙大守丞、長沙太守行文書事大守丞。文秘長官見府卒史。軍職見中部司馬、武陵大守伏波營軍守司馬。縣級機構稱『廷』,首長為令或長,見臨湘令。副手為丞與尉,見丞、守丞、左尉、守右尉、攸右尉。文秘事務由令史處理。郡縣門下諸曹及諸部掾、史稱謂很多:如督郵,見長沙大守中部督郵書掾、都部督郵掾,東部郵亭掾;賊曹見賊曹掾、史、賊捕掾、左部賊捕掾、右部賊捕掾、左賊、兼左部勸農賊捕掾、兼賊曹史、左賊史、右賊史;功曹;尉曹;辭曹見辭曹史,兼辭曹史;奏曹見奏曹掾;戶曹見戶曹史;度曹掾;倉設倉曹,見左倉曹史;與司法相關者還有中部案獄掾,左部領訟掾,獄掾、獄書佐,兼獄史、獄助史;管理諸鄉事務者有離鄉掾;鄉設有秩、嗇夫,見南山鄉有秩,都鄉有秩,南鄉有秩、由佐乾等處理日常事務,見南鄉佐、劇鄉佐、鄉乾等。諸亭設長,見都亭長、東門亭長、湘中亭長、逢門亭長、廣亭長等;裡設正,又見正幹;伍設伍長,見都伍長,亦稱小伍長;郵驛單位見都郵,西津驛、楮溪郵佐等;人質拘押機構見武陵臨沅保人宮。屯兵或屯田機構見屯營,又見屯長。從具體簡文中可探知各機構的職司內容及官員的職權範圍。

簡牘中有大量與司法相關的內容、涉及刑事、民事、訴訟等。

罪名或罪行的記錄。侵犯生命犯罪見殺人、格殺、劫殺、毆殺、流死(自殺或他殺)死罪,非殊死,屬殺人及叛逆一類重罪。斫、把刀斫、以解刀刺、拔刀斫、射傷、毆擊、屬傷害罪。燒宅,屬縱火罪。和奸,為通姦罪。上述犯罪皆由漢代《賊律》所規範。

侵犯他人財產或嚴重經濟犯罪見盜、墨盜、墨發錢、奪衣錢、劫、奪田財物,屬侵犯他人財產罪。通財,在部受取錢、罪狼籍,詐賣、略賣、不當得田等,屬嚴重經濟犯罪。上述犯罪皆由漢代《盜律》所規範。

其它刑事犯罪尚見亡、逃亡、墨解械去亡、取衣錢物亡等。

涉及職務犯罪者見不承用詔書、無狀、職事留遲、不以盜賊責負為憂、不以征逮為意、不覺、不知情(有意或無意)、稽留、失期不言、系無罪、更相推移等,多與失職及不作為有關。

因訴訟不當而產生的罪名見巨異不相應、不相應、兩相誣、兩相侮辱、狡猾轉相誣、自誣無檢驗、辭有增異、畏痛(誣)等。

訴訟執法記錄。訴訟稱劾、鞠、為漢代《囚律》所規範。執法行為則多由《捕律》規範,見逐、逐捕、逐召、禽、拘系、拘留、收、收系、奪收捕、系亭、手械等。調查審核見案行視、案診視、案行、實核、實問、考問、考實、複考等。判決行為稱『治決』,又見『以實附法比』等實施辦法。取證擔保見證、證見、任、葆任等。

刑名及行政處罰見耐、耐為司寇、司空作,免為庶人、適作、誶等。

涉及傷勢檢驗見疻痏、創等稱謂。

從司法類簡牘的行文亦可看出當時訴訟程式及各級機構的職權範圍,這對研究東漢法制史具有重大價值。

簡牘中亦屢見物品乃至土地交易的記載,涉及具體物價、如『牛肉五斤,斤直十七,鯰三斤,直錢卅;胃三斤,直卅;胡果一鬥,直十五;蔥五把,直十五』,『上馬直錢四萬』,『……錢一萬,以雇塚地五百九千……』等。

