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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Q&A|宜家騙我了嗎?銷售未標注產品執行標準號的商品是否構成欺詐

什麼是產品執行標準號?

就是這個 ▼

圖片來自網路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產品執行標準號是生產者通常必須標注的產品標識內容。

Q 那麼, 如果商場銷售產品卻沒有標注產品執行標準號, 是否構成欺詐呢?

答案是:不一定

為什麼一貫嚴謹細緻的浦小民會給出這樣的答案, 讓我們從一個案例說起。

案情

原告:聶磊

被告:上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浦東分公司(以下簡稱“宜家公司”)

原告

沒有產品執行標準號, 存在欺詐, 要求退貨!賠償!

被告

讓我想想……

Q1:原告的身份屬於消費者嗎?

被告

原告是職業打假人。

原告

我是消費者。

恩!消費者身份OK!

Q2:被告是否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原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有欺詐行為則適用懲罰性賠償。

被告

我們沒有欺詐。

三步走分析▼

STEP1 查清被告行為 未標注產品執行標準號。 為何未標注?因為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銷售時也尚未完成企業生產標準的備案。 商品品質?原告已于訴訟過程中備案成功, 商品品質也符合標準。

STEP2 看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 應當制定企業標準, 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企業的產品標準須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產品未按規定附有標識或與其標識不符的, 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責令限期改進, 並可通報批評或給予責任者行政處分。

STEP3 對被告行為定性 被告違法行為可由相關行政部門處理, 其銷售的商品品質沒有問題, 不構成欺詐, 不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

本案判決:駁回原告訴請

來!浦小民要劃重點了▼

那麼, 讓我們來學習一下, 欺詐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存在欺詐故意、實施欺詐行為、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使被欺詐人基於錯誤認識而做出不真實意思表示。 在欺詐構成要件中, 存在兩層因果關係, 一層是欺詐行為與被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另一層是被欺詐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與錯誤認識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對於被欺詐人的錯誤認識, 以普通消費者應當具有的正常認識為判斷依據。

未標注產品執行標準號系消極行為, 是否構成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判斷要點在於是否存在主觀“故意”。 如經營者事先對產品品質內容有所瞭解而故意隱瞞商品缺陷, 與消費者進行交易, 則構成欺詐行為。

法條連結

原文作者:俞硒

責任編輯:袁田

文字校對:陳衛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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