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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公佈5起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未銷售的貨值計入犯罪數額

東南網莆田4月26日訊4月26日是第18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 上午, 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新聞發佈會, 介紹2016年以來莆田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有關工作情況, 並公佈5起對公眾具有警示、教育意義的智慧財產權審判典型案件, 引導公眾樹立尊重、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意識, 引導全社會形成尊重權利、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圍。

智慧財產權案件呈現五大特點

據介紹, 2016年至2018年3月, 全市兩級法院受理和審結智慧財產權一審民事案件566件和447件, 分別同比上升51.74%和50.5%;受理和審結智慧財產權侵權的刑事一審案件96件和89件,

同比分別下降34.38%和28.8%,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79件100人, 分別同比下降38.76%和44.13%, 其中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31人。

近年來, 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智慧財產權案件主要呈現出五大特點:

民事案件突增, 刑事案件略有下降。 2015年, 受理的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僅為161件, 但2016年突增至199件, 2017年受理307件;刑事智慧財產權案件2015年、2016年、2017年分別受理74件、54件、38件。

非公企業商標權成為受害“重災區”。 智慧財產權案件的侵權對象範圍廣泛, 既包括國內自主品牌, 如潔麗雅、銳步等, 也包括外國馳名商標, 如“NIKE”“adidas”等。

刑事案件案發地和涉及的行業均相對集中。 刑事智慧財產權案件主要集中在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犯罪地主要分佈于經濟發達、品牌集中的地區。

其中, 荔城、城廂地區案發分別占比為47.5%、35%, 兩個地區案件數量占全市案件總數的82.5%。 此外, 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鞋業、服飾等行業。 其中, 發生在鞋業的涉罪人數占比83.96%, 發生在服飾業的涉罪人數占比9.88%, 以上行業總占比高達93.82%。

民事案件案發地和涉及行業相對分散, 但案由相對集中。 涉民事智慧財產權糾紛案發地遍佈全市, 涉及行業有眼鏡、毛巾、玩具等。 但案由主要集中在著作權侵權和商標權侵權這兩類, 2016年-2018年3月, 受理商標侵權糾紛310件、著作權侵權糾紛202件, 占總數的90.46%。

電商假冒侵權手段隱秘, 侵權主體範圍廣泛。 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 網路商標的使用方式呈現多樣化, 網路空間假冒侵權的比重越來越大。

網路商標侵權主體範圍廣泛, 除了涉及傳統意義的侵權商品的實際銷售者及故意為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者, 還包括侵權資訊傳播者、網路服務提供商、APP開發商等, 所涉協力廠商侵權主體範圍廣泛。

五起智慧財產權審判典型案件

案例一:

生產假鞋構成犯罪, 未銷售的貨值計入犯罪數額

被告人林甲自2016年開始, 在莆田市荔城區拱辰街道某鞋面加工廠內生產假冒的耐克品牌和銳步品牌運動鞋, 並將成型車間的假鞋生產以每雙人民幣3元的價格承包給被告人雷某, 由其自行雇傭工人進行生產, 成型車間的工人工資由雷某自行發放。 被告人林甲雇傭被告人林乙擔任針車車間負責人,

由被告人林乙負責對針車車間的工人和品質進行管理。

2017年7月8日, 荔城公安分局民警在上述鞋面加工廠內查獲假冒耐克、銳步牌運動鞋、鞋底及制鞋縫紉機等物。 經鑒定, 上述假冒注冊商標的運動鞋及鞋底價值人民幣668.7246萬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林甲、雷某、林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 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假冒兩種注冊商標, 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668.7246萬元, 情節特別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最終, 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人林甲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林乙有期徒刑九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所扣押假冒運動鞋及鞋底等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 依法處理。

典型意義:

該案是一起利用刑事手段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維護市場秩序的典型案例。 該案被告人為獲取非法利益, 生產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運動鞋及鞋底。 雖然本案中的運動鞋及鞋底雖未銷售。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非法經營數額”, 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過程中, 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 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 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 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 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因此,本案對未銷售的貨品也計入非法經營數額。該案的審判體現了法院加大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力度,發揮刑事審判制裁和預防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職能。

案例二:

網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被告人獲刑罰

同年11月1日,荔城公安分局民警在上述出租屋中查獲假冒萬斯牌帆布鞋1080雙,扣押送貨單31本。經統計,被扣押“送貨單”31本共計成功銷售假冒萬斯牌帆布鞋1436雙,平均每雙銷售價格為人民幣60.88元,共計銷售人民幣87425元。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陳某退出違法所得款人民幣22804元,並預交罰金人民幣8萬元。

被告人陳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予以銷售,銷售金額計人民幣153475.4元(其中未銷售金額人民幣65750.4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鑒於被告人部分犯罪未遂,且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退交違法所得款及主動預交罰金,有悔罪表現,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陳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陳某退交在本院的違法所得款人民幣22804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荔城公安分局暫扣的假冒萬斯牌帆布鞋一千零八十雙及聯想牌電腦一台,均予以沒收,由押扣機關依法處理。

典型意義:

隨著“互聯網+”的興起,通過電商管道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案件比重呈上升趨勢。因網路社會是一個相對自由的空間,身份不易確認,網路監管難度較高,容易形成黑色產業鏈條。網路環境下的侵權犯罪行為涉及製作、儲存、傳輸、伺服器架設、線上線下推廣、廣告加盟等多個環節。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明知所銷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冊商標,故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案例三:

銷售侵權商品屬違法,商家被判賠償6000元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訴侵權商品與案涉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相同,案涉毛巾洗標及吊牌上的潔麗雅系列標誌,與案涉注冊商標相同,經鑒定系假冒商品。據此,法院認為被訴侵權商品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綜合考慮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時間、案涉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依法酌定被告賠償原告包括合理開支在內的經濟損失共計6000元。

典型意義:

近兩年來,超市、便利店等規模較小的終端銷售商、經銷者被訴侵害商標權的案件逐年遞增,原告多為知名商標專用權人,例如六神花露水、暴龍眼鏡、宜賓五糧液、茶花水杯、潔麗雅毛巾等。大部分終端銷售商因競爭激烈、法律意識較淡薄等因素,在進貨時主要考慮商品價格,對合法來源未盡到足夠的審查義務。通過以上案例提醒經銷者們在進貨時要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特別要注意進貨商品的合理價、合法商業發票、完整的日常經營記錄等,共同構建合理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營造良好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氛圍。

案例四:

企業名稱與注冊商標衝突,應遵循在先權利原則

曾某於2009年8月14日註冊取得“壺蘭”商標,有效期至2019年8月13日,並於2016年5月11日註冊成立太倉市浮橋鎮壺蘭海鮮樓,經營場所位於江蘇省太倉市浮橋鎮九曲吳淞路。莆田壺蘭酒店成立於2001年7月23日,成立後即一直在位於莆田市城廂區莆陽東路18號的經營位址從事賓館經營服務。

曾某於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稱莆田壺蘭酒店構成對其持有的“壺蘭”注冊商標的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要求莆田壺蘭酒店立即停止侵權及賠償其經濟損失5萬元。

法院認為,企業名稱與注冊商標發生衝突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和保護合法在先權利的原則。從涉案權利商標的申請時間、核准註冊時間,以及莆田壺蘭酒店企業名稱的設立和使用情況來看,涉案權利商標核准註冊的時間是2009年8月14日,而莆田壺蘭酒店取得“莆田市南門企業集團壺蘭大酒店有限公司”該企業名稱的時間為2001年7月23日,從權利產生時間看,莆田壺蘭酒店的企業名稱早於涉案權利商標專用權確立的時間。

鑒於此,法院認定,莆田壺蘭酒店無侵權主觀過錯,亦不存在將他人注冊商標用於其字型大小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故意。同時,因莆田壺蘭酒店使用“壺蘭”的方式是與“大酒店”共同使用,該使用方式與曾某單純的文字注冊商標存在較大區別,不會產生混淆誤認的後果,且經營範圍和經營地點也存在重大差別,故認定莆田壺蘭酒店對“壺蘭”的字型大小享有在先權利,莆田壺蘭酒店有權對其企業名稱及“壺蘭”的企業字型大小進行合理、合法的使用。

典型意義:

在先權利,是商標法的術語,是指商標申請註冊之前即已存在並合法有效的權利。同時,當出現不同主體在相同、類似商標上申請相同、近似商標,或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註冊他人使用在先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時,商標法對在先使用商標提供保護。因此,商標的在先使用雖然不能形成嚴格意義上的權利,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成為商標法所保護的准權利。故,注冊商標持有人並無法禁止在先權利使用權人放棄合法享有的在先權利。

案例五:

超過訴訟時效的智慧財產權不予保護,對侵權行為應及時主張

2008年1月7日,魏某在第28類商品上註冊“雀友QUEYOU”商標,該商標仍在有效期內。2008年3月14日,該商標轉讓給某機電公司。2010年10月8日,國家商標局認定“雀友QUEYOU”商標為馳名商標。2014年1月21日,仙遊縣工商行政管理對仙遊縣某電器店的經營者汪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仙遊縣某電器店銷售的麻將機為侵犯“雀友”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並處罰款人民幣9000元,沒收已被扣押的麻將機10台。

2015年12月17日,某機電公司向仙遊縣某電器店寄出律師函,要求在收到律師信之日起十日內達成調解協定,否則將採取訴訟程式對所遭受的經濟損失進行追索。後於2016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電器店立即停止對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並銷毀庫存,賠償經濟損失6萬元及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8500元。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本案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依據某機電公司提供的證據可知,2013年11月26日,某機電公司打假辦人員與仙游縣某工商所的執法人員一同前往仙遊縣某電器店檢查,並對涉案麻將機主機進行現場鑒定、出具鑒定書,可以認定某機電公司於2013年11月26日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某機電公司於2015年12月17日寄出律師函向仙遊縣某電器店主張權利,距2013年11月26日已超過兩年的時間,且某機電公司並沒有舉證證明仙遊縣某電器店的侵權行為一直持續至其起訴之時。據此,駁回某機電公司對仙遊縣某電器店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因此,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對侵權人應及時主張,如在超過二年訴訟時效後起訴,且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情形,侵權人據此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權利人的智慧財產權則不受法律保護。

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因此,本案對未銷售的貨品也計入非法經營數額。該案的審判體現了法院加大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力度,發揮刑事審判制裁和預防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職能。

案例二:

網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被告人獲刑罰

同年11月1日,荔城公安分局民警在上述出租屋中查獲假冒萬斯牌帆布鞋1080雙,扣押送貨單31本。經統計,被扣押“送貨單”31本共計成功銷售假冒萬斯牌帆布鞋1436雙,平均每雙銷售價格為人民幣60.88元,共計銷售人民幣87425元。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陳某退出違法所得款人民幣22804元,並預交罰金人民幣8萬元。

被告人陳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予以銷售,銷售金額計人民幣153475.4元(其中未銷售金額人民幣65750.4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鑒於被告人部分犯罪未遂,且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退交違法所得款及主動預交罰金,有悔罪表現,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陳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陳某退交在本院的違法所得款人民幣22804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荔城公安分局暫扣的假冒萬斯牌帆布鞋一千零八十雙及聯想牌電腦一台,均予以沒收,由押扣機關依法處理。

典型意義:

隨著“互聯網+”的興起,通過電商管道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案件比重呈上升趨勢。因網路社會是一個相對自由的空間,身份不易確認,網路監管難度較高,容易形成黑色產業鏈條。網路環境下的侵權犯罪行為涉及製作、儲存、傳輸、伺服器架設、線上線下推廣、廣告加盟等多個環節。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明知所銷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冊商標,故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案例三:

銷售侵權商品屬違法,商家被判賠償6000元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訴侵權商品與案涉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相同,案涉毛巾洗標及吊牌上的潔麗雅系列標誌,與案涉注冊商標相同,經鑒定系假冒商品。據此,法院認為被訴侵權商品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綜合考慮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時間、案涉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依法酌定被告賠償原告包括合理開支在內的經濟損失共計6000元。

典型意義:

近兩年來,超市、便利店等規模較小的終端銷售商、經銷者被訴侵害商標權的案件逐年遞增,原告多為知名商標專用權人,例如六神花露水、暴龍眼鏡、宜賓五糧液、茶花水杯、潔麗雅毛巾等。大部分終端銷售商因競爭激烈、法律意識較淡薄等因素,在進貨時主要考慮商品價格,對合法來源未盡到足夠的審查義務。通過以上案例提醒經銷者們在進貨時要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特別要注意進貨商品的合理價、合法商業發票、完整的日常經營記錄等,共同構建合理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營造良好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氛圍。