就簡文書體而言,該批簡牘大多為官文書正本,由於文書的責任人或撰寫者多為各級官吏,故書體相對端正,甚少草稿。就字體而言,隸書居多,結構平正,波挑分明;也有一些筆劃較粗,波磔不明顯而趨於楷化的寫法。草書見於名籍及批示文字,結構也相對周正,略帶隸勢,用筆流暢,或可稱做隸草。尚有少量習字簡,字體為隸書的草率寫法,多重疊。

以往全國各地出土東漢早中期簡牘較少,且傳世史料對該時期的記載較為缺乏,此次出土紀年明確、保存較好、形制規整、字跡清楚、數量眾多的官府檔案文書,對於彌補該時期簡牘缺環以及補證史料均具有極其重要的史料價值。相信隨著整理工作的深入開展,還會有大量以往未知的歷史資訊出現。

三、整理保護

簡牘出土後,全部運至長沙市文物科技保護中心(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加掛的機構名稱)實驗室,由四位文物保護專業人員專職負責管理保護。封裝的簡牘全部按序擺放,浸泡於蒸餾水中,並每日更換,防止出現黴變及遭受簡牘表面粘附泥土中的鐵離子的侵蝕。同時,制定了清洗保護計畫和操作要求,不間斷地開展室內清洗揭剝工作。

室內清洗揭剝工作是田野考古發掘工作的延續,文物保護專業人員遵循田野考古工作規程,按照發掘出土的編號順序,依次對提取的簡牘進行繪圖、拍照,然後再開展細緻的清洗揭剝工作。每一枚簡牘清洗前,先對其原始形貌進行近距離拍攝、測量尺寸、稱重, 並觀察保存狀況,做好文字描述和記錄工作。清洗工作是一項緩慢的工作,每揭剝提取一枚簡牘後,專業人員將其置於清洗盆中,使用小字型大小的軟毛筆,在簡牘表面上輕輕點蘸,並用蒸餾水緩緩噴灑沖洗,先使粘結的泥土和髒物一點點軟化、散落,再慢慢剔除殘餘的粘結物,清洗過程耗時長,平均每人每天清洗簡牘不足一枚。清洗完後,依次編號並拍照、測量、稱重、記錄,然後用細繩將號牌纏繞于簡牘上端,置於編列的蒸餾水盒中,按順序安放到櫃架上,保存於基本恒溫恒濕的實驗室中。自發掘出土時至今,簡牘清洗揭剝工作一直在有條不紊地進行中。

經勘察確認,灰黑色堆積面積不大,堆積中除竹、木簡牘外,還夾雜有漢代的建築瓦當、陶片等,應屬一口古代井窖內堆積剛露出的一角,該井窖中可能藏有大量簡牘。

上午八點三十分,考古專業人員在隧道中完成了拍照、攝像。文物保護科專業人員對現場進行了文物保護的技術處理,並將暴露的井窖堆積覆蓋封存,同時將施工中散落的五十四枚簡牘收集至實驗室保護。施工隧道也在建設方的配合下全部進行了封閉。簡牘發現點處於湖南供銷大廈北面的五一大道南側第四車道(公交專用道)與人行道之間的路面之下,深藏於地下五至六米處。五一大道是長沙城最重要、最繁華的東西向主幹道。該處地表上車水馬龍、人流如織。如何將簡牘完整地從地下發掘出來,是擺在考古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難題。當天,市文物局、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和市軌道交通集團公司(建設方)緊急磋商,研究考古發掘工作方案,並確定了加強現場保護的措施。

六月二十四日上午,湖南省文物局組織召開工作會議,研究考古發掘及相關工作,並確定人員及分工。會議形成了《五一廣場古井(窖)考古發掘工作會議紀要》。下午,長沙市副市長何寄華到現場視察,部署考古發掘工作。

古井(窖)內簡牘堆積照片

六月二十五日上午,省文物局組織專家召開了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考古發掘工作方案論證會。專家們否定了建設方提出的從隧道中直接清理簡牘的想法,通過了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制定的考古發掘方案,決定從地表開挖一處大於井窖範圍的方坑,自上而下依次發掘,以厘清文化堆積的層位關係,完整地清理井窖和簡牘。

