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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聯通未獲授權播放《軍師聯盟》被告上法庭

原標題:2017年智慧財產權審判十大案例發佈

“嶗小礦泉水”長得像“嶗山礦泉水”被判侵權;散裝白酒灌裝成五糧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在4月26日第18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來臨之際, 昨日, 青島智慧財產權法庭舉行新聞發佈會, 通報2017年青島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 並發佈了青島智慧財產權法庭及2017年智慧財產權審判十個典型案例。

智慧財產權法庭橫跨6地受案

2017年我市兩級法院共受理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1670件, 審結1536件, 其中青島智慧財產權法庭受理1323件, 審結1211件。 審理了一批影響較大的典型案件, 有保護“嶗山礦泉水”“一得閣”“雲南白藥”等民族品牌的案件,

有平等保護 “斯凱霍普”“怪物能量”等國外智慧財產權人合法權益的案件。 案件類型涉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等多個領域。 1起案件入選全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50個典型案件, 5起案件入選山東省十大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件。

2017年9月, 青島智慧財產權法庭成立, 跨區域審理濰坊、煙臺、威海、日照、東營地區的技術類智慧財產權案件。

聘請技術專家輔助案件審理

去年12月, 青島智慧財產權法庭在高新區設立第三個巡迴審判庭, 與之前設立的即墨藍穀、中德生態園巡迴審判庭共同形成了巡迴審判在青島市高科技園區的合理佈局, 通過公開開庭、走訪座談等為園區企業提供司法服務。

去年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復, 嶗山、即墨兩區法院新獲智慧財產權案件管轄權, 目前我市共有市南區、黃島區、嶗山區、即墨區四家基層法院擁有智慧財產權案件管轄權, 數量位居全省第一。 積極構建技術事實多元查明機制, 從機械、化工、電子、資訊、生物醫藥等技術領域聘任10名兼職技術調查官, 30名技術諮詢專家, 承擔技術調查、技術諮詢職責, 輔助法官查明案件技術事實。 探索建立跨域智慧財產權保護協作機制, 與煙臺、威海等跨區域管轄地區法院在送達保全、巡迴審判、司法服務等方面加強協作, 最大限度方便當事人訴訟。

案例1 商標“搭便車”被判侵權

原告生產的嶗山礦泉水先後被認定為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中華老字型大小,

品牌已有上百年歷史。 原告藍色嶗山礦泉水外包裝設計獨特, 瓶身外形、瓶蓋顏色、瓶貼上由白色至藍色漸變的色彩以及瓶貼上圖案的各個構成要素及其排列,經原告長期使用, 明顯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 “藍礦”已成為知名商品。

被告生產的“嶗小巨峰雪山泉飲用水”包裝瓶、瓶貼、整體設計均與原告產品極為相似, 尤其是“嶗小”的“小”字兩點連筆, 極易誤認為是“山”字。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故意攀附、搭便車意圖明顯, 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侵犯了原告合法權益, 構成不正當競爭, 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萬元。

案例2 未授權播放熱劇被判訴前禁令

申請人合一公司是電視劇 《大軍師司馬懿之軍師聯盟》的權利人,

被申請人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等未經授權, 通過其聯合運營的“沃視頻”平臺向公眾提供該電視劇, 合一公司在訴前向法院提出申請, 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權行為。

法院認為, 申請人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裁定被申請人立即停止通過“沃視頻”平臺向公眾提供播放服務。 近年來, 熱播劇成為一些視頻平臺侵犯網路資訊傳播權的“重災區”, 由於網路侵權行為具有傳播速度快、影響範圍大、損害後果難以彌補等特點, 法院針對互聯網環境下的侵權行為依法發佈了多起訴前禁令。

案例3 “麥諾小子”轉讓引糾紛

2014年, 原告與被告簽訂《轉讓合同》, 合同約定轉讓被告所有的青島麥諾小子餐飲有限公司的兩家麥諾小子餐廳及兩個商標權等,

整體出讓價格為300萬元左右。 原告向被告支付轉讓費303萬後, 被告一直未配合原告履行商標轉讓手續, 原告向法院起訴, 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 原被告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合法有效, 判決涉案商標歸原告所有, 被告配合原告辦理轉讓手續。

案例4 倆“力諾”太相似構成不正當競爭

原告是第1681982號“力諾”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 原告認為被告未經其許可, 在產品上突出使用“諾”標識, 並將原告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字型大小使用, 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控產品雖在顯著位置上標注有“諾”字樣, 但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可以區別,不構成商標侵權;但原告的企業字型大小“力諾”在山東省內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被告將“力諾瑞特”作為其企業字型大小使用,易與原告的企業名稱“力諾”相混淆,故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例5 “超微粉碎機”專利侵權賠償15萬

原告是“超微粉碎機”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原告發現被告生產、銷售的同類機器的相關技術特徵與其專利技術特徵相同,侵犯其專利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原告專利保護範圍,侵犯了原告專利權,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15萬元。

案例6 擅自使用設計專利賠償75萬元

SKIPHOP是美國著名的嬰幼用品品牌,旗下的動物園系列兒童書包曾獲美國 “鮑德里奇國家品質獎”,成為嬰幼兒用品行業備受讚譽的全球品牌。原告發現被告未經許可擅自生產並在天貓平臺大量銷售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兒童書包,因此起訴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被告辯稱其使用案外人外觀設計專利,該外觀設計專利失效後進入公有領域,被告有權自由使用。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兒童書包領域與國際知名品牌長期合作,明知原告商標知名度,但仍生產、銷售侵權商品,具有明顯的惡意,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並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5萬元。

