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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說我制訂的法規後代子孫不能改 這個皇帝改了 卻被稱為聖君

明朝建立以後, 朱元璋針對以前元朝“法度不行”以致朝局混亂, 民怨四起的弊政, 提出立國先要立法的主張, “立國之初, 當先正綱紀”,

特別是在國家建立之初, 更是鼓勵用“重典”以威懾肖小。 洪武六年, 朱元璋責令刑部負責修訂《大明律》, 並且親力親為, 每一條每一款的法例都要自己親自審閱批註。 到洪武三十年, 經過兩次大的修改, 《大明律》才正式制訂完成。

“勞心焦思, 慮患防微近二十載”, 對於這部耗費了自己二十餘年心血編撰而成的法典, 朱元璋非常重視也非常滿意。 為了推廣這部法典, 朱元璋還特意又編撰了一部《大誥》, 收集了各種重刑懲治臣民的案例, 用生動易懂的語言來解釋法令給那些普通民眾。 晚年, 當朱元璋回顧自己這一生的成就時, 還特別提到了法規, “凡我子孫,欽承膚命,勿作聰明,亂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 告誡子孫們不要自作聰明,

修改他欽定的《大明律》。

要變易祖宗之法, 歷朝歷代來說都是一件非常難的事情, 因為古代講究“孝道”, 不可忤逆, 這點放到治國上來說也是一樣的。 朱元璋制訂的大明例雖然非常詳備, 但有著其特殊的背景, 隨著時間的推移, 會有新情況產生, 朱元璋所制訂的法例已經不適應時代。

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的問題。

第一、正如前文所說, 朱元璋制訂《大明律》時是在明朝初建之時, 當時社會矛盾較為突出, 為了震懾朝野, 不得已用重法懲治偽造假鈔、販賣私鹽、私茶的行為, 採用嚴刑竣法起到了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 但為了表達震懾作用, 朱元璋指導下所制訂的《大明律》律法之嚴、條例之多遠超以往朝代, 還有諸如鞭死、剝皮淩遲、梟令的殘酷“肉刑”。

這些嚴刑峻法到了明朝中朝時實際上開始起反作用, 百姓人人自危, 生怕觸犯法律, 陰森恐怖的氛圍始終籠罩在明朝社會之上。

第二, 由於朱元璋告誡子孫對他所制訂的《大明律》“一字不可改易”, 後來的朱家子弟們不敢違背他的指示,

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 問題不斷出現, 現有的《大明律》已經無法依“律”判決了, 這種情況下只能不停地增加條例, 給朱元璋制訂的《大明律》打補丁, “英、憲以後, 巧法吏往往舍律用例, 條例日繁”, 這一情況到明孝宗時期才有所改善。

明朝的法制創設, 大多是在朱元璋時期, 後代子孫也不敢對朱元璋之法有所改易, 直到明孝宗弘治朝才開始有修明之舉。 孝宗皇帝在明朝16位皇帝中名氣並不大, 但他卻是一位不折不扣的聖君, “三代以下,稱賢主者,漢文帝、宋仁宗與我明之孝宗皇帝",明朝的首輔朱國禎在論及歷代皇帝時, 認為明朝真正的賢主只有弘治一人。 弘治皇帝在位期間, 任用賢能, 裁抑權宦, 勵精圖治, 也被稱為”弘治中興“。

對朱元璋法例的修改也是他的善政之一。

弘治十三年, 明孝宗責令刑部針對《大明律》“律行既久, 條例漸多”, 不勝繁瑣的弊病, 對當時已有的條例進行挑選, ”擇條例可行者二百九十餘條, 與律並行“, 製成《問刑條例》, 大大減少了各種條例, 讓百姓避免受到各種嚴刑酷法的威脅。 弘治十五年,明孝宗又刪除了原《大明律》中多項殘暴的法令,編成《大明會典》,將朱元璋的"重典“變成寬仁之法。

除此以外,明孝宗還避免使用酷吏,在對三法司官員的選用上,儘量選擇那些主張寬仁的官員。正所謂”上好仁,則下好義“,有這樣一個寬仁的君主,下面的官員在用刑時也沒那麼嚴苛。拿明朝時讓人聞風喪膽的東廠、錦衣衛來說,“廠衛無敢橫”,“廷杖詔獄等慘酷事,終弘治朝無聞”,錦衣衛東廠像乖寶寶一樣。

當時的錦衣衛使朱驥掌管詔獄,“遇重獄,苟可生者,必為之解”,只要犯人還有一線生機,就會想辦法為他開解,“詔獄下所司,獨用小杖,憲宗嘗命中使詰責,不為改”,朱驥還讓詔獄的官員杖刑官員時要留有分寸,即使是憲宗皇帝(孝宗的父親)派太監前來責問,也不改這種寬仁之風。

弘治十五年,明孝宗又刪除了原《大明律》中多項殘暴的法令,編成《大明會典》,將朱元璋的"重典“變成寬仁之法。

除此以外,明孝宗還避免使用酷吏,在對三法司官員的選用上,儘量選擇那些主張寬仁的官員。正所謂”上好仁,則下好義“,有這樣一個寬仁的君主,下面的官員在用刑時也沒那麼嚴苛。拿明朝時讓人聞風喪膽的東廠、錦衣衛來說,“廠衛無敢橫”,“廷杖詔獄等慘酷事,終弘治朝無聞”,錦衣衛東廠像乖寶寶一樣。

當時的錦衣衛使朱驥掌管詔獄,“遇重獄,苟可生者,必為之解”,只要犯人還有一線生機,就會想辦法為他開解,“詔獄下所司,獨用小杖,憲宗嘗命中使詰責,不為改”,朱驥還讓詔獄的官員杖刑官員時要留有分寸,即使是憲宗皇帝(孝宗的父親)派太監前來責問,也不改這種寬仁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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