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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稅立法和實施按“原則”穩步推進

房地產稅試點立法歷程

●2011年1月, 上海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地產稅試點。

●2013年11月,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

●2014年3月, 政府工作報告提出, 要“做好房地產稅等相關立法工作”。

●2018年3月4日,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發言人表示, 房地產稅法律草案正在加快起草完善。

●2018年3月5日, 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健全地方稅體系, 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

●2018年3月25日, 財政部部長劉昆稱, 將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進”的原則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實施。

近日, 關於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實施的消息不脛而走。

4月11日, 財政部副部長程麗華在博鼇亞洲論壇上指出, 》, 就已經透露了房地產稅立法的路線圖。 肖捷指出, 要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並介紹, 按照黨中央審議通過的《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實施意見》的要求, 新開徵稅種, 一律進行法律規範;將現行由國務院行政法規規範的稅種上升為由法律規範, 同時廢止有關稅收條例。 力爭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式, 2020年完成“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改革任務。

調節收入分配籌集財政收入

“房地產稅的主要作用就是調節收入分配、籌集財政收入。 ”史耀斌在回答中外記者提問時指出, 房地產稅最早起源於歐洲,

其歷史比較悠久。 作為大多數國家都普遍採用的稅收制度或者是一個稅種, 它的作用主要就是調節收入分配, 特別是個人財富的集聚, 起到促進社會公平的作用。 同時, 還會增加財政收入, 用來滿足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需求。

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賈康在分析房地產稅應該征的必要性時也指出, 房地產稅是地方稅體系中不可缺失的重要力量。 賈康指出, 結合中國經濟社會轉軌的現實, 應特別強調, 中國的市場經濟需要有分稅制財稅機制匹配, 所以必須要解決包括房地產稅的地方稅體系構建問題。 而從1994年至今, 我國省以下政府並沒有真正進入分稅制狀態——地方稅體系沒有成型,

基層財政困難、土地財政、隱性負債等問題, 在1994年以後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熱點。

在中央推動加快建立地方稅體系的當下, 房地產稅的開設必要而且迫切。 賈康認為, 房地產稅作為地方稅, 它與地方政府職能向公共財政方向轉變有著明顯的內洽性關聯——地方政府專心優化本地公共服務和投資環境, 主力財源建設問題可以一併解決。

至於在收入分配方面的改進問題, 儘管面臨種種爭議, 但多數人還是認為要努力通過再分配手段來遏制收入差距的擴大。 賈康指出, 徵收房地產稅, 會影響到社會成員的現金流, 也會影響到財產配置的格局、走向。 它的正面效應就是以“抽肥補瘦”機制, 配合克服收入分配和財產配置方面的問題,

使整個分配格局中利益關係方面的矛盾都能夠得到很好處理。

業內人士表示, 房地產稅是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發展“長效機制”構建中的重要一環, 因為問題複雜、利益訴求各不相同, 各地的情況千差萬別。 這個問題之所以會引發如此廣泛的關注, 源於其與整個房地產市場以及每一個城市居民的安居生活與利益高度相關, 也涉及到政府、家庭、企業三大部門及其部門內部之間的收入分配問題, 既是宏大的理論問題, 也是切實的民生問題。

對於房地產稅究竟是先改革還是先立法, 曾有過不小的爭論。 2011年, 重慶和上海兩地啟動了開徵房產稅的改革試點。 2014年,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全面依法治國作出部署,

並明確提出要加快重點領域立法。 先立法後改革的思路就此清晰, 這就意味著房地產稅的改革必須要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

時任財政部部長肖捷曾在《黨的十九大報告輔導讀本》中發表署名文章, 提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進’的原則, 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實施。 ”之所以要充分授權、分步推進, 是因為我國地域遼闊, 各個地方的差異很大, 經濟狀況、文化背景、收入水準都很不同。 同時, 房地產稅立法徵收是個大工程, 房地產稅是個技術性比較強的稅種, 會涉及到很多問題, 比如, 全國的房產資訊要有一個統一平臺;再比如, 要建立房地產登記制度、房地產糾紛救濟制度等, 這些都需要一個過程。

