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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澤選:紀檢監察工作如何實現法法銜接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的頒佈實施和國家監委的組建運行,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取得重大階段性成果。 新時代, 紀檢監察機關擔負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的雙重職責。 紀檢監察執法中如何實現法法銜接也成為需要解答的主題。 法法銜接即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職務犯罪案件, 在事實認定和證據收集、審查、運用上, 要與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法院刑事審判的標準相符合, 即紀檢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調查中採取的諸如邊控、技術調查等措施, 需要公安機關依法執行,

涉及國家秘密的, 需要國家安全機關的協助, 特定線索的調查核實, 需要審計機關的支援, 即紀檢監察執法與行政執法也存在諸多聯繫。 限於篇幅, 本文僅就紀檢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進行闡述。

筆者以為, 法法銜接的完美實現, 需要實踐的不斷探索, 但更新紀檢監察幹部的執法觀, 增強其刑事法內功, 構建連結紀檢監察執法和刑事司法的工作機制, 則是做好法法銜接的關鍵舉措。

要有法法一體運作的統籌執法觀

觀念更新是行動變革的前提和基礎。 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之前, 紀檢監察機關重在監督、執紀、問責, 改革後, 紀檢監察機關既對違紀行為進行查處問責, 又對職務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調查處置。

要實現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職務犯罪與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有效對接, 亦即要實現監察法與刑事法、監察程式與刑事訴訟程式的精密銜接, 其前提是紀檢監察幹部要有法法一體運作的統籌執法觀。 監察法與刑事法(主要指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一體運作, 即懲治腐敗型犯罪的相關事項和要素深度融通而形成的結構合理和機制順暢的工作形態。 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孤立存在, 法律在動態中存在和發展, 監察法也在聯繫中存在和運轉, 在其之前是黨紀黨規, 涉腐行為構成違紀的, 運用黨紀黨規予以處罰, 即所謂“紀在法前”;在其之後是刑事法, 涉腐行為構成職務違法犯罪的, 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置後, 要通過刑事程式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紀檢監察幹部要樹立監察法和刑事法一體存在和運作的統籌執法觀, 既要有“監察”的理念, 又要有“刑事訴訟”的觀念。 在履行職務犯罪調查職責時, 既要有嚴格依照監察法規定的監察範圍、監察程式、監察許可權、監察措施等進行調查的監察思維模式, 也要深知監察調查程式只是處置職務犯罪程式中的一個環節和階段, 因此, 要有把監察執法活動放在刑事訴訟的司法範疇中予以考量的理念, 樹立用刑事訴訟標準驗核監察執法品質的統籌思維觀, 在執法觀念上把監察法和刑事法銜接起來, 為紀檢監察機關調查的職務犯罪案件順利進入刑事司法程式奠好基, 為提升紀檢監察工作品質引好航鋪好路。

要有參照刑事法標準的監察執法行動自覺

新時代, 紀檢監察幹部應當同時樹立執紀和執法的理念, 擁有監督、執紀和監督、調查的意識。 法法銜接更多的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履行職務犯罪調查職能與檢察機關公訴職能的有效對接。 按照監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證據等證據材料, 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運用證據時, 應當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 鑒此, 在監察調查中, 一是要按照刑法關於各具體職務犯罪的構成要件標準收集相關證據, 如, 證明職務犯罪主體身份、主觀要件、客觀行為等方面的證據要依法分別收集;二是要按照刑事訴訟法總則第五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章等相關規定確立的證據標準收集、固定、甄別和運用證據;三是要嚴格依照監察法的規定,

文明規範地運用各項監察調查措施, 嚴防侵害被調查人和其他涉案人員合法權益, 杜絕非法證據的產生, 對調查中的非法證據, 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前要主動排除, 並予補證;四是監察調查終結前, 要對整個案件的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嚴格按照公訴標準或是刑事審判的標準審查、甄別、採信和運用證據, 確保證明案件事實所需要的證據都已收集在案, 證據之間的合理懷疑得到排除,並且能夠形成相互印證的證據鏈。要通過監察調查,達到案件實體上的窮盡,程式上的規範有效。即,被調查人涉嫌犯罪的所有事實和情節均已查清,並獲取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各項調查活動、調查措施和收集證據的行為都是依法實施的,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手續完備,法律文書齊全規範,能夠經得起後續審查起訴和刑事審判的檢驗。