簡牘發現點對應的地表位置因處於五一大道上,封鎖該區域對交通和市民出行將產生巨大影響,同時該處地表下,有著長沙城最密集的網線和管道設施。因而從五一大道上破土下挖,需要交警、城管、市政等多個部門的支持。為配合好此次考古工作,長沙市交警支隊、芙蓉區交警大隊多次派人赴現場,論證和落實了交通疏導方案,並將發掘區域附近的五一廣場公車站東移四十七米,同時正式下達在五一大道上進行封閉及圍擋作業的批文;市軌道交通集團公司與市財政、審計部門落實了工作經費;市政工程公司現場實測了地表下管道和網線位置,並制定了遷移改道的方案;長沙市規劃設計院制定和設計了與考古工作配套的工程方案和圖紙;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採購了一批考古發掘和簡牘保護的專業器材和設備。在各部門的通力合作下,考古發掘前期工作準備就緒。

七月九日,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和市政工程公司在五一大道南側車道上開始布點圍擋。圍擋範圍為東西長36m,南北寬16m,高2.2m。從北面開始,依次架設鋁合金擋板,底部用鉚釘固定於路面地表。七月十日晚完成圍擋後,市政部門在圍擋區的東北部測出簡牘發現點對應的地表位置,並以此為中心,確定破路開挖的範圍為5.6×8.5m(後因護壁需要,實際開挖範圍為6.8×9.6m)。計畫開挖後,按探方(編號2010CWWT1)發掘的要求自上而下依次對方坑內填土堆積層進行發掘清理,發掘出來的填土堆積轉運至圍擋區內西部場地按序擺放,再次逐一篩洗。

簡牘篩洗工作場景

七月十一日早上,挖掘機械進場,開始按劃定的方坑範圍破除五一大道上的路面結構層。結構層為瀝青、砂石、混凝土合成,質地緊密。結構層下,管線逐條露出,有自來水管、煤氣管道、光纜線等。七月十二日至十七日,市政工程公司陸續對地下管線進行遷移改道;中鐵十二局工程隊(地鐵施工方)則清理方坑內開挖的路面結構層堆積並在方坑開口周圍砌擋水磚牆,接著對開挖的方坑內四周進行護壁,護壁採用鋼筋架構、混凝土澆注,厚0.6m。同時,市軌道交通集團公司負責在方坑之上架設鋼構井架,搭建頂棚,並在井架的橫樑上安裝電動提升架,便於以後的考古發掘出土轉運。

七月十八日,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專業隊伍正式進場,按照《田野考古工作規程》,以發掘探方的形式對方坑內的堆積逐層清理,並採取標本和土樣。發掘出來的填土通過提升架轉運出去。考古發掘過程中依次清理了清代、明代、宋代、隋唐及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文化堆積層,先後發掘了十五層文化堆積,並發掘出土了一批各時期的文物。八月五日,方坑內發掘至地表下3.81m時,井窖口露出,我們將該井窖編號為一號窖。

八月六日,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開始對一號窖進行考古發掘。一號窖開口處海拔高度為41.3m,疊壓在第十五層之下,平面略呈不規則圓形,直徑3.6m。參加發掘的考古專業和文物保護專業人員十二人。發掘步驟按照考古遺跡清理方法,先清理一號窖內東部堆積,再清理其西部堆積。考慮到更科學有效地保護文物,發掘過程中採取了分塊整體提取的方法。出土的簡牘先後封裝於六十六個大盆和一百四十四個小盆中。同時在清理時,為防止損壞簡牘,還採取了懸浮式作業,即在一號窖上架設鋼管、木板、繩索,清理人員懸吊起來,避免雙腳直接踩在窖內堆積上。為確保無殘片文物和歷史資訊遺漏,對發掘後的填土,進行了反復篩洗。發掘期間,施工方根據方坑發掘深度,先後進行了三次護壁業。八月二十六日,考古發掘工作結束。

