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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安標:我國憲法宣誓制度入憲的重要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法治建設, 強調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 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習近平總書記鮮明地指出, “憲法與國家前途、人民命運息息相關。 維護憲法權威, 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 捍衛憲法尊嚴, 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 保證憲法實施, 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 ”特別強調“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 堅持依法執政, 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我們就是在不折不扣貫徹著以憲法為核心的依憲治國、依憲執政,

我們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建立憲法宣誓制度並將其載入憲法, 是加強憲法實施, 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舉措和制度成果。

我國憲法宣誓制度的確立

儀式是把我們的信念外化為一種形式, 讓自己銘記堅持, 讓他人見證監督, 同時表達意願心願。 從古至今, 人類社會存在著各種形態的儀式, 具有法律意義的儀式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憲法宣誓則是一種莊嚴的法定儀式, 是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法律中關於宣誓制度的規定, 此前主要見之於香港、澳門基本法中, 兩部基本法分別對特別行政區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檢察官)等在就職時的宣誓作出了明確規定。

近些年來, 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不斷發展, 一些部門和地方開始積極探索憲法宣誓制度, 有的還制定了具體規則, 大致有三種情況:一是政府部門組織公務員宣誓;二是司法機關組織法官和檢察官宣誓;三是地方人大常委會組織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宣誓。 與此同時, 人大代表也提出建立宣誓制度的建議。 2013年,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 要進一步健全憲法實施監督機制和程式, 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準。 2014年,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 建立憲法宣誓制度, 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這是加強憲法實施、樹立憲法權威、強化公職人員憲法意識的具有開創性的重要舉措。 四中全會決定頒佈後, 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 結合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命情況, 相繼組織開展了憲法宣誓活動。 憲法宣誓是一項重要的國家制度, 應當統一誓詞、形式和程式, 需要從立法上作出規定。 2015年6月24日,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 根據四中全會決定精神, 總結我國近年來一些地方、單位組織公職人員進行就職宣誓活動的實踐, 通過了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以立法形式正式確立了我國的憲法宣誓制度。 憲法宣誓制度頒佈實行以來,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共舉行了12次45人次的憲法宣誓。
各地方、各部門、各方面認真貫徹落實憲法宣誓制度要求, 依法組織開展憲法宣誓活動, 憲法宣誓制度深深紮根到國家政治生活中, 顯示出強大的活力。

2017年10月, 黨的十九大隆重召開, 作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重大政治論斷, 確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歷史地位, 確定了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目標。 同時, 根據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穩步推進, 監察法制定工作有序開展, 各地監察委員會陸續成立, 宣誓的對象範圍又有增加。 為了使憲法宣誓制度更加完備,

2018年2月,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2015年通過的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作出適當修改, 對宣誓誓詞、人員和儀式要求等作了完善。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確立並在新時代完善的我國憲法宣誓制度, 致力於維護憲法權威, 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約束, 其基本精神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關鍵少數”就職時, 應當公開表達對憲法的信仰和維護。 為什麼是向憲法宣誓或者是要進行憲法宣誓, 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治國安邦的總章程, 全面依法治國的總依據, 集中體現黨和人民的共同意志。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全部活動, 既以憲法為根本依據, 又以實現憲法的規定為根本宗旨, 將憲法的精神概括為具體的誓詞, 由國家工作人員宣誓踐行,濃縮體現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履職要求,集中體現了對憲法權威的維護,這是一個最好的結合點。同時這項制度的確立,也是國家典禮制度日益完善的重要標誌。

憲法宣誓制度載入憲法

2018年1月,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提出把黨的十九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載入國家根本法,體現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新成就新經驗新要求;建議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在憲法中增加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的內容。1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根據中共中央的建議,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決定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2018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經過充分審議,高票通過憲法修正案,其中就完善依法治國和憲法實施舉措作出重要規定,在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這就順利實現了憲法宣誓制度載入憲法的歷史飛躍。從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求,到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再到上升為憲法層面的具體規定,充分彰顯了憲法宣誓制度的法律地位不斷提高,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維護憲法權威的堅定信念和堅強決心。