案例四:

企業名稱與注冊商標衝突,應遵循在先權利原則

曾某於2009年8月14日註冊取得“壺蘭”商標,有效期至2019年8月13日,並於2016年5月11日註冊成立太倉市浮橋鎮壺蘭海鮮樓,經營場所位於江蘇省太倉市浮橋鎮九曲吳淞路。莆田壺蘭酒店成立於2001年7月23日,成立後即一直在位於莆田市城廂區莆陽東路18號的經營位址從事賓館經營服務。

曾某於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稱莆田壺蘭酒店構成對其持有的“壺蘭”注冊商標的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要求莆田壺蘭酒店立即停止侵權及賠償其經濟損失5萬元。

法院認為,企業名稱與注冊商標發生衝突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和保護合法在先權利的原則。從涉案權利商標的申請時間、核准註冊時間,以及莆田壺蘭酒店企業名稱的設立和使用情況來看,涉案權利商標核准註冊的時間是2009年8月14日,而莆田壺蘭酒店取得“莆田市南門企業集團壺蘭大酒店有限公司”該企業名稱的時間為2001年7月23日,從權利產生時間看,莆田壺蘭酒店的企業名稱早於涉案權利商標專用權確立的時間。

鑒於此,法院認定,莆田壺蘭酒店無侵權主觀過錯,亦不存在將他人注冊商標用於其字型大小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故意。同時,因莆田壺蘭酒店使用“壺蘭”的方式是與“大酒店”共同使用,該使用方式與曾某單純的文字注冊商標存在較大區別,不會產生混淆誤認的後果,且經營範圍和經營地點也存在重大差別,故認定莆田壺蘭酒店對“壺蘭”的字型大小享有在先權利,莆田壺蘭酒店有權對其企業名稱及“壺蘭”的企業字型大小進行合理、合法的使用。

典型意義:

在先權利,是商標法的術語,是指商標申請註冊之前即已存在並合法有效的權利。同時,當出現不同主體在相同、類似商標上申請相同、近似商標,或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註冊他人使用在先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時,商標法對在先使用商標提供保護。因此,商標的在先使用雖然不能形成嚴格意義上的權利,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成為商標法所保護的准權利。故,注冊商標持有人並無法禁止在先權利使用權人放棄合法享有的在先權利。

案例五:

超過訴訟時效的智慧財產權不予保護,對侵權行為應及時主張

2008年1月7日,魏某在第28類商品上註冊“雀友QUEYOU”商標,該商標仍在有效期內。2008年3月14日,該商標轉讓給某機電公司。2010年10月8日,國家商標局認定“雀友QUEYOU”商標為馳名商標。2014年1月21日,仙遊縣工商行政管理對仙遊縣某電器店的經營者汪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仙遊縣某電器店銷售的麻將機為侵犯“雀友”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並處罰款人民幣9000元,沒收已被扣押的麻將機10台。

2015年12月17日,某機電公司向仙遊縣某電器店寄出律師函,要求在收到律師信之日起十日內達成調解協定,否則將採取訴訟程式對所遭受的經濟損失進行追索。後於2016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電器店立即停止對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並銷毀庫存,賠償經濟損失6萬元及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8500元。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本案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依據某機電公司提供的證據可知,2013年11月26日,某機電公司打假辦人員與仙游縣某工商所的執法人員一同前往仙遊縣某電器店檢查,並對涉案麻將機主機進行現場鑒定、出具鑒定書,可以認定某機電公司於2013年11月26日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某機電公司於2015年12月17日寄出律師函向仙遊縣某電器店主張權利,距2013年11月26日已超過兩年的時間,且某機電公司並沒有舉證證明仙遊縣某電器店的侵權行為一直持續至其起訴之時。據此,駁回某機電公司對仙遊縣某電器店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因此,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對侵權人應及時主張,如在超過二年訴訟時效後起訴,且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情形,侵權人據此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權利人的智慧財產權則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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