一號窖深1.5m,窖壁規整,底部平整。窖內堆積共分三層。

古井(窖)內層次堆積照片

第①層:灰黑色土層,厚0.22—0.32m。土質疏鬆,夾雜較多灰燼及紅燒土顆粒,出土大量陶瓦片以及少量木構件及簡牘等,該層出土簡牘以木簡為主。

第②層:灰黃色土層,厚0.23—0.38m。土質較黏、緊密,包含物較少,出土青磚碎塊、陶瓦片以及銅錢等,該層簡牘除木簡外,另有少量竹簡出土。

第③層:灰黑色土層,厚0.8—0.95m。土質疏鬆,夾雜大量灰燼,出土筒瓦、青磚以及竹木殘片等,該層堆積中出土簡牘較多,有木質簡牘和竹簡。

一號窖內出土文物有陶質建築構件、木器以及簡牘三大類。

陶質建築構件均為泥質灰陶,燒制溫度較高,紋飾以繩紋為主,另有布紋、菱形紋等。器形有筒瓦、瓦當及青磚三類。

木器大多為殘木條、木板等,可辨器形有木構件、木俑、鏟狀器及杖形器等。

簡牘在一號窖內①至③層均有出土,分佈不均,僅少量區域堆積較為集中,如第①層西側臨坑壁處,為數十枚較集中的木牘,其餘大多堆積散亂無序。該批簡牘由於埋藏時間久遠,大多出土時呈棕黑色,部分簡牘出土時墨蹟文字依然清晰。目前均用塑膠盒、盆封裝,浸泡於蒸餾水中。

一號窖形制大致規整,接近圓井狀,但底部平整,且底部堆積未見古水井中常見的淤泥層,出土器物中不見汲水器等遺物,而且一號窖的深度未穿透滲水的沙卵石層,因而一號窖的性質不同于古代取水的生活用井。

一號窖上部堆積中即發現有散亂的簡牘分佈,從窖內三層堆積的疊壓狀況分析,每層堆積均不呈水準分佈,而且各層填土雜亂,出土物為大量木屑、木條殘片以及磚、瓦等建築構件殘片,簡牘散亂分佈於每層堆積中,未發現成捆成冊分佈現象。因此推測一號窖最初的用途可能為當時官府建築內的儲物窖,廢棄後變成了堆積生活垃圾雜物的灰坑。

二、簡牘介紹

由於出土前長期埋藏於地下,受微生物、細菌及酸堿水分的侵蝕,簡牘均有不同程度的病害,主要為滿布泥土、飽水、硬結物、變形、糟朽、殘缺、壓痕、斷裂、裂隙、變色等。因發掘時採用了整塊或局部整體提取的方法,目前尚未完成清洗揭剝工作,總數難於準確統計。推測簡牘數量在七千至一萬枚之間。根據清洗整理的部分簡牘分析,其材質可分為木質簡及竹質簡兩大類;形制可分為木牘、兩行簡、小木簡、封檢、封泥匣、簽牌(木楬)、竹簡、竹牘、削衣杮、異型簡等十大類。其中竹簡從第①層至第③層數量逐步增多。木質簡大多為單面書寫,少量為雙面書寫,而竹質簡均為單面書寫。現將各類形制的簡牘簡要介紹如下。

第一類:木牘。寬度在3.5cm以上或長度在25cm以上。根據形制不同可分為三型。

A型,長木牘。長條形,形體較大,長度在25c m以上。

B型,普通木牘。長條形,寬度在3.5c m以上、長度在25cm以內。

C型,縱截面呈『┗』型。一端厚,一端薄,文字書寫于薄端內側,形制大小不一。此類簡一般為封檢文書或書信,上面使用封檢壓蓋。

第二類:兩行簡。一般書寫兩行字,長22—23.5、2.5—3.5、厚0.3—0.6c m。此次發現此類簡部分上下各有一道編痕。

第三類:小木簡。數量較少,形制與竹簡相同,少量完整,一般上書一行字。長23—23.5、寬1.2—1.6、厚0.2—0.4cm。

第四類:封檢。根據封泥槽的位置、數量以及截面不同可分三型。

A型,兩端設封泥槽。為一塊整板,兩端形制相同,均橫向設三道槽。中部為方形封泥槽,文字書寫於中部區域。其具體形制又有封泥槽兩端為直面、封泥槽兩端為斜面、封泥槽背面一面為凹槽等三種情況。