憲法對憲法宣誓制度的規定,雖然只有簡單的一句,但包含了豐富的內容,確立了憲法宣誓制度的主體框架,是立法實施的根本依據。一是明確了範圍,對象為國家工作人員;二是明確了時間,即就職時,不是入職或者普通的升職;三是要公開進行,以便接受監督並擴大影響;四是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宣誓人員具體範圍、誓詞、程式等都應當嚴格依法進行,確保統一規範,隆重莊嚴。將憲法宣誓制度載入憲法,是由其制度性質和重要內容所決定的。有關憲法的制度由憲法來確定是應有之意,並且憲法宣誓制度確定的憲法宣誓人員範圍,是各級人大及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這裡面涵蓋了國家工作人員中的“關鍵少數”,特別是包括了國家領導人和中央國家機關部門負責人等,他們對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有著重大決策權和影響力。他們就職,履行法定職責,是國家和人民委以重任的開始,此時宣誓具有標誌意義。要求他們面向憲法作出莊嚴承諾,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進一步明確了這些人員履職的義務,對全體國家工作人員具有重要的示範作用。這些構成了國家制度的重要內容,將其載入憲法,可以更好地發揮其制度功效作用。

同時,在憲法中確立憲法宣誓制度,也是世界上大多數有成文憲法的國家所普遍採取的一種方式。據統計,在142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規定相關國家公職人員必須宣誓擁護或效忠憲法的有97個,雖然各國關於憲法宣誓的主體、內容、程式的規定不盡相同。憲法宣誓做法起源於美國。1787年美國憲法規定,美國總統就職時,必須宣誓“竭盡全力恪守、維護和捍衛合眾國憲法”。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規定,“一切公務人員及國防軍人,應對本憲法宣誓”,第一次把憲法宣誓主體擴大為所有公務人員和軍人。自此,憲法宣誓逐漸在國際社會得到廣泛認可,成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憲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因此,將憲法宣誓制度寫入憲法,使我國憲法更加完備,得到發展完善。

憲法宣誓制度施行的重要意義

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就全會決定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指出,“這樣做,有利於彰顯憲法權威,增強公職人員憲法觀念,激勵公職人員忠於和維護憲法,也有利於在全社會增強憲法意識、樹立憲法權威。”王晨副委員長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在關於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中指出,“將憲法宣誓制度在憲法中確定下來,有利於促使國家工作人員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也有利於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建立並施行憲法宣誓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有利於牢固樹立國家工作人員憲法觀念,增強履行職務的使命感和責任感。憲法的一個基本理念就是人民主權,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工作人員是依據憲法和法律行使國家權力的人員,是一個特殊群體,進行憲法宣誓就是對人民作出莊嚴承諾。通過這種春風化雨、沁人心田的儀式化程式能夠對每一位元宣誓人產生巨大心靈衝擊,推進宣誓人對宣誓詞的內心認同和良知呼喚,塑造他們的憲法信仰,強化他們對人民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對憲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鞭策他們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忠實履行義務,牢牢樹立憲法法治意識和為民服務思想,恪盡職守,廉潔奉公,勇於擔當,以實際行動踐行莊重誓言。這對於公務人員帶頭樹立憲法意識、培養憲法思維、尊重憲法權威、嚴格按憲法規則辦事、弘揚憲法精神具有重要的推動性作用。

