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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狀旁腺手術致患者死亡,院方承擔主要責任

事件經過

患者于2011年6月22日因“慢性腎衰竭伴甲狀旁腺素升高5年餘”至醫院就診, 同日收入該院胃腸外科治療。 醫院於6月24日為患者在頸叢麻醉下行甲狀旁腺探查、甲狀旁腺全切除、雙側甲狀腺部分切除術。 6月27日某甲轉入腎內科治療。 6月29日淩晨患者自訴頸部突然疼痛, 病情逐漸加重, 伴呼吸困難, 轉入ICU繼續治療, 經搶救無效於2011年8月14日死亡。

患方觀點

某甲系患者某乙之夫, 2011年6月22日, 某乙因繼發性甲狀旁腺功能亢進就診于被告醫院。 6月24日, 被告醫院對患者實施了甲狀旁腺手術, 6月27日該院以普外病房床位緊缺為由, 將患者轉入腎內科住院。 6月29日淩晨1時25分, 患者因手術傷口異常疼痛, 出現呼吸困難的情況, 隨即呼叫醫護人員。 腎內科醫務人員請普外會診, 外科值班醫師派未取得醫師資格和執業證書的某丁會診, 某丁以“術後正常反應”為由, 未做相應的檢查和處理即離開病房。

某丁走後, 患者疼痛和呼吸困難進一步加劇, 家屬再次呼叫醫生, 醫生遲遲不來。 經家屬多次催促, 20分鐘後某丁再次來會診。 患者主訴“脖子腫大, 疼痛劇烈, 氣喘不上來, 憋氣, 呼吸困難。 ”某丁即將患者推入B超室進行檢查, 後給予氧氣罩吸氧。 此時, 患者某乙出現四肢抽搐, 口吐白沫。 直至此時外科醫師才對患者某乙進行手術傷口的切開減壓。 由於錯過了搶救時機, 患者瞳孔放大, 隨即被轉入重症監護室治療, 最終於2011年8月14日死亡。 某甲認為, 被告醫院放任未取得醫師資格的某丁會診嚴重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由於某丁沒有臨床經驗, 沒有及時診斷和處理手術傷口出血, 導致某甲親屬某乙因頸部血腫壓迫窒息並最終死亡。
被告醫院的行為構成違法侵權, 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為此, 某甲依法提起訴訟, 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1057180元、向某甲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院方觀點

對本案爭議事實, 已經法院審理完畢。 根據訴訟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則規定, 某甲本次起訴, 缺乏法律依據, 不同意某甲訴訟請求。

專家評析

本病例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醫方負主要責任。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 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鑒定以及本院認定, 醫院在對某乙診療中存在重大過失, 導致某乙死亡後果發生, 應依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 本院做出如下判決:

一、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 被告醫院賠償某甲死亡賠償金10571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

二、駁回某甲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507元, 由某甲負擔450元(已交納), 由被告醫院負擔80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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