B型,中間設封泥槽。截面呈『┻』型,中間為封泥槽,橫向設兩道槽,中部為方形封泥槽,兩邊書寫文字。

C型,一端設封泥槽。截面呈『F』型,厚端為封泥槽,均橫向設三道槽,中部為方形封泥槽,薄端書寫文字。形體大小不一,個別厚端一側為斜邊。

第五類:封泥匣。頂部設三道槽,中部為方形封泥槽。

第六類:簽牌(木楬)。數量較少,根據上部形制不同可分四型。

A型,上部為『凸』字形。

B型,上部為不規則半圓形,並有小穿孔,形制大小不一。

C型,頂端為三角形,並有小穿孔。

D型,上部兩側有三角刻槽,頂部為三角形或平齊,無穿孔,部分上端呈三角狀。

第七類:竹簡。質地較軟,保存狀況較差,均為單面書寫文字,長22—23.5、寬0.5—1.6、厚0.05—0.12cm。

第八類:竹牘。形制與木牘相同,寬窄不一,一般寬2.4—2.5、厚0.25—0.38cm。

第九類:削衣(杮)。從舊簡刮起的刨花或木片,即為重複利用簡牘而將舊簡書寫文字表皮削撥的碎片。

第十類:異形簡。數量較少。有的上部兩端各有一道橫向凹槽,文字書寫於兩凹槽之間。有的兩端上下各有一個邊搭榫,一面書寫文字。

此次出土的簡牘,形制多樣,最具特色的即為大木簡、兩行簡以及各類封檢。大木簡尺寸較長,接近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中的大木簡尺寸。兩行簡是每簡書寫兩行字的寬簡,寬度介於書寫單行字的窄簡與書寫多行字的木牘之間,頗具特色,有編痕,原為多簡編冊,今已散亂,這類簡屢見於居延漢簡及敦煌漢簡。封檢早在二〇〇四年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中就發現多種形制,但此次發現的A型及B型封檢,在長沙地區卻是首次發現,其中B型封檢類似中部呈圓錐火山型佉盧文木簡,這對於封檢形制的研究,增添了新的材料。

延平元年一月牘

這批簡牘中有一定數量的木牘及木簡,大多保存較好,且不少簡牘上均有紀年,從初步清洗的部分簡牘釋文可知,該批簡牘形成于東漢中期偏早,其中紀年簡上有『章和』『永元』『永興』『延平』『永初』等年號。其中最早者為漢章帝章和四年(實際是漢和帝永元二年,屬年號延後現象),時當西元九〇年;最晚者為漢安帝永初五年,時當一一二年。紀年中凡見月朔干支者多與陳垣《二十史朔閏表》相符。涉及追述的簡文,則相關年號有提前或延後的現象。根據目前已整理紀年簡文分析,初步斷定該批簡牘的時代主要為東漢早中期和帝至安帝時期。

