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歷史>正文

新式學堂學生推倒求子廟,百姓直接把學堂砸爛了!

來稿/李俊領

單位/社科院近代史所

戊戌新政時期, 清廷實施的“廟產興學”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衝擊了民間的泰山信仰。 為解決教育改革費用不足的問題, 康有為於光緒二十四年(1898)五月十五日上奏了《請飭各省改書院淫祠為學堂折》, 建議將民間的“淫祠”改為學堂。 其在奏摺中說:

“中國民俗, 惑於鬼神, 淫祠遍於天下。 ……若改諸廟為學堂, 以公產為工費, ……則人人知學, 學堂遍地。 ”

康氏所說的“淫祠”是指不在官方祀典的民間祭祀鬼神的祠廟。 是年五月二十二日, 光緒帝頒佈了興學的上諭, 要求將各地不在祀典者的民間祠廟一律改為學堂, 以節省費用, 振興教育。 這些祠廟不僅包括所謂“淫祠”, 還包含會館、宗祠等民間的公共建築及其財產。

依據這一政策, 各地奉祀碧霞元君的泰山行宮均屬於“淫祠”, 而東嶽廟則是不可毀的“正祀”祠廟。 由於戊戌變法推行時間較短,

各地的泰山行宮未受到明顯的影響, 但在後來“廟產興學”運動中難以避免遭遇衝擊的命運。

光緒三十一年(1905), 清廷廢除了科舉制, 在各地利用廟產興建勸學所與新學堂。 翌年, 清廷正式頒佈了《勸學章程》, 要求各村的學堂董事查明本地不在祀典的廟宇與鄉社, 允許將其租賃給學堂, 將迎神賽會、演劇的存款充當學費。

由此興起了大規模的“廟產興學”運動。 在此運動中, 民間的一些泰山行宮被改為學校或移做他用。

清末, 一些地方的新學教育與民間的碧霞元君信仰發生了劇烈的衝突。

庚子國變後, 曾任河南高等學堂教務長的王筱汀與李敏修在河南禹州首倡新學教育, 其弟王輿三任該縣官立高等小學堂堂長。 光緒三十二年(1906)十二月, 禹州之飲牛口奉祀碧霞元君的三仙廟開廟會, 演戲劇, 善男信女紛紛前往求子。

該地高等小學堂的學生前往觀看, 堂長王輿三憎惡民眾的愚昧無知, 於是搗毀了三仙廟中的一尊塑像。 未料此舉引起了進香民眾的憤慨, 他們在“毀學堂”口號下蜂擁而至高等小學堂,

“撞門入室, 見物即毀”。 後來他們報復王輿三未遂, 但砸毀了李敏修的家舍。

可見, 在民智未開的情況下, 清末的新學教育與民間的泰山神靈信仰習俗存在著觀念上的矛盾。 “廟產興學”之所以引發了官民衝突, 其中關鍵問題在於官方新學教育與民間傳統信仰在思想觀念與公共財產上有所爭奪。

有學者認為, 對於清末鄉村社會而言, 新式學堂的建設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平衡關係, “引起各種新舊勢力間錯綜複雜的矛盾衝突”, 造成主管新式教育的學董與廟首(會首)之間的訴訟連綿不斷。 “其實質是國家權力不斷下移,滲透進鄉村既有的權力結構的過程。 ”

這未必是清廷推行新式教育的初衷, 但廟產興學無疑是國家依靠暴力侵奪民眾公共資產的行為。 在此過程中, 國家試圖扮演啟蒙者的角色, 這個角色並未得到民眾的普遍認同。 在此情況下, 國家通過扶持新學教育及其關聯的學董等新的鄉村權威, 直接侵奪廟產, 無疑損傷了某些廟神信仰者的情感與利益, 不能不引發後者的反感與抗爭。

顯然,清末“廟產興學”,既是一個經濟利益問題,也是一個將民間信仰政治化的問題。

誠然,一些地方精英將信仰神靈的民眾視為愚民,對其不支持新學教育十分不滿。光緒三十三年(1907),山東鄒平縣人趙仁山在《捐田興學碑記》中稱:

迷信之人為其崇拜的偶像或動植物修建祠宇,供奉香火,“歲糜金錢以巨萬計,曾不少加吝惜”,但談到為傳播科學、修建學堂捐款,他們卻說“無款”。他慨歎道:“迷信愈深,科學思想愈不發達,蓋非一朝夕之故”。

對比“迷信之人”無款建設學校的做法,他由衷地贊許本地的梁一裡、蔡景雲等人將十八畝八分良田捐給了新興的學校,認為這才是“祛迷信心,發達科學思想”的善舉。

應該說,在民間神靈信仰觀念與習俗尚未得以改變的情況下,清末“廟產興學”的運動無疑會引發官民之間的衝突。其背後更關鍵的問題是,清廷的神道設教方略與排斥神靈信仰的新學之間的理念衝突尚未得以從容解決。