要有監察程式與刑事程式相銜接的程式機制

監察執法中的法法銜接,包括“神”和“形”兩方面。“神”的銜接是內核和根本,是實質上的連結,指監察調查嚴格貫徹“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要求,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確保調查終結形成的案件事實、證據、法律文書等方面均能與審查起訴的標準相對接、相符合。“形”的銜接是機制和保障,是工作程式上的銜接,指紀檢監察機關對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調查終結,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程式上如何銜接的問題。如,監察委員會將案件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應當與檢察機關內設哪個機構對接;對監察調查中採取留置措施的被調查人,後續由檢察機關哪個內設機構辦理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手續;檢察機關將案件退回監察委員會補充調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是否還要將逮捕措施變更為留置措施,等等。只有把移送審查起訴過程中涉及的諸多程式性問題都予以解決,在監察調查程式與審查起訴程式之間建構完整、有效、確保案件交接和資訊流通的機制體系,保障監察法與刑事法、監察調查程式與刑事訴訟程式有效銜接的工作機制才是真正建立起來。

要有同時諳熟監察法和刑事法的紀檢監察幹部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人才是富國之本、興邦大計。做好監察體制改革中的紀檢監察工作,必須培養和鍛造一支政治過硬、本領高強的幹部隊伍。新時代,紀檢監察幹部要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精髓和核心要義,掌握其中蘊含的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並將它轉化為推動工作的強大動力。要在具體的監察調查中自覺做到法法銜接,不僅應當增強黨章黨紀黨規意識,提升執紀本領,還要學習掌握國家監察法的基本內容和精神實質,領會監察範圍、監察許可權、監察程式的本質內涵,掌握運用監察調查措施的條件和標準,更要學習研究刑法關於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具體構成標準、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刑事證據法律制度關於證據資格、證明標準,以及非法證據排除、瑕疵證據補強等規定,做到監察法和刑事法的融會貫通,使之成為思考問題、行動決策的思想自覺,真正養成綜合運用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監察法、刑事法指導紀檢監察工作的行動自覺,如此,法法銜接就能從觀念轉變為具體行動。

(作者單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宣傳部)

證據之間的合理懷疑得到排除,並且能夠形成相互印證的證據鏈。要通過監察調查,達到案件實體上的窮盡,程式上的規範有效。即,被調查人涉嫌犯罪的所有事實和情節均已查清,並獲取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各項調查活動、調查措施和收集證據的行為都是依法實施的,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手續完備,法律文書齊全規範,能夠經得起後續審查起訴和刑事審判的檢驗。

要有監察程式與刑事程式相銜接的程式機制

監察執法中的法法銜接,包括“神”和“形”兩方面。“神”的銜接是內核和根本,是實質上的連結,指監察調查嚴格貫徹“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要求,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確保調查終結形成的案件事實、證據、法律文書等方面均能與審查起訴的標準相對接、相符合。“形”的銜接是機制和保障,是工作程式上的銜接,指紀檢監察機關對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調查終結,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程式上如何銜接的問題。如,監察委員會將案件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應當與檢察機關內設哪個機構對接;對監察調查中採取留置措施的被調查人,後續由檢察機關哪個內設機構辦理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手續;檢察機關將案件退回監察委員會補充調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是否還要將逮捕措施變更為留置措施,等等。只有把移送審查起訴過程中涉及的諸多程式性問題都予以解決,在監察調查程式與審查起訴程式之間建構完整、有效、確保案件交接和資訊流通的機制體系,保障監察法與刑事法、監察調查程式與刑事訴訟程式有效銜接的工作機制才是真正建立起來。

要有同時諳熟監察法和刑事法的紀檢監察幹部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人才是富國之本、興邦大計。做好監察體制改革中的紀檢監察工作,必須培養和鍛造一支政治過硬、本領高強的幹部隊伍。新時代,紀檢監察幹部要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精髓和核心要義,掌握其中蘊含的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並將它轉化為推動工作的強大動力。要在具體的監察調查中自覺做到法法銜接,不僅應當增強黨章黨紀黨規意識,提升執紀本領,還要學習掌握國家監察法的基本內容和精神實質,領會監察範圍、監察許可權、監察程式的本質內涵,掌握運用監察調查措施的條件和標準,更要學習研究刑法關於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具體構成標準、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刑事證據法律制度關於證據資格、證明標準,以及非法證據排除、瑕疵證據補強等規定,做到監察法和刑事法的融會貫通,使之成為思考問題、行動決策的思想自覺,真正養成綜合運用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監察法、刑事法指導紀檢監察工作的行動自覺,如此,法法銜接就能從觀念轉變為具體行動。

(作者單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宣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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