根據目前初步清理的簡牘分析,簡牘絕大多數為官文書,主要是下行文及上行文,亦見少量平行文及用於封緘文書的封檢及函封、標識文書內容的楬(簽牌)等。也有部分名籍及私人信函。簡牘內容相當豐富,涉及當時的政治、經濟、法律、軍事諸多領域,其中大量的是當時使用的公文,有實效性。就行文關係而言,它主要是長沙郡及門下諸曹、臨湘縣及門下諸曹的下行文書,臨湘縣、臨湘縣下屬諸鄉、亭的上行文書,亦有與外郡縣的往來文書。公文涉及之地域廣泛,從中可瞭解當時的行政區劃及管理體系。所見郡名有長沙郡、南陽郡、武陵郡。縣名有臨湘、酃、連道、南昌、臨沅、安陸、攸、邔等。鄉名見都鄉、桑鄉、長賴鄉、南鄉、南山鄉、漻陽鄉、中鄉、小武陵鄉等,這些鄉大多當屬臨湘縣管轄。亭見(都鄉)三門亭部、(桑鄉)廣亭部、(南鄉)逢門亭部、(縣)都亭部、磨亭部、郭亭部、靡亭部、杆亭、東門亭、倫亭部、湘中亭、小武陵亭部、沱亭部、雍亭部、長賴亭、東門亭、湘中亭、枸陵亭等。裡名見(都鄉)利裡,(南鄉)匠裡、逢門裡、東門裡,(中鄉)泉陽裡,竹遂裡;丘名見(逢門亭)李丘、柤唐丘、丘,(廣亭)董上丘、橋丘,(長賴亭)廬蒲丘,上解丘,(倫亭)萍丘、上辱丘,良人丘,(沱亭)薌渚丘,(雍亭)帛租丘;又見津渡如下津、西津。從簡文中各級行政劃分敘述中可探索各區劃間的統屬關係,說明當時不僅有鄉轄裡的居地劃分,同時也有鄉統亭、亭轄丘的區域劃分,兩個體系共存,許多鄉、裡、丘的名稱也見於走馬樓三國吳簡,說明某些體制一直沿用至三國時期。

文書的責任人或撰寫者多為各級官吏,所以簡文所見職官名目繁多,是研究東漢官僚體系的第一手資料。常見機構與官吏有大守府,見長沙大守府、長沙府。太守副手為丞,見長沙大守丞、長沙太守行文書事大守丞。文秘長官見府卒史。軍職見中部司馬、武陵大守伏波營軍守司馬。縣級機構稱『廷』,首長為令或長,見臨湘令。副手為丞與尉,見丞、守丞、左尉、守右尉、攸右尉。文秘事務由令史處理。郡縣門下諸曹及諸部掾、史稱謂很多:如督郵,見長沙大守中部督郵書掾、都部督郵掾,東部郵亭掾;賊曹見賊曹掾、史、賊捕掾、左部賊捕掾、右部賊捕掾、左賊、兼左部勸農賊捕掾、兼賊曹史、左賊史、右賊史;功曹;尉曹;辭曹見辭曹史,兼辭曹史;奏曹見奏曹掾;戶曹見戶曹史;度曹掾;倉設倉曹,見左倉曹史;與司法相關者還有中部案獄掾,左部領訟掾,獄掾、獄書佐,兼獄史、獄助史;管理諸鄉事務者有離鄉掾;鄉設有秩、嗇夫,見南山鄉有秩,都鄉有秩,南鄉有秩、由佐乾等處理日常事務,見南鄉佐、劇鄉佐、鄉乾等。諸亭設長,見都亭長、東門亭長、湘中亭長、逢門亭長、廣亭長等;裡設正,又見正幹;伍設伍長,見都伍長,亦稱小伍長;郵驛單位見都郵,西津驛、楮溪郵佐等;人質拘押機構見武陵臨沅保人宮。屯兵或屯田機構見屯營,又見屯長。從具體簡文中可探知各機構的職司內容及官員的職權範圍。

簡牘中有大量與司法相關的內容、涉及刑事、民事、訴訟等。

罪名或罪行的記錄。侵犯生命犯罪見殺人、格殺、劫殺、毆殺、流死(自殺或他殺)死罪,非殊死,屬殺人及叛逆一類重罪。斫、把刀斫、以解刀刺、拔刀斫、射傷、毆擊、屬傷害罪。燒宅,屬縱火罪。和奸,為通姦罪。上述犯罪皆由漢代《賊律》所規範。

侵犯他人財產或嚴重經濟犯罪見盜、墨盜、墨發錢、奪衣錢、劫、奪田財物,屬侵犯他人財產罪。通財,在部受取錢、罪狼籍,詐賣、略賣、不當得田等,屬嚴重經濟犯罪。上述犯罪皆由漢代《盜律》所規範。