在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看來, 目前對於房地產稅來說,已經不再是要不要征的問題,而是怎麼征的問題了,是如何更好地處理國家和個人利益的問題。“對於房地產稅我國已經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現在需要的就是不斷總結、提升和完善。”劉劍文說。

劉劍文進一步指出,房地產稅的徵收範圍以及免征範圍、是按照面積還是按照套數徵收等問題,是下一步立法中需要解決的關鍵點。而如何處理不同納稅人之間的關係、中央和地方的關係、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關係等問題,則是未來房地產稅徵收立法中的難點所在。

“所有的工商業住房和個人住房,都會按照它的評估值來徵稅。”史耀斌在回答中外記者提問時表示,在所有國家的房地產稅制度安排裡面都有一些稅收方面的優惠,中國當然也不例外。

縱 深 〉〉〉

立法要妥善處理諸多熱點問題

房地產稅,立法先行,這是幾年來達成的廣泛共識。如今,立法已然啟動,這一點從決策層的密集表態即可窺見一斑。

受訪專家期待,在立法的過程中能有更多公民的理性參與,通過大家廣泛地討論,真正做到開門立法、集思廣益,盡可能使大家在長遠利益、根本利益上形成更多的共識。

西方一些國家在與房地產相關的財產稅改革上的做法就很值得借鑒。他們在落實稅收法治原則的同時,比較重視讓民眾通過參與稅收立法來消除不公平感,為立法後的執法帶來更多便利。

“對於房地產稅立法,我們需要冷靜思索,進行客觀、細緻、全面、理性系統性的考量,而不要輕率做出規定。”中央財經大學房地產法研究所所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尹飛指出,在房地產稅相關立法過程中,應當妥善處理諸多熱點問題,比如房產的界定範圍等等。

尹飛指出,目前我國房屋產權類型較多,實踐中存在著大量不完全的房屋產權,比如所謂共有產權房、“兩限房”等,這些房屋一定期限內不得上市交易,其權能受到了一定限制。而形態多樣的土地產權也直接影響著房屋產權的完整性。對於建造在劃撥土地上的房屋而言,尹飛認為其類型、歷史淵源更是複雜,如何徵稅需要認真考量。

比如房地產稅和土地出讓金的關係問題。尹飛指出,實際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與房地產稅二者之間的聯繫十分密切,無視土地出讓金因素而輕率徵收房地產稅,對於支付了高額地價的業主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

此外,房地產稅立法還有一個需要仔細考量的問題,那就是如何處理其與物業費的關係。“如果開徵房地產稅,就必須要界定清楚其與物業費之間的關係。換言之,物業服務中的內容哪些應該交給政府來維護、哪些可以交給物業公司來提供服務,這些都需要進一步厘清。”尹飛說。

賈康建議,房地產稅立法要注重與房地產相關的所有稅費的整合與配套改革。前面的土地開發建設、交易環節,總體來說應該是以減輕購房者負擔為取向。在這個稅負體系裡,保有環節的稅負應往上加,而前面環節的稅負能減輕的儘量減輕、能取消的收費要取消、能降低的負擔要降低。“當然,在交易環節如要考慮抑制炒作因素的話,可以對短期倒手交易做特殊處理。同時,還要處理好稅收負擔在‘第一單位’概念之下的扣除問題,讓社會普遍接受房地產稅。”賈康說。

賈康認為,立法一旦完成,在房地產稅分類、分步實施的問題上,應以城鎮區域或者劃一條線以上的城鎮區域,至少是“一線城市”先行實施為佳。“中國不能照搬美國普遍徵收的辦法,要堅持調節高收入的原則,操作起來還有很多技術性細節需要討論。”