因此,對於當時匆忙走上仿行立憲道路的清廷而言,其“廟產興學”的政策顯得過於激進,在策略與技術上缺乏充分的準備,將“啟民”的新學教育變成了“擾民”的信仰政治化問題。

宣統二年(1910)十二月,與神道設教密切相關的祠廟改革問題提上了法律修訂的日程,此事涉及國家祀典內外的神靈信仰的合法性問題。

《大清新刑律》第257條是關於國家保護壇廟的條款,資政院議員對該條的討論圍繞著“迷信邪說”與“信教自由”展開。經過反復討論,當年年底通過的新刑律草案規定:

“對壇廟、寺觀、墳墓及其餘禮拜所有公然不敬之行為者,處五等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圓以下罰金。”

這一法律條文依據信仰自由的憲政原則,確立了包括妙峰山在內的祠廟及其神靈信仰的合法性。

不過,由於此時清廷在革命潮流的激蕩下搖擺不定,《大清新刑律》保護民眾神靈信仰禮俗的條文並未引起新知識人的關注與認可。他們更在意的是清廷利用禮教、神權與鬼神教化手段造成民眾普遍貧困、愚昧、軟弱和分散的事實。

換言之,其批判“迷信”與神權的重心是反對包括神道設教在內的“禮治”政治,尋求國家振興與文明復興之道。對他們而言,引導民眾學習西方先進的文明與科學,將其從傳統的神靈信仰禮俗中解放出來,要比討論和保障其信仰自由的權利更為急迫。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作為新知識人代表的嚴複一面批判中國傳統的鬼神信仰,一面疾呼鼓民力,開民智,新民德。因此,在新知識人發起的反“迷信”的社會輿論中,泰山信仰禮俗仍是被批判和改造的對象。

不能不引發後者的反感與抗爭。

顯然,清末“廟產興學”,既是一個經濟利益問題,也是一個將民間信仰政治化的問題。

誠然,一些地方精英將信仰神靈的民眾視為愚民,對其不支持新學教育十分不滿。光緒三十三年(1907),山東鄒平縣人趙仁山在《捐田興學碑記》中稱:

迷信之人為其崇拜的偶像或動植物修建祠宇,供奉香火,“歲糜金錢以巨萬計,曾不少加吝惜”,但談到為傳播科學、修建學堂捐款,他們卻說“無款”。他慨歎道:“迷信愈深,科學思想愈不發達,蓋非一朝夕之故”。

對比“迷信之人”無款建設學校的做法,他由衷地贊許本地的梁一裡、蔡景雲等人將十八畝八分良田捐給了新興的學校,認為這才是“祛迷信心,發達科學思想”的善舉。

應該說,在民間神靈信仰觀念與習俗尚未得以改變的情況下,清末“廟產興學”的運動無疑會引發官民之間的衝突。其背後更關鍵的問題是,清廷的神道設教方略與排斥神靈信仰的新學之間的理念衝突尚未得以從容解決。

因此,對於當時匆忙走上仿行立憲道路的清廷而言,其“廟產興學”的政策顯得過於激進,在策略與技術上缺乏充分的準備,將“啟民”的新學教育變成了“擾民”的信仰政治化問題。

宣統二年(1910)十二月,與神道設教密切相關的祠廟改革問題提上了法律修訂的日程,此事涉及國家祀典內外的神靈信仰的合法性問題。

《大清新刑律》第257條是關於國家保護壇廟的條款,資政院議員對該條的討論圍繞著“迷信邪說”與“信教自由”展開。經過反復討論,當年年底通過的新刑律草案規定:

“對壇廟、寺觀、墳墓及其餘禮拜所有公然不敬之行為者,處五等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圓以下罰金。”

這一法律條文依據信仰自由的憲政原則,確立了包括妙峰山在內的祠廟及其神靈信仰的合法性。

不過,由於此時清廷在革命潮流的激蕩下搖擺不定,《大清新刑律》保護民眾神靈信仰禮俗的條文並未引起新知識人的關注與認可。他們更在意的是清廷利用禮教、神權與鬼神教化手段造成民眾普遍貧困、愚昧、軟弱和分散的事實。

換言之,其批判“迷信”與神權的重心是反對包括神道設教在內的“禮治”政治,尋求國家振興與文明復興之道。對他們而言,引導民眾學習西方先進的文明與科學,將其從傳統的神靈信仰禮俗中解放出來,要比討論和保障其信仰自由的權利更為急迫。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作為新知識人代表的嚴複一面批判中國傳統的鬼神信仰,一面疾呼鼓民力,開民智,新民德。因此,在新知識人發起的反“迷信”的社會輿論中,泰山信仰禮俗仍是被批判和改造的對象。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