二是通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可以塑造公眾的憲法信仰、法治信仰,增強全社會憲法意識,突出憲法至上的氛圍。法國思想家盧梭說過:“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裡。”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曾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憲法的根基在於人民發自內心的擁護,憲法的偉力在於人民出自真誠的信仰。憲法作為一個國家的根本法,必須深深植根於人們的內心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作為依法治國的“關鍵少數”,在遵守和維護憲法中具有重要引領和示範作用。通過進行莊嚴的憲法宣誓,不僅對國家工作人員產生一種責任的約束,而且也對整個社會產生強烈價值觀的引導,能夠突出憲法作為根本法所具有的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開展憲法宣誓活動就如同一場全民的法律公開課,對觀看體現莊嚴性和神聖性宣誓儀式的普通老百姓來說,是一次生動而深刻的憲法教育,能夠提升公眾對憲法的尊重、熱愛和信仰,提高全體社會成員自覺遵守憲法,按照憲法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同時也有利於人民群眾監督相關國家工作人員遵守憲法。

2018年3月17日上午,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五次全體會議上,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全票當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隨後,在人民大會堂舉行了隆重莊嚴的憲法宣誓儀式。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選舉產生或決定任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等其他新一屆國家領導人,也在人民大會堂進行了隆重莊嚴的憲法宣誓,成為新中國歷史上首批舉行憲法宣誓的國家領導人,充分體現了習近平主席等國家領導人,身體力行,率先垂範,堅持和踐行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維護憲法權威的理念要求。這次宣誓,是將憲法宣誓制度寫入憲法總綱後,在全國人大會議上組織的第一次憲法宣誓活動,全國人民通過電視直播觀看了憲法宣誓儀式,受到強烈感染和震撼,受到極大地鼓舞,為法治中國注入強大精神動力。也必將促使國家工作人員和全社會更好地樹立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推動憲法實施。

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作為憲法實施的重要形式,憲法宣誓是推進憲法從文本走向現實的一場莊嚴的儀式,是政治文明和法治進步的重要標誌。

(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由國家工作人員宣誓踐行,濃縮體現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履職要求,集中體現了對憲法權威的維護,這是一個最好的結合點。同時這項制度的確立,也是國家典禮制度日益完善的重要標誌。

憲法宣誓制度載入憲法

2018年1月,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提出把黨的十九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載入國家根本法,體現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新成就新經驗新要求;建議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在憲法中增加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的內容。1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根據中共中央的建議,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決定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2018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經過充分審議,高票通過憲法修正案,其中就完善依法治國和憲法實施舉措作出重要規定,在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這就順利實現了憲法宣誓制度載入憲法的歷史飛躍。從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求,到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再到上升為憲法層面的具體規定,充分彰顯了憲法宣誓制度的法律地位不斷提高,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維護憲法權威的堅定信念和堅強決心。

憲法對憲法宣誓制度的規定,雖然只有簡單的一句,但包含了豐富的內容,確立了憲法宣誓制度的主體框架,是立法實施的根本依據。一是明確了範圍,對象為國家工作人員;二是明確了時間,即就職時,不是入職或者普通的升職;三是要公開進行,以便接受監督並擴大影響;四是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宣誓人員具體範圍、誓詞、程式等都應當嚴格依法進行,確保統一規範,隆重莊嚴。將憲法宣誓制度載入憲法,是由其制度性質和重要內容所決定的。有關憲法的制度由憲法來確定是應有之意,並且憲法宣誓制度確定的憲法宣誓人員範圍,是各級人大及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這裡面涵蓋了國家工作人員中的“關鍵少數”,特別是包括了國家領導人和中央國家機關部門負責人等,他們對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有著重大決策權和影響力。他們就職,履行法定職責,是國家和人民委以重任的開始,此時宣誓具有標誌意義。要求他們面向憲法作出莊嚴承諾,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進一步明確了這些人員履職的義務,對全體國家工作人員具有重要的示範作用。這些構成了國家制度的重要內容,將其載入憲法,可以更好地發揮其制度功效作用。