其它刑事犯罪尚見亡、逃亡、墨解械去亡、取衣錢物亡等。

涉及職務犯罪者見不承用詔書、無狀、職事留遲、不以盜賊責負為憂、不以征逮為意、不覺、不知情(有意或無意)、稽留、失期不言、系無罪、更相推移等,多與失職及不作為有關。

因訴訟不當而產生的罪名見巨異不相應、不相應、兩相誣、兩相侮辱、狡猾轉相誣、自誣無檢驗、辭有增異、畏痛(誣)等。

訴訟執法記錄。訴訟稱劾、鞠、為漢代《囚律》所規範。執法行為則多由《捕律》規範,見逐、逐捕、逐召、禽、拘系、拘留、收、收系、奪收捕、系亭、手械等。調查審核見案行視、案診視、案行、實核、實問、考問、考實、複考等。判決行為稱『治決』,又見『以實附法比』等實施辦法。取證擔保見證、證見、任、葆任等。

刑名及行政處罰見耐、耐為司寇、司空作,免為庶人、適作、誶等。

涉及傷勢檢驗見疻痏、創等稱謂。

從司法類簡牘的行文亦可看出當時訴訟程式及各級機構的職權範圍,這對研究東漢法制史具有重大價值。

簡牘中亦屢見物品乃至土地交易的記載,涉及具體物價、如『牛肉五斤,斤直十七,鯰三斤,直錢卅;胃三斤,直卅;胡果一鬥,直十五;蔥五把,直十五』,『上馬直錢四萬』,『……錢一萬,以雇塚地五百九千……』等。

就簡文書體而言,該批簡牘大多為官文書正本,由於文書的責任人或撰寫者多為各級官吏,故書體相對端正,甚少草稿。就字體而言,隸書居多,結構平正,波挑分明;也有一些筆劃較粗,波磔不明顯而趨於楷化的寫法。草書見於名籍及批示文字,結構也相對周正,略帶隸勢,用筆流暢,或可稱做隸草。尚有少量習字簡,字體為隸書的草率寫法,多重疊。

以往全國各地出土東漢早中期簡牘較少,且傳世史料對該時期的記載較為缺乏,此次出土紀年明確、保存較好、形制規整、字跡清楚、數量眾多的官府檔案文書,對於彌補該時期簡牘缺環以及補證史料均具有極其重要的史料價值。相信隨著整理工作的深入開展,還會有大量以往未知的歷史資訊出現。

三、整理保護

簡牘出土後,全部運至長沙市文物科技保護中心(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加掛的機構名稱)實驗室,由四位文物保護專業人員專職負責管理保護。封裝的簡牘全部按序擺放,浸泡於蒸餾水中,並每日更換,防止出現黴變及遭受簡牘表面粘附泥土中的鐵離子的侵蝕。同時,制定了清洗保護計畫和操作要求,不間斷地開展室內清洗揭剝工作。

室內清洗揭剝工作是田野考古發掘工作的延續,文物保護專業人員遵循田野考古工作規程,按照發掘出土的編號順序,依次對提取的簡牘進行繪圖、拍照,然後再開展細緻的清洗揭剝工作。每一枚簡牘清洗前,先對其原始形貌進行近距離拍攝、測量尺寸、稱重, 並觀察保存狀況,做好文字描述和記錄工作。清洗工作是一項緩慢的工作,每揭剝提取一枚簡牘後,專業人員將其置於清洗盆中,使用小字型大小的軟毛筆,在簡牘表面上輕輕點蘸,並用蒸餾水緩緩噴灑沖洗,先使粘結的泥土和髒物一點點軟化、散落,再慢慢剔除殘餘的粘結物,清洗過程耗時長,平均每人每天清洗簡牘不足一枚。清洗完後,依次編號並拍照、測量、稱重、記錄,然後用細繩將號牌纏繞于簡牘上端,置於編列的蒸餾水盒中,按順序安放到櫃架上,保存於基本恒溫恒濕的實驗室中。自發掘出土時至今,簡牘清洗揭剝工作一直在有條不紊地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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