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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後致患者十級傷殘,院方承擔主要責任

事件經過

2014年12月22日某甲在某醫院就診, 發現左手一腫物, 遂行左肘部腫物探查切除術。 2015年1月7日, 病理結果提示神經鞘瘤, 在該院做神經鞘瘤術。 術後神經未完全復原, 以致左手指背伸不利, 術後手功能受到損害, 手指不能伸直, 導致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患方觀點

2014年12月22日我在某醫院住院, 12月24日在該院做神經鞘瘤術, 術後手功能受到損害, 手指不能伸直, 導致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故我起訴至法院, 要求被告賠償以下費用:

1.護理費28600元(220元/天×130天)、護工服務費600元、醫療費15042.76元、營養費8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殘疾賠償金229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00元(100元/天×23天)、交通費341元、病歷複印費18元、司法鑒定費12000元;

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院方觀點

護理費、營養費同意按照鑒定意見計算, 對護理費服務費收據的真實性不認可, 應以正式的發票為准。 醫療費中, 外購藥發票與本案無關, 不予認可, 其餘醫療費予以認可。

住院伙食補助費、司法鑒定費沒有異議, 同意按照責任比例賠償。 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 不同意賠償。 對於殘疾賠償金, 原告在我院住院治療期間並未表示其為左利手, 住院病歷亦未記載其為左利手, 原告在與我院發生醫療糾紛後才表示其為左利手, 不予認可, 原告取物、操作手機、翻看證據材料均是使用右手, 故殘疾賠償金不同意按照九級傷殘的賠償係數計算。 原告住院期間配偶、子女探望發生的交通費不應獲得賠償。 原告主張的病歷複印費缺乏法律依據。

專家評析

1、患者左手指背伸功能障礙評定為十級殘疾。

2、某醫院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存在一定過錯, 在患者的損害後果中應承擔主要責任。

3、患者誤工期為454日, 護理期為130日, 營養期為80日。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準相應的診療義務, 造成患者損害的, 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鑒定意見, 本院認定某醫院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應承擔70%的侵權責任。

關於患者所要求的賠償條目和具體觀點如下:

1.醫療費, 為在甲醫院住院及門診複查期間的醫療費及外購藥費, 其中甲醫院住院及門診複查自付部分的金額為14458.66元。

2.護理費, 出示了家務勞務協議書、服務費收據、護理人員身份證, 載明:2015年5月16日至11月25日期間原告聘請某家務勞動服務中心的護工進行護理, 本院酌定按照120元計算130天。

3.交通費, 提交了公車票, 原告庭審中自述公車費主要為其住院期間家屬探望發生。 本院予以支持。

4.病歷複印費, 提交了甲醫院病歷複印發票, 金額共計10元。

5.殘疾賠償金, 系按照2016年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275元計算20年再乘以九級傷殘的賠償係數0.2。

6.護工服務費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院不予支持。

7.營養費, 本院酌定按照50元/天計算80天。

8.住院伙食補助費, 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本院予以支持。

9.殘疾賠償金, 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為左利手, 故參考鑒定意見, 該項應按照2016年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20年後乘以十級傷殘的賠償係數0.1。

10.原告要求病歷複印費的請求, 缺乏法律依據, 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各項, 某醫院應按照70%的責任比例向原告進行賠償。

11.原告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 符合法律規定, 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一萬零三百八十四元三角、住院伙食補助費一千六百一十元、營養費二千八百元、護理費一萬零九百二十元、殘疾賠償金八萬零一百八十五元、交通費二百三十八元七角、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五千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五千七百八十五元,由原告負擔三千零六十二元(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納),由被告醫院負擔二千七百二十三元(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納)。司法鑒定費一萬二千元,由被告醫院負擔(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納)。

本文章僅用於學習、交流與研究,部分觀點如與其他作者表述相同,歡迎來電垂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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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本院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一萬零三百八十四元三角、住院伙食補助費一千六百一十元、營養費二千八百元、護理費一萬零九百二十元、殘疾賠償金八萬零一百八十五元、交通費二百三十八元七角、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五千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五千七百八十五元,由原告負擔三千零六十二元(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納),由被告醫院負擔二千七百二十三元(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納)。司法鑒定費一萬二千元,由被告醫院負擔(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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