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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調查湯蘭蘭案,總結四大疑點

2008年, 14歲的湯蘭蘭向黑龍江五大連池警方報案, 稱自己從6歲開始便遭到親屬、鄉鄰等數十人的侵害, 時間長達七、八年之久。

當地司法機關經過4年的調查審理, 最終包括湯蘭蘭父母在內的11人獲刑。

10年之後, 因為媒體的介入, 這起舊案又被翻起。

26日, 央視《法治線上》記者探訪湯蘭蘭居住地, 採訪案件原審律師, 獲得了4大疑點。

1.被告人稱受到刑訊逼供

2009年9月, 11名被告人對犯罪事實予以否認, 稱是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下做出的有罪供述。

而主要證據之一是被告人身上的傷痕。

另一個證據是湯蘭蘭的爺爺湯瑞景的意外死亡。

2008年12月13日, 湯瑞景在五大連池看守所拘留期間意外死亡。

根據屍檢報告記錄:經現場勘查, 在湯瑞景所在的監室內多處有血跡。

在湯瑞景的右枕部, 右臂存在傷痕, 但並不是致命傷。

導致湯瑞景死亡的原因是“肺組織低分化鱗狀細胞癌伴壞死出血死亡”。

然而, 在二審中, 多名辦案人員的證言證實沒有逼供、誘供的情況。

看守所也出具了說明、值班記錄及入監健康檢查表證明被告人並無外傷。

而其他在押人員的證言, 證明了幾名被告人在看守所通過大聲呼喊的方式進行串供。

2.不存在的DVD機

當時, 最主要的直接證據是被告人湯繼海家的一台DVD機和淫穢光碟。

據檢察機關指控, 在2003年, 多名被告人先後兩次邊看光碟邊對被害人實施了侵害。

換句話說, 檢方指控幾名被告人作案時使用的工具, 當時根本就不存在。

不過, 同樣也是在二審時, 檢察機關重新提交了湯蘭蘭的問詢筆錄, 證明2003年所看的DVD機“應該是他們借的”。

3.你幫我交三年學費, 我不指控你丈夫

這段話來自于一份村民劉桂英與湯蘭蘭的通話錄音。

時間是2008年10月。錄音中,湯蘭蘭向老姑劉桂英要求:

與湯蘭蘭通話後,劉桂英報警,將這份通話錄音提供給了五大連池市警方。

劉長海一審辯護律師劉顯恒表示,當時想要靠錄音證明湯蘭蘭有可能說謊。

但公訴機關發表觀點認為,這一敲詐電話與犯罪事實之間沒有關聯性。

換句話說,檢方認為,敲詐電話打不打,跟犯罪與否沒有關係。

4.真假B超單

整個案件有一個關鍵的時間節點:2008年的10月3日。

那一天,是湯蘭蘭的母親萬秀玲最後一次見到她的時間,也是在那一天湯蘭蘭寫下了舉報信。

2007-2008年,湯蘭蘭平常就住在乾爸乾媽家裡上學,只有假期才回家住上幾天。

2008年7月,萬秀玲到住宿家庭看過一次湯蘭蘭,此後萬秀玲就沒有再跟湯蘭蘭聯繫過。

直到2008年10月1日,萬秀玲和丈夫湯繼海才重新聯繫到了湯蘭蘭。

那天,萬秀玲接到女兒湯蘭蘭的電話,電話裡她說,“媽我懷孕是我爸的。”

2008年10月3日,萬秀玲打算把湯蘭蘭接回家。

萬秀玲回憶,正是那天,到了湯蘭蘭的住宿家庭後,湯蘭蘭的乾媽給了她一張B超單,顯示懷孕。

但是,公安機關去醫院調出的B超單卻顯示,湯蘭蘭沒有懷孕。

這兩份B超單顯示為同一時間、同一家醫院、同樣一名醫生,而檢查結果卻截然相反。

B超單顯示報告日期為2008年3月31日,檢查結果一份顯示“子宮內有胎兒症狀”而另外一份顯示“子宮未見異常”。

根據劉顯恒律師介紹,當時在法庭已經提出了真假B超單的質疑,檢方也提出了“沒有懷孕”是真B超單的證據。

但是,法庭最後的判決書當中卻沒有涉及這個事實的認定。

根據一審判決書的內容,2008年10月27日,湯蘭蘭是在乾爸乾媽的陪同下到公安局報案。

但是在記者的採訪中,湯蘭蘭的乾媽否認了這一說法:“在這兒住是不假,報案也不是我啊,是孩子報的案啊,那孩子是跟他們老師借的手機報的案。”

此外,根據參與劉顯恒律師回憶,當時湯蘭蘭和她乾媽也否認了曾經打電話說湯蘭蘭懷孕,以及給了那張顯示懷孕的B超單的事情。

時間是2008年10月。錄音中,湯蘭蘭向老姑劉桂英要求:

與湯蘭蘭通話後,劉桂英報警,將這份通話錄音提供給了五大連池市警方。

劉長海一審辯護律師劉顯恒表示,當時想要靠錄音證明湯蘭蘭有可能說謊。

但公訴機關發表觀點認為,這一敲詐電話與犯罪事實之間沒有關聯性。

換句話說,檢方認為,敲詐電話打不打,跟犯罪與否沒有關係。

4.真假B超單

整個案件有一個關鍵的時間節點:2008年的10月3日。

那一天,是湯蘭蘭的母親萬秀玲最後一次見到她的時間,也是在那一天湯蘭蘭寫下了舉報信。

2007-2008年,湯蘭蘭平常就住在乾爸乾媽家裡上學,只有假期才回家住上幾天。

2008年7月,萬秀玲到住宿家庭看過一次湯蘭蘭,此後萬秀玲就沒有再跟湯蘭蘭聯繫過。

直到2008年10月1日,萬秀玲和丈夫湯繼海才重新聯繫到了湯蘭蘭。

那天,萬秀玲接到女兒湯蘭蘭的電話,電話裡她說,“媽我懷孕是我爸的。”

2008年10月3日,萬秀玲打算把湯蘭蘭接回家。

萬秀玲回憶,正是那天,到了湯蘭蘭的住宿家庭後,湯蘭蘭的乾媽給了她一張B超單,顯示懷孕。

但是,公安機關去醫院調出的B超單卻顯示,湯蘭蘭沒有懷孕。

這兩份B超單顯示為同一時間、同一家醫院、同樣一名醫生,而檢查結果卻截然相反。

B超單顯示報告日期為2008年3月31日,檢查結果一份顯示“子宮內有胎兒症狀”而另外一份顯示“子宮未見異常”。

根據劉顯恒律師介紹,當時在法庭已經提出了真假B超單的質疑,檢方也提出了“沒有懷孕”是真B超單的證據。

但是,法庭最後的判決書當中卻沒有涉及這個事實的認定。

根據一審判決書的內容,2008年10月27日,湯蘭蘭是在乾爸乾媽的陪同下到公安局報案。

但是在記者的採訪中,湯蘭蘭的乾媽否認了這一說法:“在這兒住是不假,報案也不是我啊,是孩子報的案啊,那孩子是跟他們老師借的手機報的案。”

此外,根據參與劉顯恒律師回憶,當時湯蘭蘭和她乾媽也否認了曾經打電話說湯蘭蘭懷孕,以及給了那張顯示懷孕的B超單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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