按照中央的部署,今年全國各地的不動產都要確權完畢,而全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也在建立當中。其一旦完成,就為房地產稅的全面開徵掃除了技術障礙。

目前對於房地產稅來說,已經不再是要不要征的問題,而是怎麼征的問題了,是如何更好地處理國家和個人利益的問題。“對於房地產稅我國已經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現在需要的就是不斷總結、提升和完善。”劉劍文說。

劉劍文進一步指出,房地產稅的徵收範圍以及免征範圍、是按照面積還是按照套數徵收等問題,是下一步立法中需要解決的關鍵點。而如何處理不同納稅人之間的關係、中央和地方的關係、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關係等問題,則是未來房地產稅徵收立法中的難點所在。

“所有的工商業住房和個人住房,都會按照它的評估值來徵稅。”史耀斌在回答中外記者提問時表示,在所有國家的房地產稅制度安排裡面都有一些稅收方面的優惠,中國當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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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要妥善處理諸多熱點問題

房地產稅,立法先行,這是幾年來達成的廣泛共識。如今,立法已然啟動,這一點從決策層的密集表態即可窺見一斑。

受訪專家期待,在立法的過程中能有更多公民的理性參與,通過大家廣泛地討論,真正做到開門立法、集思廣益,盡可能使大家在長遠利益、根本利益上形成更多的共識。

西方一些國家在與房地產相關的財產稅改革上的做法就很值得借鑒。他們在落實稅收法治原則的同時,比較重視讓民眾通過參與稅收立法來消除不公平感,為立法後的執法帶來更多便利。

“對於房地產稅立法,我們需要冷靜思索,進行客觀、細緻、全面、理性系統性的考量,而不要輕率做出規定。”中央財經大學房地產法研究所所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尹飛指出,在房地產稅相關立法過程中,應當妥善處理諸多熱點問題,比如房產的界定範圍等等。

尹飛指出,目前我國房屋產權類型較多,實踐中存在著大量不完全的房屋產權,比如所謂共有產權房、“兩限房”等,這些房屋一定期限內不得上市交易,其權能受到了一定限制。而形態多樣的土地產權也直接影響著房屋產權的完整性。對於建造在劃撥土地上的房屋而言,尹飛認為其類型、歷史淵源更是複雜,如何徵稅需要認真考量。

比如房地產稅和土地出讓金的關係問題。尹飛指出,實際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與房地產稅二者之間的聯繫十分密切,無視土地出讓金因素而輕率徵收房地產稅,對於支付了高額地價的業主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

此外,房地產稅立法還有一個需要仔細考量的問題,那就是如何處理其與物業費的關係。“如果開徵房地產稅,就必須要界定清楚其與物業費之間的關係。換言之,物業服務中的內容哪些應該交給政府來維護、哪些可以交給物業公司來提供服務,這些都需要進一步厘清。”尹飛說。

賈康建議,房地產稅立法要注重與房地產相關的所有稅費的整合與配套改革。前面的土地開發建設、交易環節,總體來說應該是以減輕購房者負擔為取向。在這個稅負體系裡,保有環節的稅負應往上加,而前面環節的稅負能減輕的儘量減輕、能取消的收費要取消、能降低的負擔要降低。“當然,在交易環節如要考慮抑制炒作因素的話,可以對短期倒手交易做特殊處理。同時,還要處理好稅收負擔在‘第一單位’概念之下的扣除問題,讓社會普遍接受房地產稅。”賈康說。

賈康認為,立法一旦完成,在房地產稅分類、分步實施的問題上,應以城鎮區域或者劃一條線以上的城鎮區域,至少是“一線城市”先行實施為佳。“中國不能照搬美國普遍徵收的辦法,要堅持調節高收入的原則,操作起來還有很多技術性細節需要討論。”

按照中央的部署,今年全國各地的不動產都要確權完畢,而全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也在建立當中。其一旦完成,就為房地產稅的全面開徵掃除了技術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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