案例7 未經允許使用相似美術形象被判侵權

原告將“腹安寶”“瀉兒舒”美術作品登記後,許可案外人北京梵瑞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北京梵瑞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託被告生產“腹安寶”和“瀉兒舒”無糖配方粉產品。合同履行完畢後,被告未經許可在自己的產品包裝上使用與“腹安寶”和“瀉兒舒”美術作品極為相似的外包裝,原告認為該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50萬元。

法院審查雙方的證據後認定原告為著作權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10萬元。

案例8 無證據證明遭損失法院判駁回

2012年,被告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作為申請人,依據名稱為“具有特殊端孔的集裝箱角件”的發明專利,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對原告發佈訴前禁令並進行證據保全,法院依申請採取了保全措施。後在實體審理中被告敗訴。

原告認為,由於被告在該案中濫用訴權,提出的訴前禁令和證據保全錯誤,給原告造成損失,要求賠償被告220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基於訴前禁令及證據保全產生的損害賠償糾紛,應滿足相關法定條件。本案中,原告並沒有證據證明其實際執行了禁令並遭受了損失,因此認為原告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案例9 “裝訂機”不服行政處理決定案

第三人王某是“全自動快裝箱鎖扣裝訂機”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其向被告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認為原告青島美嘉隆包裝機械有限公司侵犯其專利權,請求責令原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被告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第三人專利權保護範圍,要求原告停止侵權行為。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被告行政處理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式,駁回原告訴請。

案例10 散酒灌裝成“茅臺”“五糧液”

被告人孫某系酒水代理商,在批發、零售酒水的過程中,其發現用低檔次的白酒勾兌灌裝“茅臺”“五糧液”等高檔白酒可以在短期內賺取高額利潤。為獲取不正當利益,孫某在自己家中雇傭工人,用“金六福”散裝白酒灌裝的方式加工“五糧液”酒、“茅臺”酒並對外銷售謀利。被公安機關查獲假冒“五糧液”酒365瓶、“茅臺”酒66瓶,價值共計人民幣33萬餘元。法院認為,孫某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4個月,並處罰金17萬元。

但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可以區別,不構成商標侵權;但原告的企業字型大小“力諾”在山東省內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被告將“力諾瑞特”作為其企業字型大小使用,易與原告的企業名稱“力諾”相混淆,故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例5 “超微粉碎機”專利侵權賠償15萬

原告是“超微粉碎機”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原告發現被告生產、銷售的同類機器的相關技術特徵與其專利技術特徵相同,侵犯其專利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原告專利保護範圍,侵犯了原告專利權,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15萬元。

案例6 擅自使用設計專利賠償75萬元

SKIPHOP是美國著名的嬰幼用品品牌,旗下的動物園系列兒童書包曾獲美國 “鮑德里奇國家品質獎”,成為嬰幼兒用品行業備受讚譽的全球品牌。原告發現被告未經許可擅自生產並在天貓平臺大量銷售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兒童書包,因此起訴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被告辯稱其使用案外人外觀設計專利,該外觀設計專利失效後進入公有領域,被告有權自由使用。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兒童書包領域與國際知名品牌長期合作,明知原告商標知名度,但仍生產、銷售侵權商品,具有明顯的惡意,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並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5萬元。

案例7 未經允許使用相似美術形象被判侵權

原告將“腹安寶”“瀉兒舒”美術作品登記後,許可案外人北京梵瑞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北京梵瑞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託被告生產“腹安寶”和“瀉兒舒”無糖配方粉產品。合同履行完畢後,被告未經許可在自己的產品包裝上使用與“腹安寶”和“瀉兒舒”美術作品極為相似的外包裝,原告認為該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50萬元。

法院審查雙方的證據後認定原告為著作權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10萬元。

案例8 無證據證明遭損失法院判駁回

2012年,被告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作為申請人,依據名稱為“具有特殊端孔的集裝箱角件”的發明專利,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對原告發佈訴前禁令並進行證據保全,法院依申請採取了保全措施。後在實體審理中被告敗訴。

原告認為,由於被告在該案中濫用訴權,提出的訴前禁令和證據保全錯誤,給原告造成損失,要求賠償被告220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基於訴前禁令及證據保全產生的損害賠償糾紛,應滿足相關法定條件。本案中,原告並沒有證據證明其實際執行了禁令並遭受了損失,因此認為原告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案例9 “裝訂機”不服行政處理決定案

第三人王某是“全自動快裝箱鎖扣裝訂機”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其向被告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認為原告青島美嘉隆包裝機械有限公司侵犯其專利權,請求責令原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被告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第三人專利權保護範圍,要求原告停止侵權行為。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被告行政處理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式,駁回原告訴請。

案例10 散酒灌裝成“茅臺”“五糧液”

被告人孫某系酒水代理商,在批發、零售酒水的過程中,其發現用低檔次的白酒勾兌灌裝“茅臺”“五糧液”等高檔白酒可以在短期內賺取高額利潤。為獲取不正當利益,孫某在自己家中雇傭工人,用“金六福”散裝白酒灌裝的方式加工“五糧液”酒、“茅臺”酒並對外銷售謀利。被公安機關查獲假冒“五糧液”酒365瓶、“茅臺”酒66瓶,價值共計人民幣33萬餘元。法院認為,孫某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4個月,並處罰金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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