同時,在憲法中確立憲法宣誓制度,也是世界上大多數有成文憲法的國家所普遍採取的一種方式。據統計,在142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規定相關國家公職人員必須宣誓擁護或效忠憲法的有97個,雖然各國關於憲法宣誓的主體、內容、程式的規定不盡相同。憲法宣誓做法起源於美國。1787年美國憲法規定,美國總統就職時,必須宣誓“竭盡全力恪守、維護和捍衛合眾國憲法”。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規定,“一切公務人員及國防軍人,應對本憲法宣誓”,第一次把憲法宣誓主體擴大為所有公務人員和軍人。自此,憲法宣誓逐漸在國際社會得到廣泛認可,成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憲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因此,將憲法宣誓制度寫入憲法,使我國憲法更加完備,得到發展完善。

憲法宣誓制度施行的重要意義

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就全會決定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指出,“這樣做,有利於彰顯憲法權威,增強公職人員憲法觀念,激勵公職人員忠於和維護憲法,也有利於在全社會增強憲法意識、樹立憲法權威。”王晨副委員長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在關於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中指出,“將憲法宣誓制度在憲法中確定下來,有利於促使國家工作人員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也有利於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建立並施行憲法宣誓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有利於牢固樹立國家工作人員憲法觀念,增強履行職務的使命感和責任感。憲法的一個基本理念就是人民主權,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工作人員是依據憲法和法律行使國家權力的人員,是一個特殊群體,進行憲法宣誓就是對人民作出莊嚴承諾。通過這種春風化雨、沁人心田的儀式化程式能夠對每一位元宣誓人產生巨大心靈衝擊,推進宣誓人對宣誓詞的內心認同和良知呼喚,塑造他們的憲法信仰,強化他們對人民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對憲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鞭策他們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忠實履行義務,牢牢樹立憲法法治意識和為民服務思想,恪盡職守,廉潔奉公,勇於擔當,以實際行動踐行莊重誓言。這對於公務人員帶頭樹立憲法意識、培養憲法思維、尊重憲法權威、嚴格按憲法規則辦事、弘揚憲法精神具有重要的推動性作用。

二是通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可以塑造公眾的憲法信仰、法治信仰,增強全社會憲法意識,突出憲法至上的氛圍。法國思想家盧梭說過:“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裡。”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曾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憲法的根基在於人民發自內心的擁護,憲法的偉力在於人民出自真誠的信仰。憲法作為一個國家的根本法,必須深深植根於人們的內心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作為依法治國的“關鍵少數”,在遵守和維護憲法中具有重要引領和示範作用。通過進行莊嚴的憲法宣誓,不僅對國家工作人員產生一種責任的約束,而且也對整個社會產生強烈價值觀的引導,能夠突出憲法作為根本法所具有的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開展憲法宣誓活動就如同一場全民的法律公開課,對觀看體現莊嚴性和神聖性宣誓儀式的普通老百姓來說,是一次生動而深刻的憲法教育,能夠提升公眾對憲法的尊重、熱愛和信仰,提高全體社會成員自覺遵守憲法,按照憲法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同時也有利於人民群眾監督相關國家工作人員遵守憲法。

2018年3月17日上午,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五次全體會議上,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全票當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隨後,在人民大會堂舉行了隆重莊嚴的憲法宣誓儀式。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選舉產生或決定任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等其他新一屆國家領導人,也在人民大會堂進行了隆重莊嚴的憲法宣誓,成為新中國歷史上首批舉行憲法宣誓的國家領導人,充分體現了習近平主席等國家領導人,身體力行,率先垂範,堅持和踐行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維護憲法權威的理念要求。這次宣誓,是將憲法宣誓制度寫入憲法總綱後,在全國人大會議上組織的第一次憲法宣誓活動,全國人民通過電視直播觀看了憲法宣誓儀式,受到強烈感染和震撼,受到極大地鼓舞,為法治中國注入強大精神動力。也必將促使國家工作人員和全社會更好地樹立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推動憲法實施。

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作為憲法實施的重要形式,憲法宣誓是推進憲法從文本走向現實的一場莊嚴的儀式,是政治文明和法治進步的重要標誌。

(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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